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复旦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双育评审办法

时间:2018-05-28 编辑整理:邹编辑 来源:早发表网

摘要: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精神,为保证我校学位授予质量,做好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双育评审工作,制定本抽检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精神,为保证我校学位授予质量,做好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双育评审工作,制定本抽检办法。

第二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双育评审是指,在学位论文评阅环节,部分或全部的学位论文由学校作统一送审,送审的学位论文被要求隐去作者和导师的相关信息,反馈的评阅结果同时隐去评闵人的信息,以保证论文评阅的客观公正(以下简称“盲审”)。院系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双育评审之外的其他论文送审工作(以下简称“明审”》。

第三条所有博士学位论文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双育评审,所有硕士学位论文均须参加由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学校组织的双盲抽检。上海市组织的双盲抽检办法由上海市另行规定。学校组织的硕士论文抽检采取随机抽取和重点抽取相结合的方式,抽检比例约占全校当年申请硕士学位人数的10%左右。 以同等学力和单独考试方式入学的硕士学位论文统一纳入强制抽检范围。参加双育评审的博士学位论文和被抽中的硕士学位论文均由研究生院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或上海市教育评估院进行送审。

第四条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双育评审,提交送审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直接从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中抽取,通过信息系统确保送审的学位论文已经导师审核确认且通过相似度检测。

第五条盲审专家按照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论文育审的评议意见由研究生院负责向各院系反馈。盲市及明审评闵结果均为通过者方可组织答辩。在评阅意见未全部返回之前,申请人不得进行学位答辩。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经得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学位答辩;如果返回的评闽意见出现异议,则本次答辩无效。

第六条论文评闽书中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界定为“存在异议”:

(一)“对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的评价”为“差”;

(二)“是否同意该生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结论为“须作重大修改,重新送审通过后答辩”或“不同意”;

(三)评价表中有任何一项评价指标低于60分。

第七条存在异议时,根据评阅意见的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 2份评闽书中均存在异议时,申请人不得提出申诉,须根据评阅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6个月之后方可提交复审。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院系,扣减其下一年度相应的招生名额,并在校内进行通报。

(二)仅1份评阅书中存在异议时,原则上申请人不得提出申诉,须根据评阅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后方可提交复审,修改时间不少于3个月。如果申请人提出申诉,院系应从严把关,经导师及所在院系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提交复审。如果复审意见中仍然存在异议,申请人修改论文并再次提交复审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同时扣减相关院系下一年度相应的招生名额,并在校内进行通报。

第八条异议论文的复审包括:

(一)修改论文后进行复审在论文修改完成后,申请人须填写《学位论文复审申请表》,并附详细的论文修改说明,经导师签字同意后,重新提交学位论文送原评阅人进行复审。

(二)提出申诉后进行复审在前述允许申诉的情况下,申请人须填写《学位论文复审申请表》,并附明确详尽的申诉理由,经导师及所在院系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再送另外两位专家进行复审。申请人须自初审评闽书返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诉材料的提交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在学位申请有效期内,每位申请人最多有三次参加双育评审的机会,第二次复市须送前两次评阅中提出异议的所有评阅人进行复审。若三次评市均存在异议,则取消该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干扰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双盲评审工作,不得打听或查证评阅人的信息,不得有私自沟通行为,不得试图对评闽人的评阅意见施加影响,不得向持有不同意见的评闽人进行报复。若有违反此规定者,研究生院将立即中止申请人的学位申请程序并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在学位论文评审中被明确指出存在学术违规行为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处理。经查实存在严重学术违规行为者,取消申请人学位申请资格,并追究其导师责任。

第十二条充分发挥院系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位论文质量管理上的把关作用,鼓励院系在论文育审异议处理中采用更为严格的标准。对于论文育审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可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建议提交研究生院。学校鼓励各院系对未被抽中的硕士学位论文自行组织双育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学位论文双育评审结果直接与院系的研究生教育年度考核以及研究生招生资源配置等挂钩。对于论文育审异议率持续两年显著低于所在学科大类(按文、理、医划分)平均水平的院系,招生名额将予以增加;论文育审异议率持续两年显著高于所在学科大类平均水平的,招生名额将予以缩减。

第十四条涉密论文的评审工作由校保密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复旦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双育评阅异议处理办法》(试行) (201631日公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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