理性国家的辩证想象:黑格尔国家观的创制逻辑与批判

时间:2018-05-18 编辑整理:潘 斌 来源:早发表网

【摘要】《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逻辑学方法在政治领域的实际运用与具体展开在其中绝对精神先验地预设与构造了政治国家。黑格尔先后进行了三重论证主权等于君权、普遍性即是个体性、义务与权利相同一。三重论证的方法是黑格尔逻辑学方法的逐层展开而中介逻辑的介入是黑格尔创制国家观的关键。通过引入“各等级要素”与“官僚政治”黑格尔机智地调和君王与市民、王权与立法权、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两极对立。但黑格尔国家观实质是主词与谓词、逻辑与历史以及中介作用本身的三重倒置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试图用中介逻辑来掩盖同一性哲学背后的二元论问题之后通过创立唯物史观在实践活动中实现了对黑格尔国家观的批判与超越。

【关键词】绝对精神政治国家中介

《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晚年最为重要的政治学著作这部著作的出版及柏林大学的讲学活动使得他成为普鲁士王国的“官方哲学家”书中也明确提出“哲学主要或是纯粹是为国家服务”的观点。正是在这部包含争议而又极具思辨风格的作品中黑格尔将思维辩证法发挥与运用到极致而精心构思与创制了独具一格的现代国家学说。这一国家学说既奠定了黑格尔哲学作为普鲁士“国家哲学”的地位又对其否定辩证法的激进立场与革命取向划定了边界更是构成了黑格尔思想体系的“顶层设计”。准确理解黑格尔国家学说的生成路径与创制逻辑对合理勘定现代政治中国家与社会、公民与市民、社会与个人的关系具有启迪意义也是推进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创新的积极尝试。

一、绝对精神的先验构造

对国家如何产生这个关键问题黑格尔坚定地认为“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作为显示出来的、自知的实体性意志的伦理精神”作为伦理精神的政治国家是精神踏上外化之旅中的分裂环节是自我意识通向绝对精神的必经阶段政治国家是绝对精神先验构造的结果。如何理解国家?黑格尔认为国家只不过是伦理精神的世俗代表“神自身在地上的行进这就是国家。国家的根据就是作为意志而实现自己的理性的力量”。国家的政治权力显然不是来自“君权神授”黑格尔主张教会必须和国家分离“教会与国家、崇拜与生活、虔诚与道德、精神活动与世俗活动决不能融合为一———这就是基督教的命运”。国家作为一个公民国家不应该有任何宗教信仰其管理者与治理者也不应该以任何宗教信徒的身份出现宗教教育可能变成危害个人自由选择的工具。但黑格尔也强调宗教文化对伦理生活会产生很大影响各民族伦理精神的形成与宗教文化紧密相关任何伦理问题的考察最终都要回归到绝对性逻辑进路上绝对精神与神圣意志具有相当的同一性因此他自觉地借助神圣意志来为世俗国家进行正当性辩护。“国家是神的意志也就是当前的、开展成为世界的现实形态和组织的地上的精神。”国家是伦理精神的自我实现但廓清伦理精神与绝对精神的关系才是问题的关键。

“理念”在黑格尔哲学中被视为世界的本原与基点,自然、社会和精神是理念在不同发展阶段的表现形式。理念的发展经历了逻辑、自然、精神三个阶段,黑格尔哲学正是对这三个发展阶段的描述。在《哲学科学全书纲要》中,黑格尔将自己的哲学体系概括为逻辑学、自然哲学与精神哲学三个基本领域。在精神哲学中,理念通达其巅峰形态即绝对精神,但朝向绝对精神的历程是回返往复而又逐层竞升。这一征程从意识转变为自我意识而踏上精神之旅伊始,分别经历了主观精神、客观精神最后才达致绝对精神。客观精神正是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研究对象,这从《精神哲学》与《法哲学原理》两部著作的目录对勘、内容比照可以验证。客观精神分为抽象法、道德与伦理三个环节,而“伦理”经过家庭、市民社会与国家三个阶段,国家是伦理精神的统一形态。伦理精神属于客观精神,而“客观精神是绝对理念,但仅仅自在地存在着”,它必须以绝对性、普遍性为根据和真理,这恰恰是绝对精神所具有的内在特质与先天属性,伦理精神只不过是绝对精神发展的必经阶段,政治国家无论如何观念成熟、体系完备与制度成熟,终究还是绝对精神的外在显现与先验生成。绝对精神先验地生成了政治国家,逻辑前提在于绝对精神的“绝对性”,这一绝对性是无理由、无根据、无前提的,否则就不是真正的绝对性。相较政治国家的有限性,绝对精神的无限性使其先天地具有起源与根据的意义,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绝对精神为何构造的是政治国家,而不是构造了其他实体性对象?这与黑格尔所认知的现代社会的运行逻辑密切相关,他认为否定性辩证法不仅是自我意识发展的方法路径,也是现代社会运行的根本逻辑。现代社会至关重要的问题是分离与统一,即是各种力量之间如何既在对立中实现和解,又在统一中展现差别。只有这样才既能凭借否定性力量推动社会的变化与新生,又能在和解与统一中达成共识而实现社会的凝聚与强大。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相互紧张是现代世界的主题与中心,两者从原初统一到相互分离既是伦理精神外化的必经环节,也是各自从自在存在走向自为存在的过程。但彼此分离的结果是市民社会的利益杂多性与政治国家秉持的权力集中化构成矛盾与冲突,如不能实现和解则极易导致现代社会的崩溃与解体。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所建构的国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而是现代国家,是成熟的政治国家。必须澄清的是,黑格尔在1815年所开始辩护的制度已经不是他在1801年进行激烈批判的制度。在1805-1815年,整个德意志尤其是以黑格尔所居住与工作的巴伐利亚、普鲁士、符腾堡地区受到拿破仑战争的剧烈震撼而不得不走向现代化改造,这些公国多少吸收了来自法兰西的自由主义思想。与前现代国家相比,现代国家的人具有独立人格与权利自由,个人利益与普遍利益并不必然发生冲突,“义务与权利是结合在同一的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那种概念是最重要规定之一,并且是国家内在力量之所在”。在黑格尔看来,国家制度具有君主制、贵族制与民主制三种历史形态,与三种形态相对应的是在国家治理中存在着“一个人、多数人或一切人”。这三种形哪一种最可取?一方面,黑格尔认为品德是民主制的原则,贵族以节制为原则,荣誉是君主制的原则,“国家成长为君主立宪制乃是现代的成就,在现代世界,实体性的理念获得了无限的形式”;另一方面,他又说“我们不会提出这种无意义的问题:君主制与民主制相比,哪一种形式好些?我们只应该这样说,一切国家制度的形式,如其不能在自身中容忍自由主观性的原则,也不知道去适应成长着的理性,都是片面的”。综合而言,黑格尔倾向于君主立宪制,但在《法哲学原理》中又面临着不得不为普鲁士的君主专政制进行辩护的现实难题。

黑格尔对法国革命态度的变化深刻地反映了其政治立场与国家理念的变化。作为一个启蒙主义者,他最初对法国大革命欢欣鼓舞甚至幻想也能在普鲁士进行类似的运动。随着雅各宾派上台与罗伯斯庇尔的恐怖主义政策,黑格尔认为暴力革命的破坏性太大,其不易控制性将带来毁灭性的灾难,因此对激进政治持谨慎态度而逐渐转向政治保守主义,认为君主立宪制才是最成功的政治形态,可以避免流血冲突与暴力革命。正是在这种不断变化的革命心态与立场的基础上,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试图构建和解的国家学来消解早年的激进政治思想:国家与市民社会、君王与市民之间的对立与冲突必须被先验地调和,调和的理论基点就是绝对精神所据有的绝对性能缓和对立两极之间的冲突,但调和不是简单各自保存自己的特点而不受对方影响,而是对立两极必须深刻地进入对方、占有对方、否定对方并最后实现自我与对象的辩证同一。

在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紧张关系中国家的先决性、前提性与至上性来自绝对精神,正因为绝对精神的无根据性、无前提性与普遍性才构造了市民社会是国家概念的运动结果。在客观精神阶段理念外化为伦理精神又通过国家形态得以显现,也只有经历这样分裂与外化的国家才可能摆脱蒙蔽状态而成为具有自我意识和追求主体自由的现代国家。国家就是普遍的自由精神:“自在自为的国家就是伦理精神的整体,是自由的现实化;而自由之成为现实乃是理性的绝对目的。国家是在地上的精神,这种精神在世界上有意识地使自身成为实在,至于在自然界中,精神只是作为它的别物,作为蛰伏精神而获得实现。只有当它现存于意识中而知道自身是实存的对象时,它才是国家。”现代国家之所以优于传统国家,是因为在现代社会里“国家是自由依据意志的概念”,即国家是依据绝对精神的普遍性、绝对性与无限性行事,在国家治理的内政外交中都要依据理性精神与普遍法则行事,而依据个人的偏好、喜恶或特殊利益行事的传统国家终要被否定与消解。君王专制的国家也不例外,王权虽然是“自我的任意的最后决断”,但王权也必须在理性的规制与轨道中积极而妥当地运用理性,才能使得君王与市民社会之间实现有差别的内在同一。

二、理性国家的辩证想象

建构现代国家是黑格尔国家观的核心要务,但普鲁士君主制为何优越于民主制、现代国家如何与君主制相容是黑格尔要解决的理论难题,对此,黑格尔通过三重论证来为君主制进行理性辩护。

第一重是论证王权等于主权。“朕即国家”的王权思想是君主制国家的本质特征,“君主是国家中个人意志的、无根据的自我规定的环节,是任意的环节”,即“任意是王权”或“王权是任意”。王权自身包含三个有机构成部分: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制度,具有特定内容的特殊职能,自在自为的普遍物。这三个部分对应着普遍性、特殊性与个体性三个环节,三个环节彼此相连、各自显现而最终落归于个体性。黑格尔认为个体性表现为单一性,正是在单一性中才使得王权的“自我规定的最后决断”得以呈现。王权不仅具有单一性,还能将多种差异性、杂多性融合为统一体,而国家的主权就是差异性与统一性结合而成的单一性,它既包含所有各种差别在内,又是各个环节的高度统一。主权是一切特殊权能的理想性,但它不是无法无天的任性,相反“主权正是在立宪的情况下,即在法制的统治下,构成特殊的领域和职能的理想性环节”。

主权作为理想性环节是国家精神的理性显现,“是国家的各主体的对象化的精神”,是作为最后决断的自我规定而存在。但国家本身只有通过个人因素才能成为单一性的东西,“人格只是作为人才存在”,可见黑格尔想推论出有资格作为单一性人格的就是君王。他甚至直接说“在已经发展到实在合理性这个阶段的国家制度中,概念的三个环节中的每一个都具有自为地现实的独特的形式。因此,整体的这一绝对决定性的环节就不是一般的个体性,而是一个人,即君王”。至此,黑格尔基本完成了王权就是主权的论证,而这一论证背后更为深厚的理论依据来自其著名的“实体即主体”观点。实体与主体的同一性在《逻辑学》中经历了“实体(意识)-自我意识-主体(绝对精神)”的逻辑建构,相应地在伦理精神阶段,作为实体的主权与作为主体的王权也得到黑格尔的同一性辩护。

第二重是论证普遍性即是个体性。黑格尔认为国家是精神为自己所创造的世界,人们对国家的需求首先表现为国家应该是一种合理性的表现,国家权力的结构与分布体现为整个概念的构成环节。对通常所谈论的包括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在内的现代国家的三种权力,黑格尔赞同立法权相当于普遍性,行政权相当于特殊性。但司法权不能代表概念的第三个环节即个体性或单一性,黑格尔认为司法权也属于特殊性领域,应归属于行政权范围之列,真正能代表单一性的是王权。

根据“普遍性-特殊性-个体性”的逻辑理路,政治国家可以分为三种实体性的差别即三个环节中:“()立法权,即规定和确立普遍物的权力;()行政权,即使各个特殊领域和个别事件从属于普遍物的权力;()王权,即作为意志最后决断的主观性的权力,它把被区分出来的各种权力集中于统一的个人,因而它就是整体即君主立宪制的顶峰和起点。”立法权的普遍性与行政权的特殊性最后汇合与统一到王权的单一性中,而且王权的单一性还体现在包含着作为整体的国家所具有的三个环节,“国家制度和法律的普遍性,作为特殊对普遍的关系的咨议,作为自我规定的最后决断的环节”。国家的三个环节最后落归于王权中,王权的三个环节落归于“自我规定的最后决断”,在其中“自我是最单一的东西,同时也是最普遍的东西”。而既能做出自我决断又具有普遍性的单一个体,无疑只有君王。主体性与客观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绝对性与相对性最终在君王中达到同一,君王的单一性就是绝对的普遍性。

第三重是论证义务与权利的同一。现代国家的焦点问题是在国家的普遍主义与个体的平等自由之间如何保持张力与平衡,前黑格尔哲学在这一问题上或强调二者之间冲突的绝对性而走向二元论,或强调二者的共同点与一致性而走向调和论。但黑格尔独辟蹊径地引入中介环节,即将各等级要素与官僚政治作为中介环节,形成一个“国家(君王)-社会(各等级要素+官僚政治)-个人(市民)”的否定之否定的结构。在这个结构中,通过中项的中介功能与桥梁作用实现了国家与个人、君王与市民的和解。“现代国家的本质在于,普遍物是同特殊性的完全自由和私人福利相结合的,所以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利益必须集中于国家。”正是在国家这里,个体权利与公共自由实现和解,市民的义务与君王的权利实现和解。

国家的目的是普遍利益,而市民社会是自私自利的战场,无数持有特殊私利的市民彼此之间发生各种对立与冲突,那么市民与国家之间的冲突如何调节?黑格尔批判了17世纪以来古典自然法所秉承的权利本位说,即国家与政府存在的目的是保障个人所享有的各项自然权利。他从国家主义的立场出发试图构建权利义务并重的学说:“国家的力量在于它的普遍的最终目的和个人的特殊利益的统一,即个人对国家尽多少义务,同时也就享有多少权利。”与自由主义者的立场相对,黑格尔认为个人对国家应尽的义务优先于国家给予个人的权利:“国家所要求于个人的义务,也直接就是个人的权利,因为国家无非就是自由的概念的组织。个人意志的规定通过国家达到了客观定在,而且通过国家初次达到它的真理和现实化。国家是达到目的和福利的唯一条件。”正是由国家的所代表的绝对精神客观地赋予了个人义务,个人才在国家的背景里享受到自我的权利,因而国家是个人自由权利实现的前提与基底。然而,黑格尔尝试提出的权利义务并重学说,显然是试图将个体主义的权利观念扭转为整体主义权利观念,用国家的普遍性、前提性来约束与限制个体的特殊性、自主性,这里权利不过是用义务来解释的权利,义务则充当了权利的根据与边界。

上述三重论证中王权与君权的内在同一性是黑格尔国家观的创制理念,普遍性经特殊性达到与个体性的同一是其国家观的逻辑进路,义务与权利在国家框架内的辩证统一是制度保障,这三重论证构建了一个整体性、思辨性的国家学说体系。囿于历史条件、时代境遇与社会环境的制约,黑格尔的国家观总体而言只是对现代国家的辩证想象,但其政治理性主义的创制理念、缜密严谨的分析方法、否定生成的逻辑进路以及整体主义的视角可给予现代国家理论以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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