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丧葬制度研究——火葬到土葬的转变

时间:2018-03-20 编辑整理:吴红波 来源:早发表网

摘要:丧葬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前者一般仅指对死者的处理方式,后者指代的内容则相对宽泛,还包含相应的下葬礼俗、祭祀制度、丧服制度等诸多方面。本文所指的丧葬制度研究,仅针对前者即对死者处理方式的研究。在清代,火葬本是满族传统的丧葬习俗,自女真始一直被沿用,久而久之,这一习俗逐渐演变成了被默认的、合理化的具有法律性质的葬法。但满族入主中原后,受满汉文化融合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火葬逐渐被视为不合法的丧葬习俗,并以法制的形式对其进行规范,最终火葬逐渐被土葬所取代。

丧葬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前者一般仅指对死者的处理方式,比如天葬、兽葬、悬棺葬、火葬和土葬等,后者指代的内容则相对宽泛,还包含相应的下葬礼俗、祭祀制度、丧服制度等诸多方面。而丧葬制度是对丧葬行为的法制上的规范,隶属上层建筑范畴,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清代也不例外,针对不同的社会阶层,同样会有相应的、详细的丧葬制度规范,诸如,陪葬品的规格、数量,祭祀方式等。本文所指的丧葬制度研究,仅指对狭义的丧葬,即对死者处理方式的研究。清朝是由我国少数民族之一的满族建立起来的,其丧葬制度也具有独特性。形式上,它基本经历了从火葬到土葬的转变,尽管分期并不十分明显,但这样的转变确实存在,并且最终上升为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的谕令。因此,探讨这种丧葬制度存在和改变的缘由及其意义具有一定价值。
一、火葬习俗的制度化
努尔哈赤是建州女真的首领,女真作为一个统一的民族活跃于历史舞台是在金代,金代女真人受到契丹人的影响,部分地使用火葬(由于当时受到汉族葬俗的影响,也已经有土葬存在),至明清时期,火葬一直被留传并沿用下来。清入关前,在诸多葬法中,火葬是比较普遍的,上到皇家的努尔哈赤、皇太极,清朝贵族,下到全国各地的平民百姓(南方尤甚)、军队使用的都是火葬。
按照女真人的丧俗,死者死后,一般情况下是“人死焚化之后,将骨灰置于锦缎袋或布袋中,然后移入瓮罐内,通常为两罐,将罐口对接套在一起,埋在地下,称‘宝宫’”康熙二年(1663年),依圣祖令改造福陵及昭陵地宫,“改造福陵地宫成,安奉太祖高皇帝宝宫,设宝座,神牌于享殿”,提到的“宝宫”,即骨灰罐就是火葬的力证。崇德八年(1643年)八月初九日,皇太极病逝,盛敛后移崇政殿停尸,至九月壬子,“奉移大行皇帝梓宫敬安陵寝”,“诸王等近焚塌前举哀”,并“焚化御衣及陈设等物”,“丙寅(十一日),葬大行皇帝。中宫太后率众妃及公主等诣焚化处举哀。毕,捧御体安放金宫内,置御案之上,跪献三爵,行三扣头礼。内大臣、辅国将军、锡翰捧金宫由中阶升陵殿,奉安于地宫。葬毕,陈设祭物,荐名昭陵。”“金宫”一说证明了皇太极的葬法也属火葬。即便是入关后的第一位皇帝顺治帝福临及孝康、孝敬皇后也实行的是火葬。这说明,皇家葬法本身就是制度化的最高体现。
除皇室家族外,达官显贵中的火葬形式也比较普遍,并且形成制度化,“和硕亲王薨,停丧于家,俟造坟完,方出殡,期年而化;多罗郡王,多罗贝勒,停丧五月出殡,七月而化;固山贝子以下,公以上,停丧三月出殡,五月而化;……官民停丧一月出殡,三月而化。”这在考古发掘中可以证明,众所周知,索尼家族属于清廷之重臣世家,索尼本人曾为8岁康熙帝的辅政大臣之一,且位列四大辅政大臣之首,“1962年,考古学家在西郊小西天发现了索尼家族赫舍里氏等三座墓葬”,根据建筑材料以及墓顶部建筑方法等因素,专家判断这些墓为火葬墓,并且将建筑年代确定为清朝初期。额亦都,姓钮祜禄氏,为清朝开国元勋,青年时期就追随太祖努尔哈赤征战,其墓位于盛京城东北蒲湖岭之阳山里红屯(今沈阳市东陵区英达乡山梨村),1981年,沈阳文物管理办公室曾对额亦都墓做过调查,此墓也为火葬墓,且“该墓出土过成殓骨灰的清花四棱开光海兽寿字纹瓷尊”。
清廷于顺治五年(1648年)四月辛未,公布过丧葬条例,官民“其有愿从旧制焚化者,听之。凡发引焚葬,俱不得过所定之期。不及期者,听从其便。”这里,出现了“旧制”字样,自然是相对于“新”,即土葬而言,也就是说,在顺治帝之前,仍以火葬居多。既然火葬在统治阶层可以实行,并且形成了法令或制度,加之火葬习俗由来已久,因此,清代初期,火葬在平民阶层中相当普遍。据朝鲜人记载,在当时的建州地区,“死则翌日举之于野而焚之。其时,子孙族类咸聚会,宰牛马,或哭或食,蒙白二三日除之。”在地少人众的南方,尤其是江浙和福建一带,火葬更为流行。顾炎武的《日知录》中曾记载“火葬之俗,盛行于江南”;直至同治年间,钱宝廉上奏的奏折中仍写道:“火葬之习,浙江杭、嘉、湖三府皆有之,而莫盛于嘉属之石门、桐乡等县。”至于军队,由于转战于各地,长期迁徙,无论是父母亡故,还是战友战死沙场,为便于携带几乎都采用火葬。
鉴于以上分析,火葬是满族长期沿用的丧葬习俗,在清入关前后,全国上下还很盛行,并且皇家自身也在沿用此习俗,这种做法本身实质上就已经将火葬制度化了。另外,清廷所颁布的丧葬则例更使火葬制度化、法律化。
二、火葬到土葬制度上的转变
随着清代入关时间的加长,尤其是随着满族与汉族的逐渐融合,满族文化中或多或少地融入了汉族文化的因素。这种文化的变迁有的比较明显,而有的却是在潜移默化中进行的,同样,新制度的颁布并不意味着原有文化的彻底转变或消失,而是可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新旧杂陈,共生共存。丧葬制度作为丧葬文化的一部分,也毫不例外地经历着演变与变迁。
汉族文化,其本质是儒家文化,以儒家文化的眼光来看,讲究“入土为安”,而认为满族长期以来实行的焚化尸骨的火葬行为属不孝,应该保留先人遗体的完整性。在儒家文化的长期熏陶下,清朝的统治者逐渐接受了汉人的土葬礼俗,并最终将之制度化。在康熙时期,民间就已经实行了土葬,在《康熙会典》中有记载:“顺治九年题准:直省饥馑,死者暴骨草野,各令委员掩埋,仍将埋过数目报部。又令:各地方官于空闲官地,设立义冢,凡死不能葬,及无主暴骨,进行收埋,如有好义之人,收瘗贫尸,及掩埋枯骨数多者,地方官勘实,给匾旌奖。”在北京的考古材料中也有康熙朝土葬的证明,如1961年海淀门头村发现的康良亲王杰书墓(死于康熙三十六年)即是土葬。真正大规模地严禁火葬、推行土葬应该是在乾隆时期,并颁布了明确的制度,使之上升为国家意志,乾隆帝于雍正十三年(1735年)十月十二日发布上谕,禁止火葬、实行土葬:“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后世圣人易之以棺椁,所以通变宜民,而达其孝心也。本朝肇迹关东,以师兵为营卫,迁徙靡常。遇父母之丧,弃之不忍,携之不能,故用火化,以便随身侍奉,聊以遂其不忍相离之愿,非得已也。自定鼎以来,八旗蒙古各有宁居,祖宗墟墓,悉隶乡土,丧葬可依古以尽礼。而流俗不查,或仍用不化,此狃于沿习旧俗,不思当年所以不得已才出此之故也。朕思人子事亲送死最为大事,岂可不因时定制而痛自猛醒乎。嗣后除远乡贫人不能扶柩回里,不得已携骨归葬者,姑听不禁外,其余一概不许火化。倘有犯者,按律治罪,族长及佐领等隐匿不报,一并处分。”又乾隆五年奏准:“盛京等处旗人身故,祖茔遥远,不能送回,呈请火化归葬者。由该佐领申报都统,移咨步军统领衙门,委官往验火化。再京外旗人奉差告假出外,身故无力扶柩回京者,呈报该处官员火化携回。其余概不许火化,违者治罪,佐领族长隐匿不报者,交部议处。”这可以看做是乾隆帝对禁止火葬的进一步细化,包括何种情况可以视为允许火葬的例外情形,不得已必须进行火葬之时需申报并实行监督等,可见对火葬的控制之严、力度之大。制度的颁布说明了统治阶层实施立法,而对制度的更加细化则说明了对法律付诸执行,法律真正走向了实质化阶段。
可见,火葬到土葬的转变主要实行于乾隆时期,乾隆帝在位时所颁布的有关禁止火葬的制度或法规也最多、最为详尽。但火葬现象却没有因此而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尤其在我国南方,比如江浙一带,直至同治年间仍有火葬存在,同治七年还进行过一次规模较大的禁止火葬的行动。只是总体看来,原来大范围存在过的火葬行为已基本被土葬取代,满族旧有的丧葬习俗实现了历史的变迁。
三、丧葬形式衍变的成因及意义
清代的丧葬形式经历了从火葬到土葬的衍变,而任何一种形式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然性。
火葬主要存在于清入关之前以及入关之初的一段时间内,至康熙年间,土葬这一丧葬形式开始制度化、法律化,乾隆年间,土葬已成为最主要的丧葬形式,但火葬却又未完全消失。究其原因,主要由以下几种因素促成了丧葬形式的转变:第一,满族传统观念与儒家文化的碰撞。满族是游牧民族的后裔,他们不像中原人民一样有固定的住所,生产生活都能够在相对固定的区域内进行。正像上文中帝王自己所述,他们经常迁徙,火葬后骨灰便于携带,又可以此尽孝,实属不得已而为之。这个“不得已而为之”既包含了帝王自身对火葬陋习的默认,又蕴含着对汉族土葬制度的认可,要讲究“入土为安”。第二,战事渐息,国家富强。自康熙时期始,才逐渐有了实行土葬的例子,至乾隆年间土葬已经完全形成制度化,这也是基于国家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一方面,国家的稳定繁荣、全国的统一使得皇室、贵族、百姓都有了固定的居所,甚至士兵也不会像战争时期那样具有很大的流动性,这为土葬的实行提供了客观可能性及良好的经济后盾。康熙帝时期提出的令地方官员“设立义冢”也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才可行。另一方面,随着战争的减少乃至消失,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渐趋增多,且更加趋向于自觉,我们权且不论任何一种文化的优劣,至少文化间的影响与渗透是的确存在的,而且这种文化的力量更是无形的,从长远来讲,它甚至比以武力征服天下所带来的影响更加强大。但火葬形式并未完全消失也有其深层原因:第一,下层百姓生活贫寒。经济条件是火葬情形一直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较土葬而言,火葬所耗费的物力财力很少,无需大量陪葬品。在颁布了禁止火葬的诸多条例后,火葬仍旧屡禁不止,尤其在下层百姓中,甚至出现停柩不葬的情况,这与贫苦的生活息息相关。第二,我国南方一直存在的火葬现象还可能与当地的习俗以及地少人稠、耕地面积少、地方官员措施不得力等因素相关。
总之,随着清朝入主中原、站稳脚跟并渐趋强大,各民族间的相互融合,尤其是受汉文化影响的加强,满族的丧葬习俗也发生着改变,在葬法上则体现为用土葬逐步取代了火葬,由最初的火葬习俗逐渐演变成了被默认的、合理化甚至法律化了的汉族式的土葬法。火葬到土葬的转变,乃至土葬的制度化、法制化,无疑都是对儒家理论体系的重新构建与完善。土葬的实行,也是封建宗法社会等级制的重要体现,墓葬保留了死者生前的社会地位以及权势,使得等级制度更加森严,代表着满族封建化进程在加快。
另外,各民族的融合与文化的相互渗透和影响在历史上是长期存在的,满族的祖先长期活动于我国北部、东部边陲,不一定丝毫没有受到过汉文化的影响。从火葬到土葬,其分期也不是十分明显,但清代丧葬制度的转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随着对史料研读的深入和新的考古成果的涌现,有关丧葬制度的研究还会走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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