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诈骗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时间:2017-12-14 编辑整理:早发表网 来源:早发表网

一、对诉讼诈骗的定性纷争

目前,我国各地司法机关对诉讼诈骗行为的处理自由裁量权较大,相同性质的行为由于观点的不统一,定性的混乱导致在处罚结果上的各异。有的按无罪,有的按诈骗罪处理,有的法院根本未作处理,案子久拖不决。

按无罪处理的案例如:甲为朋友从A公司购买一辆桑塔纳轿,因未付款,便以自己的名义打了一张欠条,后车被甲的朋友卖掉,车款用于吸毒。A公司派出代理人乙、丙、丁三人前去向甲索款,当得知甲无任何财产偿还,又了解到甲数年前曾经承包过B公司,手中尚有一些盖有B公司印章的空白信笺时,三位代理人便说服甲用该空白信笺伪造了B公司向A公司的“还款计划”,并以此为证据向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起诉B公司。法院遂依照“还款计划”判处B公司向A公司支付车款,并多次冻结B公司的账户。1998年11月,检察机关对乙、丙、丁三人向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罪名是伪证罪,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法院最后判决三人无罪。①

按诈骗罪处理案例如:某地的三个农民伪造一张借据,将本县投资的两个城里人告上法庭,企图通过“法律手段”诈骗10万元巨款。由于“借条”上有一枚指印没有证据能够推翻,官司从一审打到二审,两个城里人均被判败诉。直到该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最终查明了真相。撤消借款纠纷一案的一、二审判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2001年11月19日,当地人民法院分别以诈骗罪判处三农民有期徒刑八年、四年和三年,并处罚金。②

现今,我国对诉讼诈骗定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观点一:诉讼诈骗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应成立敲诈勒索罪。

观点二:诉讼诈骗不构成诈骗罪且刑法分则中没有其它相对应的处罚条款,目前应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作无罪处理。但鉴于该种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他们指出可以通过立法程序来解决该问题,建议增设“诉讼欺诈罪”或“伪造民事证据罪”。

观点三:基于2002年10月24日最高检的《答复》,诉讼诈骗应该视情况为无罪和其他犯罪。

观点四:诉讼诈骗构成诈骗罪。这也是大多数学者的主张。持该种观点的学者从不同角度论述了诉讼诈骗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应为诈骗罪所包含。

二、诈骗罪、三角诈骗与诉讼诈骗

笔者认为,诉讼诈骗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三角诈骗的典型形态,诉讼诈骗属于诈骗罪。

(一)诈骗罪与三角诈骗

诈骗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法律论文诈骗罪一般表现为如下情形:行为人向被害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被害人受骗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自己占有的财产,结果使财产受损。③此时,如果受骗人(财产处分人)与被害人具有同一性则为二者之间诈骗,如果受骗人(财产处分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时,则为刑法理论上称的三角诈骗情形。

各国刑法均未明文规定三角诈骗,故理论及司法实践对诈骗罪是否包括二者之间的诈骗及三角诈骗还有一定的分歧。张明楷教授主张,诈骗罪包括两者之间的诈骗和三角诈骗,其联系我国的刑法规定、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从以下几方面作出了三角诈骗属于诈骗罪的解释:首先,从实质上进行分析。三角诈骗与二者之间的诈骗对法益的侵害没有任何区别。诈骗罪的本质是侵犯财产,刑法规定诈骗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财产。二者间诈骗通常情况下,被害人处分了自己的财产,而处分原因是基于他人行骗,处分财产的结果是使自己的财产转移到他人手上,被他人占有,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在三角诈骗的场合,虽被害人没有处分财产、也没有错误认识,而是由受骗人处分财产,但原因亦是行为人行骗,财产处分的结果是使被害人的财产遭受损失。由上,无论是二者间诈骗或是三角诈骗,本质上都是侵犯公私财产,被侵犯的财产都受刑法保护,不能因为受骗人与被害人没有同一性,而否认了三角诈骗侵犯了公私财产,也不能因为受骗人处分财产,而对被害人的财产不予以刑法上的保护。其次,从构成要件符合性上分析。三角诈骗场合,行为人主观上明显具有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要说明三角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三角诈骗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三角诈骗中,被害人虽然没有产生认识错误,而是处分财产的受骗人产生认识错误,但是,刑法条文并没有规定只能由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依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并未明确规定或限制诈骗行为的具体方式即明确规定财产处分人(被骗人)所处分的财产为其本人所有,诈骗罪的对象局限于被骗人自己的财产,诈骗罪的财产处分人限于被害人。因此,将三角诈骗情行排除在诈骗罪之外没有任何法律根据,也不符合刑法关于诈骗罪的立法精神。不管三角诈骗中行为人采取何种诈骗方式,受害人与被骗人是否为同一人,被骗人所处分的财产是否为本人所有,都能被《刑法》第266条所规定的“诈骗”之语义所包容。事实上,现实生活中财产处分人既不必然是财产的所有人,也非必须是财产的占有人。故此,张教授指出只要具有财产处分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处分财产即可。另外,虽然被害人没有处分财产,但受骗人处分了财产,刑法上亦没有将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人限定为被害人。由上,只要在三角诈骗场合,其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造,则具备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司法机关就没有理由将其排除在诈骗罪之外。

再次,从刑法的相关规定上进行分析。刑法分则关于金融诈骗罪的规定事实上包含了三角诈骗的情形。例如《刑法》第194条关于票据诈骗和第196条关于信用卡诈骗的规定,此二罪都是诈骗罪的特殊表现形式,在刑法没有将其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司法实践就一直将这种行为认定为普通诈骗,理论上也没任何异议。这说明,普通诈骗亦包括三角诈骗。

综上,诈骗罪包括二者之间的诈骗及三角诈骗。

(二)三角诈骗与诉讼诈骗

从基本构成模式分析。在三角诈骗场合,其拥有与诈骗罪相同的基本构成模式:行为人主观上明显具有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且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受骗人基于受骗而产生了错误认识——受骗人由于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被害人财产——行为人取得被害人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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