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与未来法治

时间:2018-06-14 编辑整理:郑戈 来源:早发表网

内容摘要:区块链(blockchain)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全新的分布式基础架构与计算范式,利用有序的链式数据结构存储数据,利用共识算法更新数据,利用密码学技术保障数据安全。它的第一个应用领域是比特币,但其应用前景却不限于加密货币。区块链也不完全等同于分布式账本,它可以是任何分布式的数据库。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领域,技术与法律具有相互替代性,如果在某一社会场景中技术解决方案的成本低于法律解决方案,技术工具便可能取代法律形式成为秩序生成的主要手段。区块链技术所促生的分布式可验证数据库和智能合同便具有这种改变技术与法律边界、形成新的治理模式的潜质。但技术解决方案在提升效率和确定性的同时也可能威胁到法律的非效率价值,比如平等和公正。如何在吸纳技术所带来的制度创新的同时避免进入技术决定一切的社会物理学世界,保存法律的价值向度,这是本文试图回答的问题。

关键词:区块链 比特币 分布式账本 智能合同 未来法治

一、引论

区块链是一种结合对等网络(P2P)技术和加密技术而创造出不可更改的分布式可验证公共数据库的数字技术。如果这个账本记录的是货币,区块链就是加密货币,比如比特币、莱特币、以太币等现有的数百种数字货币。但这个账本可以被用来记录任何数据结构,包括所有权证明、身份和认证信息、合同等。区块链是一种熊彼特意义上的制度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替代某些法律形式。在这个意义上,区块链技术被称为“分布式账本技术”或“无需信任的共识引擎”。账本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马克斯·韦伯认为理性化的记账技术是资本主义的核心技术,而这种技术在双重簿记中得到最明显的体现。从账本中衍生出来的问责制是现代公法体系中的基础性概念之一:任何公职承担者都应当严格区分公共账目和自己的私人账目,防止混淆和利益冲突,确保公共权力的行使服务于公共利益。正因如此,一种无需中介机构和监管机构来加以验证的、不可篡改的、分布式的账本技术显然具有带动制度创新的意义。

在2018年年初召开的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区块链再次成为与会的政商领袖和学者们重点讨论的议题之一。包括施蒂格利茨和罗伯特·希勒等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在内的众多人士都提出了一个类似的观点:比特币和作为比特币之技术基础的区块链有着不同的未来发展前景,尽管比特币可能前途未卜,但区块链技术却还远未发挥它的巨大潜质,具有无可限量的前景。在达沃斯会场之外,越来越多的政治、法律学者开始意识到区块链作为制度技术或法律技术的属性,从而超越了经济学者将其视为金融技术的狭小视野,并开始讨论这种技术普遍应用到法律领域后可能带来的范式转换。

实际上,将比特币与支撑其应用的区块链技术区分开来一直是主流的声音。多数评论者认为,哪怕比特币最终退出历史舞台,区块链技术也会继续发挥其革命性的力量。《经济学人》2015年的一篇文章将区块链称为“信任机器”。“区块链使得彼此之间并无信任感的人们得以无需借助一个中立的中央权威而进行合作。简单地说,它是一部创造信任的机器。”在同年的一篇文章里,杜克大学法学院的一位学生也明确指出要区分作为一种技术应用的比特币和作为比特币之基础技术的区块链,并且指出区块链的广阔应用前景不会因比特币的兴衰而受到根本的影响。“因为区块链是一种认证和核实技术,它可以促成更有效率的权利转移和产权认证。因为它是编程化的,因此可以按照事先设定的条件来执行‘智能’合同。因为它是去中心化的,因此可以在最低限度信任和无需依赖集权式机构的情况下发挥这些功能。因为它是无边界、无摩擦的,因此能够为价值单位的交易提供一种更便宜、更快捷的基础设施。”

我国对待区块链和比特币的态度也体现了这种主流共识。一方面,针对比特币等加密货币高风险的特质,中国人民银行等五个部门于2013年12月3日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表示比特币“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并要求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2014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向各分支机构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比特币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禁止国内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为比特币交易平台提供开户等服务。另一方面,政府高度重视区块链作为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中的核心技术之一的意义,在国务院《“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2016年12月)等文件中强调要发展区块链技术;工信部于2016年10月发布了《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为行业提供了发展方向指引;2017年5月16日,国内首个区块链标准《中国区块链参考架构》正式发布,确定了区块链核心功能组件的范围和标准。同时,我国还作为16个全权成员国之一积极参与了国际标准组织(ISO)的区块链技术标准委员会(ISO/TC307)的标准起草工作,与其他成员国一起塑造着全球区块链技术标准的未来。

区块链技术首先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去中介化的转移货币、资产和信息的技术。交易在一个只能添加新数据(区块)而不可修改的数据库中按时间顺序被验证、执行和记录,并被盖上“时间戳”,由此形成的全部数据全天候地向公众开放,随时供查阅和验证。正如简单邮件传送协议(SMTP)构成电子邮件系统的基础协议,使得使用不同网络服务商提供的邮箱的用户得以顺畅地传输邮件并在不同终端应用软件里打开和阅读这些邮件一样,区块链协议使得用户可以快捷地传送货币和其他数据库,不管他们的银行帐户或终端是什么。如果说传送信息的互联网是第一代简单网络的话,区块链则是传送价值的智能网络。由于区块链技术是互联网基础上的一种创新架构,甚至被称为“新一代互联网”,它必然会像互联网一样改变法律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同时也会改变法律本身的运作方式。

笔者正是在区块链技术在加密货币之外的领域(包括法律领域)得到越来越广泛应用的背景下介入相关讨论的一次尝试。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论;第二部分讨论区块链技术所欲解决的现实问题;第三部分介绍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法律技术”对现有法律秩序的冲击;第四部分讨论主权国家主导的法律制度对区块链技术的规制和驯服;第五部分分析区块链技术在辅助和强化现有法律秩序方面的应用前景。

二、无需信任的共识机制:区块链技术所针对的问题

人工智能和区块链都是在互联网基础架构的基础上产生的技术创新,但两者的算法设计和功能却是截然相反的。

首先,它们在数据处理方面贯彻不同的设计理念。人工智能旨在利用已经进化到物联网阶段的互联网所生成的海量数据来训练神经网络等能够进行“机器学习”的算法,从而使机器在视觉(图像识别)、语言(自然语言处理)和推理、预测方面能够完成人类需要运用智能才能完成的任务。基于这种设计理念,人工智能无节制地利用着数据,以至于有人说:“授计算机以数据,够它用一毫秒;授计算机以搜索,够它用一辈子”。虽然某些具体人工智能产品的开发需要以人工筛选和标注数据作为前期准备工作,但总体上说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取决于数据的开放性、互联互通性和大量级属性。而区块链则是在点对点(P2P)技术的基础上通过公钥/私钥加密算法来实现数据的准确传输的技术,它体现的核心价值是私密性、准确性和可验证性。

其次,上述设计理念决定了它们的不同功能:人工智能主要被用来处理人力已无法处理的海量数据,从中找出人类行为的规律和模式,对未来作出预测,并根据这种预测量身定制地影响个人的消费选择和其他决策,使用的方法包括有针对性地投放广告(百度、淘宝、京东等平台企业常用的方法)、定制新闻(今日头条等内容服务商常用的方法)以及利用消费者弱点获取额外利润(比如大数据杀熟或抢票加速器,携程等预定平台常用的方法)。而区块链则不具有如此“狡猾”的特点,它的功能不是去学习、预测和影响人类行为,而是防止人类篡改已被确认的数据,如实记录已经完成的交易和其他行为,并在此基础上自动执行行为的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区块链更像是法律执行器:当条件A、B、C满足时,准确地记录下这些条件发生的时间和状态,盖上时间戳,然后让结果R发生。法律是社会学家莫顿所称的“自我实现的预言”:如果立法界定某些情形为真实的,那么它们就其结果而言就是真实的,法律系统会借助国家强制力来令法律后果发生。而区块链技术一方面可以验证导致某种后果发生的事先设定的条件是否已经发生;另一方面可以以此为前提自动让这种结果发生,比如在网上交易中自动执行“智能合同”。

从知识脉络上看,人工智能和区块链分别是维纳的控制论和香农的信息理论的当代体现。香农的信息理论追求信息传播的速度、保密性和完整性。他认为信息量多寡可以用不确定性和惊讶程度来衡量,如果完全确定(套路),则没有信息;如果存在随机概率,则有信息。随机概率(或最大不确定性)被称为熵,这个从热力学中借用来的概念是指稳定的无序状态。由于香农所关注的是在给定信息传递渠道约束条件下如何以最短的时间传递最大量的信息,所以他主张在信息中移出任何冗余的符号(比如去掉所有元音字母),只要这样不影响信息接收端复原内容。这种概率论和极简主义的设计思路也体现在区块链技术中。而维纳则试图利用信息来控制环境,因此更侧重信息的完整性和可操纵性,体现的是决定论模式。人工智能通过对大数据的分析来预测社会行为中的隐藏模式,从而实现对人类行为的控制,这恰和维纳的思路吻合。

第三,从上述两点来看,人工智能主要是一种生产技术,用于创造价值;而区块链则主要是一种交换技术,用于交换价值。人工智能可以被用来在给定目标的前提下寻找最优解决方案,实现利润最大化或治理效率最大化,而区块链则主要被用来记录已创造出来的价值的真实状态,确认权利归属,并执行交易决策。套用一句广告词的说法,区块链不生产价值,它只是价值的搬运工。但整个现代市场经济和相关的法律制度都是在解决资源/价值的有效配置和流通问题,因此区块链具有冲击整个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潜在能力。

信任,无论是传统社会中基于家族纽带和熟人关系而形成的人际信任,还是非个人化的法律所确保的、由各种中介机构所提供的制度化信任,是市场经济的基石。1788年6月20日,在弗吉尼亚州批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会议上,制宪元勋麦迪逊说道:“信任的流通比货币的流通更好。”法律一直在设计和执行各种信任机制,以拓展人类活动的疆域、增进社会总体福祉并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在中世纪的欧洲,随着海上贸易的发展,投资者与航海贸易商之间形成了受法律保障的分成合伙制,以确保有冒险精神的商人能够获得投资者的资金,而投资者也能够在无法有效监督资金使用过程的情况下得到恰当的回报。这里体现的是以法院作为中介的信任关系。此种关系中的各方在彼此之间不用形成基于家族纽带、伦理或感情的信任,而只需要信任有能力执行法律的司法机构就可以了。这是资本主义产生的制度基础。进入现代社会,由中立的监管机关和司法系统来裁判和执行的法律关系更成为陌生人社会有效运转的基础。可以说,法治就是一种信任机制,是父权主义的传统治理方式和以“熟人社会”为特征的共同体瓦解后维持社会秩序和可预期人际关系的依赖国家主导的各种中介机构来运行的信任机制。

但中介机构在这一过程中积聚起了巨大的权力。本来应当不偏不倚地验证事实、解决纠纷、执行合同和规则的中介机构越来越多地借助手中的权力来为本机构及其人员谋取利益。谋取利益的方式有“俘获”和“寻租”两种形态。所谓“俘获”,是指监管机关的利益与监管对象的利益耦合,被监管对象“俘获”,罔顾公共利益地为监管对象服务,并因此不再值得公众信任。普通消费者之所以对俘获现象没有反制能力,是因为“消费者是最缺乏组织性并且在一般情况下最无效力的利益群体。尤其是对于长期的消费者利益来说,基本上完全没有为其代言的游说者”。而“寻租”则是指中介机构通过创设不必要的验证、审批和监管程序来增加自身的权力和福利(包括闲暇,比如上班时看报、聊天甚至打麻将),创造谋取利益的机会,从而损害经济效率和社会正义,增加法律运作的成本。

英国历史学家帕金森通过对各种官僚机构进行历史研究发现:对于任何一个官僚机构(这里指行使公共权力的任何“中介”机构),无论分配给一项工作的时间有多长,这项工作总是会在最后期限来临时才告完成,他把这个规律称为“帕金森定律”。不过,“帕金森定律”这一名称后来也被人们扩展适用于这本书中提出的其他一些关于行政机构的一般性命题,这些命题主要包括:(1)行政领导均喜好增加部属——不论机关的实际工作量有多少,其人员总会稳步增加。机关成立的时间越长,其成员的素质就越低——因为行政领导喜欢选用才智不如自己的人,以免制造职位上的竞争者。(2)机关成立时间的越长,与议题的重要性成反比——因为小事无关痛痒,且大家都略知一二,所以发言踊跃。然遇大事则大家或因不懂、或因害怕承担责任而噤若寒蝉,不愿发言,所以会议早早结束。(4)机关乐于采用“委员会”形式的管理方式,以协调内部利益。但委员会日趋涨大,人浮于事,便产生组成核心决策小组的需要。核心小组又日趋涨大。(5)机关内部的行政工作效率日趋低落,而其办公场所和设施的豪华程度则日趋上升,两者竟成反比。(6)机关凡有可用之经费必会尽快用完,不然会导致下一年度的预算惨遭削减。“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依靠各种“中介”机构来操作,但这些中介机构都难以避免会陷入“帕金森定律”的怪圈,损害人们对法律本身的信任。



职称
论文

期刊
发表

加急
见刊

写作
咨询

课题
专答

编辑
顾问

关注
我们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