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谦抑理念下的刑事和解法律规制研究

时间:2018-09-05 编辑整理:曾秀秀 来源:早发表网

摘要:通常意义上,我国现阶段的刑法具有一定的变动性和复杂性,若想进一步研究它,必须从当前中国的实际环境出发并结合具体的案例,从而进行综合性的衡量。其中,所衡量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和解法律规制所产生的环境、基础和前提、不同时期的不同变化、未来的发展趋势等等,以此来促进我国刑事和解法律规制更加适应新时期的社会发展情况,为社会、人民提供更好的服务。

关键词:新时期刑法谦抑理念刑事和解法律规制探究与分析

新时期,刑法作为一种约束性的法律规章制度,对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和和谐一致来说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因而,其存在的意义应该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的环境变化而改变,从而使其存在更加合理性,使其实施更具可行性。伴随着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成熟,刑事和解法律规制虽然近些年来一直处于不断完善化的状态,然而,其整个的发展过程依然存在着进步的空间。因此,笔者在本文中主要从刑法谦抑理念的角度来切入,进而对于我国的刑事和解法律规制进行具体的研究与思考。

一、刑法谦抑理念的概述

现阶段,刑法对于其它法律来说具有一种保障性作用,只有在刑法制度的不断补充、不断完善、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才可以进一步保障社会的安全发展和人民的安全生活,从而促进我国综合国力的进一步快速提升。所谓的谦抑,实质上是指适当地进行减少和压缩。而我国刑法的谦抑性理念在刑法制度中的具体运用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证社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兼顾,同时,对于社会上的犯罪行为有所控制和约束。刑法虽然具有较强的收效,但是,每次运用都需要犯罪者付出巨大的代价,因而不是主张不运用刑法,而是要运用谦抑的态度来运用,要使其运用过程适当、合理、成本最低,但是,也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

二、刑法谦抑理念下的刑事和解法律法规

(一)刑事和解的概述

刑事和解主要是指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和解。一般是指在刑事案件已经发生以后,经过受过专业训练的调停人调节之后,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进行协商,以对刑事案件的纠纷进行解决,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在于要试图恢复由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对被害人所承担的伤害进行一定的弥补,并对加害人和被害人的关系进行一定的改善,促进二者之间形成和睦的关系,这样可以为加害人的改过自新创造一定的条件,有利于其重新回到社会之后不会再次对社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通过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当面协商,一方面可以使得加害人对自己的过错进行深刻地反省,并且意识到自己对还害人以及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另一方面,通过让被害人当面对加害人表达自己的情感,可以在一定程度减少被害人的痛苦情绪,降低对其自身以及家庭的伤害。当然,在这个过程之中也可以让当事人的家属和社会人员以及其他的相关人员参与其中,对其犯罪以及相关情况展开商谈和谈论。在这种非正式的司法程序之中,经过调停人对于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进行有效地调节,双方可以对自身的意愿以及想法进行充分地表达,以实现双方都能够大致满意的结果,进而通过和解的方式修复被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

(二)刑事和解之中的刑法谦抑理念

首先,这对传统刑法理念提出了挑战。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之中,犯罪是违反国家法律规范的行为,并且,这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涉及到被害人,使得被害人处于一种与事件无关的境地之中。在刑事和解中,将犯罪界定为是对个人利益的侵犯,并且,在犯罪之中,涉及到的主体只有加害人与被害人双反,被害人具有对犯罪认定的权利。同时,犯罪行为本身是否已经构成了对社会的危害,被害人本身具有直接的话语权,这是对国家控制犯罪概念的一种冲击。

其次,不同于传统的刑事责任理论。在传统的抽象刑事责任理论之中,犯罪人虽然接受了国家的惩罚,但是,却没有接受具体的、现实的惩罚,没有对被害人承担一定的责任。这种抽象的刑事责任对于罪犯来讲往往是不必要的,而且,也并没有对被害人带来实际的利益。通过刑事和解的方式,不但实现了对抽象的责任的承担,而且也有利于被害人。

再次,有别于传统的刑事司法。在传统的刑事司法之中,将惩罚界定为是一种以恶治恶的行为,但是,仅仅是强调了对犯罪人的惩罚,而对于被害人的利益却有所忽视。并且,也并没有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一方面,犯罪人可能并不接受惩罚;另一方面,容易引起被害人的不满,制造了新的矛盾发展的隐患。而刑事和解则是一直以善治善的行为,通过在国家法律之下,让当事人双方直接进行当面解决。

(三)刑事和解适用的条件以及范围分析

1.刑事和解得以实现的条件分析

首先,加害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如果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是不符合刑事和解的要求。其次,应该是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自愿接受刑事和解,为了使得整个过程的公正,并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要求,政府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可以适当地参与其中。

2.刑事和解的使用范围分析

一般而言,在刑事和解的过程之中,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弱化的过程,因此,对其使用范围进行清晰、明确的界定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因此,从对案件的类型进行界定的角度来看,一般应该是以请罪案件为主,法定判处的有期徒刑不得超过三年。从犯罪的主体方面来看,一般都应该是以未成年人或者是在校的大学为主。只有对其适用的范围进行明确地界定,才能使得刑事和解不与我国现行的法律产生冲突,发挥其有效的作用。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笔者通过本文针对刑法谦抑理念的概述、刑法谦抑理念下的刑事和解法律法规两个方面的问题展开了具体的阐述与分析,进一步凸显了对于我国刑法谦抑理念下的刑事和解法律规制问题进行研究所具有的关键性意义和重要作用,极具现实意义。


职称
论文

期刊
发表

加急
见刊

写作
咨询

课题
专答

编辑
顾问

关注
我们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