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常用的手段、识别及防范建议

时间:2018-06-29 编辑整理:詹红雁 来源:早发表网

摘要:尽管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仍屡见不鲜,造假原因多种多样,造假手段层出不穷。文章深入分析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常见手段及识别,并提出了有效防范财务造假的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成因,手段,防范分析

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常用的手段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多围绕提升业绩展开,造假手段多样,主要有虚增收入、减少成本费用、滥用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利用关联交易、通过资产重组、制造非经常性损益、调节现金流和粉饰重大不利事件等。其中虚增收入是最常见的财务造假手段。

(一)虚增收入

1.虚构客户和交易。上市公司通过伪造合同、客户订单以及出货单等相关原始凭据,虚构客户和交易,以达到虚增收入和利润的目的。如2014年11月被处罚的深圳海联讯,对于已开工但实际未完成的项目,通过虚构合同和验收报告,虚增或提前确认收入;2014年11月被处罚的北生药业通过向经销商虚假发货的方式,虚增销售收入;2015年5月被处罚的超日股份通过订立虚假合同,虚增收入及利润;2015年7月被处罚的皖江物流通过虚构交易来虚增利润;2016年2月被处罚的康华农业虚增营业收入,各期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均达到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0%以上;2016年7月被处罚的大智慧利用框架协议(实际并未提供服务),制作虚假的广告资源消耗排期表,虚增收入;2016年8月被处罚的北大荒农业伪造合同,虚构不存在的销售行为,虚增收入及利润。

2.虚增销售单价或销售数量。客户和交易真实存在,但公司与客户串通签订虚假合同或阴阳合同,合同价格或数量高于实际结算价格或数量,以虚增销售收入和利润。如2015年7月被处罚的皖江物流、2016年8月被处罚的北大荒农业、2016年9月被处罚的振隆特产。

3.提前确认收入。公司在收入不确定情形下提前确认收入,或者不恰当使用完工百分比法,或者提前开具发票确认收入,以增加利润。2015年5月被处罚的超日股份在仅部分执行销售合同的情况下,提前全额确认合同收入,虚增收入和利润;2015年11月被处罚的华锐风电在机组吊装未完成的情况下,多部门配合伪造吊装单等单据,提前确认收入,导致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多预提运费、多计提坏账;2015年12月被处罚的中科云网(湘鄂情)在所售设备实际未生产完工的情况下,提前确认设备销售收入;2016年7月被处罚的大智慧向客户承诺“可全额退款”,但其在无法预计客户退款可能性的情况下,仍提前全额确认收入,虚增利润,并提前确认子公司代购日,虚增合并利润,虚增商誉。

4..收入确认不谨慎,违规确认收入。上市公司收入确认不谨慎,违规确认收入,虚增利润。如2015年12月被处罚的中科云网(湘鄂情)收取加盟方上海汉月加盟费的同时,支付给加盟方保证金,但保证金未冲减加盟收入,导致收入和利润被高估;将收益期为5年的加盟费一次性确认为收入,该加盟费实际未收到;违规确认子公司股权合并日前的收益。2016年7月被处罚的大智慧将收取客户的“打新股资金”“保证金”“投资理财”等资金计为软件销售收入,虚增收入及利润。

(二)减少成本费用

上市公司常通过虚列成本费用、收入抵减成本、费用不入账、转移费用、费用资本化、递延费用及推迟确认费用等手段进行财务造假。如2014年4月被处罚的南纺股份调低进口成本,转口业务中隐藏财务费用;2014年5月被处罚的莲花味精收到环保相关补贴资金、政府淘汰落后产能补偿资金等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后,直接冲减生产成本;2014年9月被处罚的康达化工通过少记营业成本,推迟确认日常费用,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未计入当期损益等方式,虚增营业利润;2015年7月被处罚的皖江物流通过买方付息方式进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其中部分贴现费用未计入财务费用,导致虚增利润;2016年6月被处罚的参仙源未结转外购成本,少计成本,虚增利润;2016年7月被处罚的大智慧将年终奖计入下一年度费用中,少计当年成本费用;2016年9月被处罚的振隆特产通过调节出成率、调低原材料采购单价方式少结转销售成本,且未确认处理霉变存货损失,虚增利润。

(三)滥用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

上市公司滥用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也是财务造假的常用手段。财务造假公司常通过变更资产计价核算方法、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长期资产摊销年限等方式来调节利润。例如2014年8月被处罚的华塑控股少计提坏账准备;2015年7月被处罚的皖江物流债权坏账准备计提不合理,计提基数和账龄分析不当,并增加应收票据,减少应收账款,以减少计提坏账准备,增加利润;2016年1月被处罚的海南亚太实业2013年未计提所持济南固锝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虚增净利润,且控股子公司未按披露的会计政策和《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对住房和商铺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销售收入的情形,导致虚增收入;2016年7月被处罚的欣泰电气期末虚构应收账款收回,下期初冲回,虚减应收账款、少计提坏账准备、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2016年11月被处罚的现代农装坏账准备和存货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利润被高估。

(四)利用关联关系造假

上市公司利用关联关系进行财务造假比较常见,其手段多样:隐瞒关联关系,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掩盖利用关联关系造假意图;通过无经济实质的关联交易虚构经济业务;以非公允价格进行关联交易,利用价差输送调节利润;通过关联往来,向关联方转移资金,或收取关联企业资金占用费,利用利息调节财务费用等。如2014年11月被处罚的北生药业通过向关联方支付预付工程款、伪造银行进账单等方式,向关联方转移资金并虚列在建工程;2015年4月被处罚的青鸟华光通过隐性关联交易,以高于公允价值的成交价格出售亏损的子公司,且通过关联交易实施无商业实质的交易,虚增收入和利润;2015年7月被处罚的皖江物流与上下游关联公司同时相互签订购销合同,完全不存在实物交易,销售与采购金额的差额实际为向关联公司收取的资金占用费;2016年6月被处罚的参仙源向关联方销售的价格虚高近一倍,不公允,借此虚增收入及利润;2016年10月被处罚的舜天船舶隐瞒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关系,未计提应收关联方的借款利息,未确认由关联方代为支付的票据贴现利息和借款利息,在与关联方结转购销成本时,以回收应计利息的名义扣减采购成本,从而提高合作项目的毛利率,导致虚减成本、虚增利润;2016年11月被处罚的现代农装报告中未充分披露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存、贷款业务的交易要素,也未准确披露其支付的相关关联贷款及利息费用。

(五)通过资产重组造假

借壳方财务造假,企图借壳上市。而亏损或业绩欠佳的上市公司企图通过资产重组优化资产结构和产业结构,利用不良或闲置资产换回优质资产来增加利润,“扭亏为盈”,提升业绩。2016年2月被处罚的康华农业借壳“步森股份”上市中,虚增资产和营业收入;2016年8月被处罚的福建金森通过将个人银行账户的资金转入经销商账户,再由经销商作为采购款转回公司账户的方式,编制虚假的发货单据,虚增拟收购对象(连城兰花)的收入及利润。

(六)制造非经常性损益

上市公司制造资产处置损益、补贴收入等非经常性损益事项,进行财务造假。如2014年5月被处罚的莲花味精在政府补助没有实际到位的情况下,将尚未到位的政府补助款项入账,从而虚增利润,导致账面利润亏转盈,并在收到环保相关补贴资金、政府淘汰落后产能补偿资金等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后,直接冲减生产成本。

(七)调节现金流

上市公司通过虚增资产、减少负债,高价销售产品给其他公司,再低价买回,或先把资金打给客户,再由客户支付货款给公司,借此活跃现金流并虚增利润。如2014年2月被处罚的天丰节能伪造银行对账单,虚列货币资金,同时虚构向供应商付款、虚构固定资产采购,并将贷款利息支出资本化;2014年7月被处罚的宝硕股份以收到销售货款的名义,通过资金结算中心进账单的形式虚增银行存款;2014年11月被处罚的深圳海联讯通过股东垫资或向他人借款方式,在期末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并在下一会计期初冲回;2016年7月被处罚的欣泰电气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并在下一会计期初冲回。

(八)粉饰重大不利事件

公司的重大不利事件,往往会引起股价的波动,使上市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因此,上市公司常会选择粉饰重大不利事件,拖延披露或不披露。如2014年7月被处罚的宝硕股份未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2014年8月被处罚的华塑控股未披露对外转款、对外担保、保证承诺、子公司转让、债务重组、土地合作开发等情况;2014年11月被处罚的北生药业未披露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事项;2014年11月被处罚的四海科技隐瞒资金已转出上市公司的事实;2015年7月被处罚的皖江物流未披露对外担保和关联公司债务转移;2016年7月被处罚的欣泰电气未披露实际控制人通过第三方名义占用公司资金。

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识别

(一)环境分析

首先,要对上市公司所处行业进行分析,若上市公司的毛利率等盈利指标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财务造假的可能性会随之增加,同时,某些特殊行业,产品价格不透明,存在大量现金交易,存货不易盘点,也易造假。其次,分析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完善合理,是否“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然后分析管理当局是否可信,如果管理当局品性和能力不佳,面对业绩目标压力,极可能会财务造假。另外,如果上市公司经常更换会计师或总经理、销售负责人、财务总监、主管会计、出纳等重要关键岗位,也是财务造假的征兆。

(二)财务分析

1.利润表相关数据异常。营业收入增长速度低于应收账款增长速度,且经营性现金流量长期低于净利润,或为负数,很有可能上市公司虚构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大幅增加,而成本费用增长速度快于收入的增长速度,变化较小,上市公司有可能虚增收入或故意减少成本费用。若非经常性损益在利润中占的比重很高;IPO企业营业收入和利润指标离上市门槛很近,要提防其财务造假。

2.资产负债表相关数据异常。应收款项和存货急剧增加,但应收款项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却急剧下降,有可能虚构收入。其中特别注意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财务造假中常利用其他应收款隐藏投资、费用、利润,私设小金库,转移资金等。审计机构应对往来款项进行函证,对未回函事项以及大量大额异常红字冲销保持职业怀疑,设计和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现金流量表相关数据异常。除了将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联系分析外,应收账款变动不大的情况下,如现金流量增幅大大小于收入和增值税增幅,有可能虚构收入,虚开增值税发票;如现金流量增幅大大小于营业成本增幅,有可能虚构了营业成本。与投资活动相关的现金如存在大额的“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投资支付的现金”和“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但固定资产原值、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科目并无明显变化,有可能财务造假。

(三)关联及重组分析

若上市公司关联往来和关联交易占比较大,极易财务造假。上市公司利润集中在某家子公司,该子公司可能存在财务造假。还有年底完成并购,或者某些子公司刚并入上市公司时业绩优秀,没多久就要置换出去,这种重组可能是财务造假行为。

(四)非财务分析

关注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其管理层说明,其中的说明和解释会暗示上市公司存在财务问题。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变化较大,无合理解释;人均产出及平均薪酬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水平,都可能隐含着财务造假行为。

三、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防范建议

(一)对上市公司本身的建议

1.提升自身实力。要从根本上杜绝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需要上市公司制定切合实际的战略目标,配置战略资源,切实提升自己的内部实力,实现真正的业绩,而不是造出来的业绩。

2.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要优化内部控制环境,第一,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可先使股权结构多元化,尽量避免“一股独大”,分散大股东的控制权和执行权。划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公司管理层的权利和职责,形成相互制衡和监督的机制,特别要发挥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和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职能。第二,在企业文化中营造诚信价值观,引进人才时考量员工品质,提升员工素质和职业操守,将会降低财务造假的几率。第三,改革薪酬考核,提高长期激励,管理层薪酬不仅仅局限于利润等盈利能力短期指标,还要与上市公司的社会影响力和可持续性发展等指标联系,让上市公司管理层不片面追求短期利益而造假。

3.健全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是上市公司自身防范财务造假的重要环节。设计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可以抑制财务造假行为并降低公司资产损失的风险。内部控制的主要手段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权责划分与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等。通过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和内部审计,及早发现财务造假现象。切实保障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监事会的独立性,改变其由董事会或高管聘任模式,可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职能。

(二)对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和法制建设的建议

1.提高违法成本。按照《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已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募集资金1%以上5%以下的罚款;直接责任人员罚款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这种罚款对于财务造假公司取得的非法资金及其收益来说,微不足道,根本就不能威慑非法行为。财务造假的机会收益远远大于违法成本。国家应加大财务造假的处罚力度,大大提高违法成本,对于通过财务造假,粉饰财务数据的上市公司直接退市,并处以高额罚款,同时,将财务造假与行政刑事处罚紧密联系。只有让上市公司意识到财务造假后果严重,违法成本大于机会收益,才能有效防范财务造假。

2.加强外部监督。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客观、公正的外部监督职能,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重要手段。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上市公司的外部监督机构,应增强审计从业人员的道德修养和职业素质,及时发现财务造假行为。但是由于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竞争加剧,聘任由上市公司直接聘任,服务费用由上市公司支付,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承接业务、获取收入,其独立、客观、公正性受到挑战。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会计师的监管,督促其勤勉尽责,对于承担财务造假公司审计业务的审计机构一并进行处罚。同时,可尝试由监管机构聘任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监督,并代上市公司支付审计费用。会计师事务所定期轮换,向监管机构和广大投资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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