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忆录的定义、价值及使用态度与方法

时间:2018-08-03 编辑整理:廖久明 来源:早发表网

摘要:回忆录是以亲历、亲见、亲闻、亲感的名义回忆的(包括写作、口述等方式),让他人相信回忆内容在过去确实发生过的作品。将真实性作为回忆录的基本特点缺乏现实和科学依据,自传、口述历史等属于回忆录的特殊形式。它具有两大特点:回忆的内容发生在过去,回忆的行为发生在回忆内容过去一段时间以后。与第一个特点对应的价值为:还原历史;与之对应的使用态度为:怀疑一切却不轻易否定;其使用方法为:对回忆内容的真伪进行判断、以回忆内容为线索查找其他材料。与第二个特点对应的价值为:反映回忆时的时代特征和个人情况;与之相对应的态度为:重视一切却不视若珍宝;其使用方法为:广泛收集、正确判断、客观分析、善于取舍。

关键词:回忆录;定义;价值;使用态度;使用方法

笔者在收集、整理、使用回忆郭沫若作品过程中强烈感到,只有在对回忆录的理论问题有了清晰认识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较顺利地开展工作:只有对其定义有了清晰的认识,才有可能判断一篇作品是否属于回忆录;只有对其价值有了清晰的认识,才有可能知道如何处理写作、修改于不同时期的回忆录;只有对其使用态度及方法有了清晰的认识,才有可能知道如何使用回忆录。目前学术界对回忆录的定义、价值存在很大争议,对回忆录的使用态度与方法则很少探讨。为了让人们正确收集、整理、使用回忆录,以便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笔者拟对这三个问题发表一点粗浅的看法,还请方家多多指教。

一回忆录的定义

回忆录的定义五花八门,最有效的定义应该是:回忆录是以亲历、亲见、亲闻、亲感的名义回忆的(包括写作、口述等方式),让他人相信回忆内容在过去确实发生过的作品。根据该定义,只有并且只要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作品都属于回忆录:一、以亲历、亲见、亲闻、亲感的名义回忆;二、希望他人相信回忆内容在过去确实发生过。

就“亲历、亲见”而言,不能把现场记录视作回忆录。一篇作品到底是现场记录还是回忆录,关键不在于事情过去多长时间,而在于作者到底是以回忆还是现场记录的方式进行。就“亲闻”而言,应限定亲闻的内容来自于亲历、亲见、亲感的人,否则便应视为道听途说,历史更为久远的内容则为传说。对“亲闻”的特殊情况“访谈”是否属于回忆录,人们存在不同看法:“事件回忆录同所谓纪实性作品不同,根本的区别在于事件回忆录的作者是事件的参加者,他写的是自己的亲身经历,以回忆为主要材料来源;纪实性作品的作者通常不是事件的参加者,或者虽是参加者,但并不掌握多少情况,他们是通过收集文献资料和采访当事人来写作”;“回忆录的形式日趋多元化,由单一的回忆录形式发展为包括自述、自传、访谈在内的复合形式,特别是口述史的兴起为回忆录提供了新的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对此,笔者认为:如果采访内容包括对过去事情的回忆,这样的访谈可视作回忆录,否则便不能。迄今为止,只有个别学者在论述口述历史时提到了“亲感”:“口述历史记载的应该是口述者亲历、亲见、亲闻、亲感的东西,是历史事实本身……”看见以下文字后,我们认为确实应该将“亲感”内容的回忆视作回忆录:“ 《女神》、《星空》、《瓶》、《鲁拜集》、《浮士德》(译诗) ……一篇接一篇,一本接一本,我如饥似渴地读着,不管能不能完全融会。字里行间,有一种高亢的声音在呼喊,有一种强大的力量在撼人,有一种呼风唤雨的革命精神和雄壮气魄使得你心潮澎湃,激动不已”;“我是在广州‘四·一五’大屠杀之后,在白色恐怖的包围下,读到郭老的这篇文章的。我们几个中山大学的同学,是在一间光线很坏的学生公寓的房子里,坐在一道低声地读完这篇文章的(按:《请看今日之蒋介石》)。真是一篇使人悲愤而又使人振奋的文章啊”。这两段引文所写内容都是回忆自己阅读郭沫若作品的感受、感觉、感想、感动等,将它们排除在回忆录之外似乎不妥。

在说到回忆录的特点时,一些人非常强调它的真实性:“回忆录的基本特点是真实性,这可以说是它的本质”;“回忆录不属于文艺作品,不能虚构夸张,必须实事求是,若有不实回忆,则回忆录就失去了任何价值,只能算作稗官野史,甚至连阅读的价值也没有”;“顾名思义,回忆录是作者个人经历的回顾,无论是沉吟独语,还是宏大叙事;无论是以正入手,还是从侧旁及,写作的主题只有一个:重在亲历,尤重真实。”根据笔者的阅读经验,若以真实性为标准,现有的很多回忆录都应该排除在外,因为它们不同程度地存在史实错误。因此,笔者认为回忆录中的“亲历、亲见、亲闻、亲感”只是一种名义,是否确实如此则需要读者根据相关史料进行判断。

不将真实性作为回忆录的基本特点,并不是为了给那些“有意作伪”的人大开方便之门,而是科学研究表明,客观上很难确保回忆准确无误:“很明显,记忆歪曲在一定程度上是由编码过程引起的。先已掌握的知识,虽然经常有助于精细编码的进行,但有时也会对新的记忆添加某些成分而导致记忆歪曲。事实上,这种歪曲作用是记忆的许多神经网络模型的一个自然的特征。在这些神经网络中,记忆影像是作为它们相互交叠所产生的活动模式而被贮存的。其中某些单个的网络‘单元’,可能涉及到数个不同记忆影像的贮存。这就意味着,新记忆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旧记忆影响,从而使记忆歪曲成为一个相对常见的现象。”

既然很多回忆录不同程度地存在史实错误,科学研究又表明很难确保回忆准确无误,还有什么根据将真实性作为回忆录的基本特点?不将真实性作为回忆录的基本特点,事实上还有一个好处:人们在阅读回忆录时,不会理所当然地将其中的内容作为信史对待,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以讹传讹的现象发生。不过需要说明的是,真实性尽管不能作为回忆录的基本特点,写作时却应该成为我们追求的目标。毕竟,还原历史是回忆录的最主要价值,反映时代特征和个人情况则属于次要价值,因为可以通过其他材料达到该目的。

尽管笔者强调回忆录中的“亲历、亲见、亲闻、亲感”只是一种名义,就回忆者而言,他却希望通过这种形式让人们相信回忆内容在过去确实发生过——哪怕它事实上是虚构的。如此一来,就面临着如何判断一篇作品到底是回忆录还是回忆体小说的问题。首先,我们可以借用《自传契约》的观点:“自传家首先要做的便是反问其写作行为的意义、手段和影响,所以自传开篇经常不是作者的出生证明(我生于……),而是天窗亮话,这就是‘自传契约’。这并非自传家的发明,回忆录的开头通常也是这样一个契约,以陈述意图,介绍写作情形,反驳非难或批评。” 关于自传契约的形式,《自传契约》中有如此论述:“作者可有多种方式表明其自传意图,如书名、‘请予刊登’语,献词,最常见的则是已成为惯例的开场白,但有时也可能是一个总结性的说明(纪德),甚至是出版时的采访(萨特)。但是,不论以何种形式,这一声明是必不可少的。”

关于回忆录契约问题,曾有人研究过《新文学史料》刊载的回忆录,并得出了这样的结论:“从刊出的文章看,老作家80年代的回忆录写作,其契约性并不明显。多数回忆录刊出时直接进入正文,没有自序或卷首语为回忆做必要的注脚或说明。” 这种情况在回忆录写作中实际上相当普遍。对缺乏契约文字的回忆性作品,我们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判断:一、考察作者与回忆内容之间的关系:如果两者之间存在关系则可断定为回忆录,否则便可能是转述或者虚构;二、考察报刊的类别或栏目: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具有回忆性质的作品如果发表在以刊登小说为主的报刊或栏目上便认定其为回忆体小说,如果发表在其他报刊或栏目上则可认定其为回忆录。笔者把报刊或栏目类别作为判断是否回忆录的依据之一,尽管有些冒险,事实证明却很少出错。其原因当有以下三个:一、在具有回忆性质的作品中,回忆体小说毕竟是少数;二、为了让读者知道某篇作品属于回忆录或者小说,作者在投稿时一般会选择报刊所属类别,编者在用稿时也会考虑是否符合本刊的用稿范围;三、为了让读者认为某篇作品为回忆录,在可能引起误解时,作者或编者一般会特别加以说明,也就是说,此时“回忆录契约”一类的“天窗亮话”一般会出现在显著位置。

在判断一篇作品到底是回忆录还是回忆体小说时,我们不能排除以下情况:明明是回忆录却说是小说,或者明明是小说却说是回忆录。对此,正确的做法是尊重作者的选择 ,然后按照相应的标准去评判它:对前者按照小说标准去评判,指出其艺术价值的高低;对后者按照回忆录标准去评判,指出存在的史实错误,并据此判断作者的写作态度和人格等。一般情况下,第一种出现的可能性几乎为零,第二种出现的可能性却较大,因为回忆录可以利用猎奇心理吸引读者,而小说缺乏这一优势,这应该是一些小说中经常出现回忆录内容的原因。 即使出现了第一种情况,导致人们将回忆录认定为小说,也没有必要感到遗憾,因为回忆录难免出错,出错的内容具有虚构的特征,而虚构是小说的显著特征,也就是说,将这样的回忆录认定为小说并无不可。值得注意的倒是第二种情况:一些声称是回忆录的作品,除了其中一些名词指涉的对象真实存在外,所写事情基本上是虚构的,如果将这种作品中所写的事情当真,那就太轻信了。

在明确了回忆录的定义之后,我们再来谈谈它的类别。对此,李良玉在一篇文章中将回忆录的体裁分成以下九种:1、自订年谱;2、自传;3、据新闻采访整理、写作而成的传记类著作;4、专家学者协助记录整理的回忆性文稿;5、特定环境中留下的自述材料;6、当事人所写的单篇回忆文章;7、以诗词歌赋等文学题材的题解、注释等形式出现的回忆文字;8、以机构、组织或与当事人没有关系的个人的名义发表的,带有例行公事性质的纪念或回忆文章;9、传记著作中包含的回忆录成分,或者叫具有回忆录的传记。 这应该是迄今为止最详细的分类。对此,笔者有两点不同看法:一、将“带有例行公事性质”的纪念文章全部“作为回忆录对待”似欠妥当,因为只有那些包含有回忆内容的纪念文章才可以“作为回忆录对待”;二、就现有体裁而言,除以虚构为主的小说外,其他所有体裁都可用于写作回忆录,诗词歌赋也不例外(不仅仅是它们的题解、注释等)。

就回忆录的类别而言,目前争议较大的是自传、口述历史是否属于回忆录。那些对自传、口述历史情有独钟的人坚持认为这两者不属于回忆录:“在回忆录中,作者是一个证人:属于他自己的,是他的个人视角,而言说内容则大大超出了个人的范围,它是个人所属的社会和历史群体的历史……相反,在自传中,言说内容就是个人,而不仅仅是一个私人材料和历史材料的比例问题” ;“口述历史、自传、回忆录、口述自传、口述回忆录、传记,这些概念虽然相关且看似相近,但却并不是可以相互替换的概念。严格地说,它们在概念内涵及其具体呈现形式上有相当明显的不同” 。对此,我们无法苟同。

首先,我们来看看自传。法国自传研究家菲力浦·勒热纳“享有自传诗学家和‘教皇’的称号”,他对自传的定义为:“某人以自己的生活为素材用散文体写成的后视性叙事,它强调作者的个人生活,尤其是其人格的历史。”这是勒热纳在1971 年出版的《法国的自传》中的定义。在1986年出版的《自传契约》中,勒热纳仅将该定义中的“某人”修改为“一个实有之人”。由此可见,该定义是勒热纳深思熟虑的结果,该定义“迄今为止仍是该领域最具科学性和最得到广泛认同的定义”。 在2001 年中文版《自传契约》中,杨国政将2013年版的“后视性叙事”翻译成“回顾性叙事”。 由此可知,2013年版的“后视性叙事”可以理解为通过回忆叙述过去发生的事情,说明勒热纳在定义中并没有否认回忆在自传写作中的重要作用——事实上也无法否认。在《自传契约》中,勒热纳选录了18 位作者的“自传契约”文字,我们来看看其中的一些:司汤达在《亨利·布吕拉尔传》中如此写道:“基于下面的推理,我对我的回忆录放下心来”;弗朗索瓦·莫里亚克在《人生的开端·导言》中如此写道:“我以前曾写了我的回想录的第一章,我重读了一遍便决定到此为止了”;米歇尔·莱里斯在《枝杈集》中如此写道:“或许这种事情人的一生只能做一次,除非又有了新的、足够重要的经历,可以成为第二本回忆录的素材,而这种素材不是第一本回忆录的从一个稍有不同的角度的简单的翻版”……由此可知,就是在勒热纳认可的“自传契约”中,不少自传作者也称自己的自传为回忆录。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知道,尽管勒热纳在定义自传时回避出现“回忆”一词,但其中的“后视性叙事”仍然可以理解为通过回忆叙述过去发生的事情;尽管勒热纳根据最严格的标准选择了为数有限的“自传契约”文字和自传作品,不少被选中的作者却将自己的作品称作回忆录。由此可知,为了将自传从回忆录中独立出来,勒热纳对自传的定义和鉴别都是在极力回避现实的基础上进行的。在勒热纳的定义中,认为自传不是回忆录的理由是回忆录不能像自传一样叙述“个人生活,人格的历史”。姑且认可这种人为的区别存在,却仍然不能否认自传与回忆录一样采用“后视性视角”进行叙事。也就是说,即使写作主题存在区别,写作内容仍然是亲历、亲见、亲闻、亲感。因此,即使要突出自传的独特性,我们也无法割裂它与回忆录之间的关系。其关系应该表述为:自传是一种特殊的回忆录,旨在通过作者亲历、亲见、亲闻、亲感的内容,反映作者“个人生活,人格的历史”。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应该看见其特殊性,也应该看见其一般性,既不能因为一般性否认其特殊性,也不能因为特殊性否认其一般性,勒热纳对自传的定义便属于因为特殊性便否认其一般性。在我们看来,勒热纳不顾现实地强调自传的独特性的主要意义在于:引导人们按照他的定义写作围绕“个人生活,人格的历史”这一主题的自传,这样的自传对认识一个人的成长历程是极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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