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分配关系

时间:2018-06-12 编辑整理:方敏 来源:早发表网

内容提要:分配体制改革始终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分配关系是否合理也 是检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是否实现的一条重要标准。马克思主义政 治经济学关于分配的基本原理为我们分析现实的分配关系和重大分配问题提供了 重要的方法论。对改革开放以来不同时期分配关系、分配制度、分配理论和分配政策的考察表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和分配体制是政治经济学理论逻辑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发展逻辑相统一的产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完善分配关系、处理好分配问题,根本是解决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为从“先富”到“共富”奠定坚实基础。

关键词:分配关系;收入差距;共同富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一、引言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为什么人的问题,是检验一个政党、一个政权性质的试金 石。”坚持以人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战略目标,到二0二O年,我国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二。三五年,我国将基本实 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人民生活更为宽裕,中等收入群体比例明显提高,城乡区域发展 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 裕迈出坚实步伐。到本世纪中叶,我国将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 化强国,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可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分配关系是检验社会 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目标是否实现的一条重要标准。

分配问题是政治经济学理论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践的重大基本问题。近年来, 社会各界对我国分配问题的讨论主要聚焦收入差距问题方面,尤其是我国基尼系数长 期保持在国际公认的o.4警戒线水平以上,表明我国的收入差距问题十分突出。根据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4—2008年我国的基尼系数是逐渐上升的,并在2008年到 达最高值o.491。虽然2009年以后我国的基尼系数开始下降,但是2016年的基尼系数 仍然维持在o.465的较高水平。此外,无论宏观还是微观的分配结构都还存在许多小合理的突出问题,比如劳动者报酬以及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偏低,城乡、区域、行业间存在比较明显的收入差距,居民财产占有差距具有扩大的趋势,等等。有人认为, 这些问题只是反映了中国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库兹涅茨曲线”效应,只要经济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收人差距就会自动缩小,分配问题自然而然会随着经济发展而得到解决。但事实上,不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历史都已表明,分配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发展问题,而是很大程度上属于制度问题。例如,一些落人“中等收入陷阱”的拉美国家,由于没有采取相应的制度变革,形成良好的有效制度保障,收入差距和财富积累的“马太效应”使既得利益集团在经济和政治上日益强大,经济发展的包容性 不断减弱,最终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甚至社会分裂。再如,发达国家的基尼系数看起来普遍不高,一般稳定在o.3左右,但其实这主要是再分配在其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根据有关测算,美国的初次分配基尼系数为o.49,再分配后的基尼系数为o.38。英国的 初次分配基尼系数为o.46,再分配后的基尼系数为o.35。德国的初次分配基尼系数为 o.5,再分配后仅为o.3。法国的初次分配基尼系数为o.48,再分配后为o.29。日本的初次分配基尼系数为o.46,再分配后为o.33。由此可见,发挥再分配机制的作用是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为缩小收入差距采取的重要手段。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始终把调整分配关系、改革分配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 一项重要内容。一方面,改革分配关系和分配体制既是我国所有制改革与市场化改革 的必然要求,也是其必然结果。另一方面,调整分配关系对于发展经济,尤其是最大 限度调动和利用各种资源要素投入社会生产、调动各类经济主体的生产积极性,从而 不断提高经济发展水平、提升经济效率具有积极作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 时代,我国经济发展也进人了新时代,基本特征就是经济发展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 高质量发展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目标对分 配领域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以基本分配制度为基础,不断完善新时 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分配关系,改革不合理的体制机制,为实现共享发展目标和全 体人民共同富裕提供基本制度保障。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面临的一个重大 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本文依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考察了我 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分配理论、分配制度和分配关系等方面展现的基本变化,对改善新 时代分配关系的主要措施进行了分析。

二、政治经济学关于分配的基本理论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指出,社会的生产与再生产是由生产、分 配、交换和消费四个环节构成的有机整体。“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 的背面。个人以雇佣劳动的形式参与生产,就以工资的形式参与产品、生产成果的分 配。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除了产品的分配,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因为“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 (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这是同一关 系的进一步规定。这种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以上论述指出了一条关于分配的基本原理,即所有制关系决定了生产的结构,进而决定了产品的分配结构。 所有制关系或生产方式具有特殊的历史性质,这也就决定了分配关系及其呈现出的各种收入形式也具有特殊的历史性质。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例。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七篇《各种收入及其源泉》中指出,资本主义的分配关系和收入形式, 本质上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反面”。这就是说,工资以雇佣劳动为前提,利润以资本为前提,资本主义地租以土地所有权和农业实行资本主义经营方式为前提。正是资本主义的所有制关系决定了资本、劳动和土地等生产要素以 私人所有权为基础参与分配,并取得各种收入形式。马克思还批判了政治经济学的两 种错误的分配理论。一种理论虽然承认分配关系具有特殊的历史性质,但却认为生产关系不同于分配关系,具有超历史的性质,也就是把生产当作一般,把分配当作特殊, 从而构成了生产与分配的二分法。这种错误理论当时是以约翰·穆勒为代表,但是在当代西方经济理论中也有所反映,即实证与规范的二分法——把分配问题当成是规范 经济学的范畴,把生产理论归入实证经济学范畴,因此生产与分配之间的内在联系被 割裂了。还有一种错误的分配理论,认为分配关系是“自然的关系,是从一切社会生 产的性质,从人类生产本身的各种规律中产生出来的关系”。这种错误理论以庸俗经济学的“三位一体公式”为代表,其当代表现就是生产力分配理论或生产要素分配理论。

 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关系必然以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关系为基础。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的产品分配关系提出了一个著 名的论断:“在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中,……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马克思特别强调,这种按劳分配关系的基本性质“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这也就是说,不能脱离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和所有制关系,空谈 “公平的分配”和“平等的权利”。因为就其基本性质而言,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关系 “对不同的劳动者来说是不平等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 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但是这些弊病,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马克思还批判庸俗社会主义只会“效仿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一部分民主派又效仿庸俗社会主义)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是围绕着分配兜圈子。既然真实的关系早已弄清楚了,为什 么又要开倒车呢?”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分配关系基本性质的原理性分析,为我们理解现实分配关系和分配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

三、改革开放以来分配关系发展变化的理论逻辑与历史逻辑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分配制度, 体现了政治经济学理论逻辑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逻辑的统一。从政治经济学理论 逻辑看,分配关系的基本性质是由生产关系特别是所有制关系决定的,有什么样的所 有制关系,就有什么样的分配关系。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发展的逻辑及其展开看, 分配制度和分配关系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尤其是所有制改革与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推进 而逐渐形成和不断完善的。从理论与历史相统一的角度,大体上可以把我国改革开放 以来分配理论与分配关系的变化过程分为几个主要时期:一是在改革开放初期,着力 于恢复按劳分配原则;二是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到21世纪初,分配制度和分配关 系随着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发生了深刻变化;三是 进入21世纪以来,着力于深化分配制度改革以解决宏观分配格局和居民收入差距加大 等问题。分配关系和分配问题在每个时期都根据时代背景和经济基础的变化而有所侧重。

(一) 第一个时期:恢复按劳分配原则

改革开放早期围绕分配问题展开的讨论侧重于重新确立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 改革开放以前,经过社会主义改造的我国所有制结构主要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两 种公有制形式,在分配上实行按劳分配。但是“文化大革命”期间,物质利益原则和 按劳分配原则被扣上了“资产阶级法权”的帽子而遭到了严重破坏,分配关系实际上具有平均主义和“大锅饭”性质。经过拨乱反正,人们逐步认识到恢复和坚持社会主 义按劳分配原则的重要性。1977年8月,中共十一大报告提出:“对于广大人民群众, 在思想教育上大力提倡共产主义劳动态度,在经济政策上则要坚持实行各尽所能、按 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五届全国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 阶段,必须坚持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执行这个原则,要坚 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人们树立共产主义劳动态度,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在分配上,既要避免高低悬殊,也要反对平均主义。实行多劳多得, 少劳少得。”与此同时,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等在经济学 界发起了按劳分配的理论大讨论,逐渐明确了对按劳分配关系的基本思想认识,比如,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体现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利益的结合,是促进 社会主义生产发展的重要因素;按劳分配具有多种形式,如工资、奖金、津贴等。 1978年5月5日,在邓小平的指导下,国务院政治研究室撰写了《贯彻执行按劳分配 的社会主义原则》一文,并以“特约评论员”的名义发表在《人民日报》上,按劳分 配原则由此得到正名。1978年5月7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 度的通知》,在分配制度中恢复和确立了按劳分配原则。1982年,党的十二大提出, “在经济和社会中坚持按劳分配制度和其他各项社会主义制度”。1984年党的十二届 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不仅明确提出我国实行有计 划的商品经济,而且还要求破除平均主义思想,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指出“由于一 部分人先富起来产生的差别,是全体社会成员在共同富裕道路上有先有后、有快有 慢的差别,而绝不是那种极少数人变成剥削者,大多数人陷于贫穷的两极分化。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是符合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是整个社会走向富裕的必由之路”。

(二) 第二个时期:分配关系发生深刻变化

 1987年党的十三大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提出我国社会主义社会还 处在初级阶段,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而不能超越这个阶段。在所有制问题上提出 “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以至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都是由社会 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实际状况所决定的。只有这样做,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在 分配问题上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单一的。我们必须坚持的原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我们的分配政策,既要有利于善于经营的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个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 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同时指出,“当前分 配中的主要倾向,仍然是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互相攀比,必须继续在思想上和实际工作中加以克服。凡是有条件的,都应当在严格质量管理和定额管理的前提下,积极推行计件工资制和定额工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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