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法》背景下中医师承体系优化刍议

时间:2018-10-24 编辑整理:孙东东,周亮亮,田侃 来源:早发表网

[摘要]中医师承是中医药乃至中华民族独具特色的传统,是中医文化、中医事业不断传承和发展的重要形式。由于现代中医教育模式的转变和发展,我国中医师承发展速度放缓,师承人员规模尚且不足。《中医药法》作为中医药行业的首部法律,创新性地设立了包括师承人员在内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新规定,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传统中医医师准入制度的缺陷,让更多有技无证的中医医师通过执业门槛,提供中医服务。笔者将结合当下机遇,分析中医师承发展现状,提出相关优化建议。

[关键词]中医药法;中医师承;体系优化;制度创新

传统师承教育模式,通俗讲就是“师带徒”模式。常以中医药理论认识、实践经验、思辨特点、认知方式、医德修养为主要内容,以跟师学习为主线‘2=。老师传心授与学生自悟自省相结合,从而把握中医学立体的、复杂的、抽象的意象思维。《史记·鹊仓公列传》中,记有扁鹊学医于长桑君,而弟子又有子阳子豹等人”。周仲英虽家世业医,仍师承上海著名老中医章次公、朱鹤皋、蒋文芳等名医大师,终成一代国医大师。上世纪50年代,院校教育为主体的现代中医培养模式兴起,中医师承教育的门第局限被打破,更多学子可以有机会接触、学习中医。相关研究表明,在这种规范化的教学体系下,中医学子的中医基础知识与理论的积累毫不逊色,但中医思维的养成以及临床实践能力却不及师承。

《中医药法》的出台是一个重要里程碑,对于扶持、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是制定《中医药法》的重要指导思想。在充分考虑医疗安全风险的基础上,并结合中医服务人员存在师承、家传、自学等培养方式的现实情况,专门针对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开辟通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获得中医医师资格的途径,即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组织开展分类考核,考核合格即获得医师资格,并能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医疗活动。

1《中医药法》关于中医师承重要条款解读

1.1对确有专长人员进行分类考核,医师准入管理充分体现中医药特点

为更好地为群众提供中医药服务,第15条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的资格管理做了特别规定,经过至少2名中医医师推荐后方可分类考核,考核合格后即可在注册范围内执业,这是中医准入管理机制的一大创新,将让更多的有技无证的人更便捷地获得中医资格证书,大大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扩大中医药服务覆盖面。按照1999年施行的《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不具备相关学历,专门作出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06年制定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等有关文件,也对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考试作了明确规定。上述规定对解决此类人员的医师资格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推移,现实问题随之出现。不少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的人员,虽然实践经验丰富,医术确有专长,但因为无法通过以基础理论为主要内容的医师资格考试,而无法取得医师资格。因此,本法在《执业医师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改革完善,确立了通过考核方式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制度。但是需要强调的是,本条的立法精神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规定了管理对象,即通过师承、家传、自学等方式学习中医且必须是确有专长人员;规定了管理程序,即需要至少两位中医医师的推荐才能参加考核;规定了执业范围,即通过考核的医师只能在注册范围内执业。相对于《执业医师法》,《中医药法》是中医药领域的特殊法,相对于《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中医药法》是上位法,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及“上位法大于下位法”的原则,针对师承人员在内的中医医师准入管理都应当依据《中医药法》的具体规定,且该规定的现实意义重大而深远。

1.2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重视中医药人才培养

《中医药法》第34条和第35条明确了中医药人才培养的两种途径,即院校教育和师承教育。同时,《中医药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鼓励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鼓励医疗机构发展师承教育。相比于师承教育,院校教育的规模较大,体系完善,规范化程度高。近年来,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不断完善,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取得新成绩。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有42所高等中医药院校,200余所高等西医药院校或非医药院校设置中医药专业,在校学生总数达75.2万人。实施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开展第五批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建设了1016个全国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200个全国基层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为64个中医学术流派建立传承工作室。与此同时,正逐步探索建立引导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褒奖机制。至今已开展了三届国医大师评选,90位从事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的老专家获得“国医大师”荣誉称号。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视及中医养生、治未病等更注重生命质量的理念兴起,中医药人才的需求量逐年上涨,院校教育一直是最主要的培养模式。虽说中医药人才培养规模上已经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现实需求,但培养质量亟待提高。国家有关部门明确了中医师承的独特优势,它不仅仅是是中医人才培养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更是中华民族悠悠文化资源中的重要支流。

2我国中医师承发展现状与不足

1999年,教育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高等中医教育临床教学工作的意见》,为高等院校中的中医师承解决了政策问题。之后,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中医师承教育的试点工作,一批中医人才顺利出师。然而,在部分人士看来,这种对中医药人才培养的模式因其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传统中医师的创新性。而且全面的、系统的、特色的中医师承管理体系也尚未成熟,其发展仍面临诸多困境与不足。

2.1中医师承教育的基本要求尚不够明确,往往使中医师承教育流于形式

中医师承的最终目的是培养德术并举的中医药仁人,既要传授中医的学术思想、诊疗经验和医学知识,还要培养徒弟仁爱的行医理念,良好的医德医风,踏实严谨的工作作风,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等。老师在传授行医经验时,需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同时不能忽视提高徒弟的整体素质。因此,在医师出师的考核中,不应片面注重临床技能与操作的考核。在医患关系的紧张局势中,临床医师良好的个人品德与素质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比高超的医疗技术更重要。

2.2中医师承尚缺乏完善的继承人遴选机制

中医师承应当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一方面要做好老师的遴选工作,制定老师遴选标准和条件,如规定相应职称、学历和工作经历等,尤其注重其特有的经验与技艺,看重其一技之长,而其他条件则可适当放宽。另一方面,要做好徒弟选拔工作,做到因人而异,因材施教,避免出现“一个萝b一个坑”的乱象,在结合自身意愿的同时,更应看重其培养前途和学术悟性。“老师愿意带,徒弟愿意学”才是最佳遴选结果。

2.3中医师承教学方式尚缺灵活性

在基础理论的学习上,师承人才的培养计划和课程体系的设计不应当过于机械,多是按照原来的老路走,缺乏创新。在临床实践方面,徒弟只是按时跟师出门诊,抄药方而并无其他途径,有的徒弟过分追崇师父的权威以至于对其言听计从,俨然成了师父的助手。事实上,师承教育应采取多样化的教学方式,老师在日常伺诊、查房、会诊时都应让徒弟跟随,旁听老师讲解,记录老师核心思想,观看老师手法操作等。通过多样化的教学方式和带教过程,老师可言传身教,徒弟可心领神会,师徒之间可互问互答,以此达到带教效果。

2.4中医师承教学规模不够,社会影响力及社会效益不高

师承教育培养的人数有限,与院校教育相比相差甚远,难以满足社会对中医人才的需求。现在的名老中医普遍都是高龄,在保证师承质量的基础下,考虑到其自身精力有限,所带徒弟的数量必然受到限制。有些学生出师后执业与师承脱节,往往不在中医诊疗领域内执业,而是转做其他行政职务。一些老中医对中医人才队伍的建设跟不上市民日益增长的就医需求的顾虑依然存在,师承方式拯救中医人才似乎显得有点杯水车薪。

2.5政府相关部门对师承教育的管理有待加强

中医药的前瞻性管理十分重要,然而,由于师承教育模式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全国不少地方对师承教育的监管基本处于真空状态。在教学内容以及方法、学术思想和医德教育等方面基本全部由老师决定,在招生、待遇以及工作分配等问题上,缺乏系统的规范制度,政策不够配套。地方政府应当充分认识到师承教育的重要意义,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大师承教育经费投入并落到实处。同时应进一步完善师承教育课程体系,坚持临床与理论并重的原则,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辨证思维和临床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的整体素质。

3中医师承优化管理的建议

3.1推动制定《中医药法》背景下中医师承的配套实施方案,体现上位法精神

《中医药法》明确提出,国家发展中医师承教育。师承教育模式的操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等亟待统一,以《中医药法》为基础,加快实地调研,配套一系列中医师承专项规章制度,并推动政策落地,提高具体条款的具体性、可行性,对于师承人员的培养模式、考核评价、出师管理等方面均需作出明确规定,让师承教育常态化和制度化。例如正在征求意见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必须明确对于“确有专长”的考核申请人界定方法及其具体管理办法。按照《执业医师法》,大批民间具有丰富临床经验和一技之长的大约15万人的乡村医生难以获得行医资格,导致乡村基层中医人才缺乏,农民看中医越来越困难。因此,笔者建议要据《中医药法》内容,对《执业医师法》中关于医师准人的相关条款加以修订与完善,保证法律严谨性与连贯性。

3.2提高继承人遴选及出师要求,保证师承质量

中医大师的养成凝炼着大量的心血,需要有相当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并能娴熟运用中医思维望闻问切、辨证论治,时间成本巨大。师承指导老师要求必须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所以不难理解有些国医大师已达七八十岁,更有甚者已至耄耋之岁。他们是中医界的“活化石”,对其诊疗经验与先进技术的传承工作十分必要,同时要考虑到其精力有限,继承人的遴选要求应当提高,本着“严进严出”的原则,精简师承人员,提高出师要求,保证师承质量,不断提升中医师承类学生的岗位胜任能力。

3.3推进师承教育与院校教育融合,将师承教育贯穿学历教育的始终

鼓励高等中医药院校在本科教育阶段大力推行导师制,在研究生教育阶段大力推行研究生师承制,大力推行“双师承”,弥补高等中医教育中缺乏师承环节的缺陷。更为重要的是,要推进师承教育、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与继续教育等全面结合,使得中医药未来的传承走向法制化、正规化的道路,从而彻底摆脱千百年来中医药学术经验和临床技能传承的家庭作坊式的保守、散漫状态。中医药院校教育与师承教育相结合,不仅能形成良性互动,更是有效提高中医药人才的培养质量,造就现代名中医的最佳途径,将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3.4政府部门加强监管,保证师承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地方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建立独立的中医药监管体系,鼓励探索、发展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师承教育模式,丰富中医药人才培养方式和途径。严厉查处各类商业化运作的师承活动,打击师承人员因个人功利化目的而变向从师的不正之风。同时,要高度重视师承教育开展的实时情况,对中医人才培养计划、跟师学习过程、出师考核及出师后就业等衔接问题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管,保证师承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国以来,中医药的发展从未像今天这样深受国家重视。师承是一种独具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在特定的专业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性。目前,中医药院校的人才培养方式在夯实学生理论基础、促进学术交流、实现群体激励、提高培养效率等方面体现了优势。然而,由于生师比过大、师生交流不够、临床机会少,学生普遍存在有知识缺技能、有理论无经验、学历很高临床能力弱的问题,严重地影响了中医药的社会声望,实行师承制已刻不容缓。解决中医药问题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的客观规律,以中医药的思维和方法来治理。此次中医药立法中,中医师准入制度有了创新性地进步,但是其他关于师承教育模式的操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等尚无制度上的要求,中医师承制立法是提高中医药临床人才培养质量的有力保障,从而确定师承制作为中医药临床人才培养的必要方式,以便因材施教,探索出适合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师承人才培养模式。笔者认为,可以借着中医药发展的时代新风,围绕《中医药法》中许多重点问题,深入开展立法推进工作,不要让《中医药法》成为一部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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