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科技期刊投稿指南中存在的问题

时间:2017-09-18 编辑整理:早发表网 来源:早发表网

摘要:  通过对我国 100 种科技期刊投稿指南的调查,发现科技期刊的投稿指南与期刊的定位、层次、品位有着直接的关系,并提出了投稿指南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投稿指南的内容单一,篇幅过短,无法实现投稿指南的作用; 缺少对稿件方面的具体要求,尤其缺少对论文质量的标准要求,使作者投稿时无所适从,无法实现对作者的指导作用; 缺少保密条款的内容,使泄密现象不可避免,造成国家的严重损失; 尤其在学术不端行为盛行的今天,在投稿指南中缺少对违反投稿规定者的处罚条例,助长了不道德的学术行为; 缺少版权转让方面的规定,作者和期刊社

投稿指南又称“稿约”“本刊稿约”“征稿启事”“投稿须知”“征稿简则”等等,虽然期刊社对其称呼不同,但均指“报刊的编辑部向投稿人说明报刊的性质、欢迎哪些稿件以及其他注意事项的告白,一般写成条文,登载在报刊上”[1],通常包括办刊宗旨、来稿要求和双方约定 3 个方面[2]。投稿指南虽然是科技期刊的一种附加信息,但却是刊物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与主体信息一起,构成刊物的完整信息体[3]。投稿指南的质量是反映期刊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它会影响作者投稿取向和来稿质量,对期刊的品牌提升有很大的作用[4]。许多学者对科技期刊的投稿指南进行了调查与研究[2 - 6],但均没有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地论述。2011 年10月,笔者采用统计法随机对 2011 年出版的 100 种学术类的科技期刊的投稿指南进行了调查研究,调查结果见表 1。这100 种学术类科技期刊包括大学学报 42 种,专业性学术期刊 58 种。通过对这 100 种科技期刊进行详细的研究后发现,不论期刊层次高低,普遍存在着以下 5 方面的问题。

1 内容单一,篇幅过短,无法实现投稿指南的作用

投稿指南是展示期刊定位,指导作者投稿,公示稿件录用标准,架起编辑与作者沟通的桥梁,宣传推广标准化、规范化的窗口。投稿指南的内容应充分、翔实,服从和服务于这个窗口,更重要的是可以体现该期刊的价值定位。各期刊办刊宗旨部分,明确了刊物的性质、办刊任务与目的及期刊的编辑方针。由于专业分工或主办机构不同及某些独树一帜的编辑方针,各家期刊社在办刊宗旨中除陈述该类期刊的共性外,重点阐述的是专业范围或主要内容和对期刊的定位。不同层次、品位的期刊对稿件内容的要求不尽相同,对稿件质量的要求更是千差万别。何小军等人对国内 103 种科技期刊的投稿指南进行调查时发现,拥有较高学术水平、较大影响力的期刊的投稿指南篇幅都较长,内容比较丰富,条约也较严谨,对稿件的内容要求和相应的栏目设置都有比较详细的介绍; 而少数期刊的投稿指南篇幅很短,内容简单,其影响力和学术水平也都不高,因此,投稿指南的质量的确是反映期刊质量的一个重要的指标[4]。笔者调查统计发现投稿指南篇幅 多 为 0. 5 ~ 2. 5 版,以 1 版 的 居 多 ( 有 93 种,占93% ) 。以这样的篇幅想完整地介绍刊物对来稿的具体要求显然是不够的,不能保证刊物的信息介绍的完整性和重要性。而外国的投稿指南篇幅远远长于国内期刊 的,比 如Nature 的投稿指南长达 18 页,IEEE 刊物的共同投稿指南长达 27 页[7]。不仅条款更多,而且具体条款的描述也非常详细。事实证明投稿指南内容确实与期刊自身的权威性和高端性是相辅相成的。必要且详尽的期刊投稿指南,对实现投稿指南固有之义,体现期刊价值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 对稿件方面的要求太笼统,尤其缺少对论文质量的标准要求

投稿指南是告知作者本刊欢迎哪种类型的稿件,不同类型的文章在撰写上和处理上有哪些要求与规定,这应该是投稿指南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但据笔者调查的 100 种科技期刊的投稿指南来看,普遍对论文写作和发表的技术规范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诸如文字、数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的使用规范,文献引证的标注方式等进行了或详细或简洁的论述,而文章的质量( 包括前沿性、创新性、科学性等) 以及专题征稿和刊物特色等文稿内容方面少有明确要求,存在重文稿形式轻内容质量要求的现象[7]。诚然,规范是保证学术论文科学有效的重要条件,是学术规范的一个重要方面,固然值得重视,但论文的主要部分还在于文章质量。如果文章的内容失却了创新性、科学性、准确性以及一定的深度和特色,即使再规范的写作也不能弥补这一点,这就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据笔者调查的 100 种科技期刊显示,只有 11 种期刊对文章的类型、文章的栏目设置、各栏目文章的要求以及各类型文章的字数详细地加以说明,而其他 89 种期刊则只对文章内容提出了简明而不确定的要求,更对文章的创新性没有确切的提及。如某期刊的投稿指南中仅笼统地表示“发表的文章分综述、论文、研究简报等几种形式”,而没有对稿件要求进行具体的说明———这也正是现今我国科技期刊的投稿指南中对稿件要求的普遍写法。创新性是文章的灵魂,是文章最重要的质量因素。文章没有了创新性,就没有传播的必要。因而有必要对文章的创新性做出明确的规定。另外,还应对论文的写作要求尽量细化,以指导作者的写作。建议将所有稿件先分大类介绍总的要求,每个栏目都应有文章的定性概括、篇幅要求和文章结构组成。参考 Science 的投稿指南,对稿件的要求明确提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简单描述; 结构组成; 字数、表、参考文献限制等[8]。

3 缺少保密条款的设置,泄密问题不可避免

所谓保密条款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出版物,包括科技期刊不得刊载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等方面的内容。曾有期刊由于作者或编辑在写作或编辑过程中缺乏应有的保密意识,犯了泄密的错误,导致我国一些极具创新价值的科技成果被国外轻而易举地窃取,既损害了国家利益,也损害了科研人员的个人利益[9]。这种现象经常出现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保密局的通报。之所以如此,关键在于期刊自身的保密意识不强,没有向作者提出明确的保密要求。笔者对 100 家科技期刊投稿指南的调查发现,仅有 32 家期刊设置了保密条款,只占总数的 32% ,而且在提及保密内容时,一般只提到“作者单位负责审查稿件的保密性,若发生泄密问题,一切责任由论文作 者承担”,将论文的保密责任转嫁给作者及其单位。尤其是对保密方面的规定过于笼统,既不能引起作者足够的重视,也没有为作者提供具体的操作依据。而外国期刊的投稿指南中一般均有保密条款的设置( 其称为禁运政策( Embargo Policy) ) ,是指编辑、审稿专家和作者对稿件内容的保密政策[8]。由此可以看出,其规定保密的责任由编辑、审稿专家和作者三方共同负担,而不是像国内的期刊将保密责任推给作者一方负责。

在投稿指南中应明确国家科技秘密的概念及保密范围。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在投稿指南的“期刊概况”部分明确“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并依据《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 7 条规定的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执行。科技期刊保密工作不仅对于国家的发展与安全、促进民族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关系到科技期刊的生存竞争以及作者个人的利益与前途的问题; 因此,在科技期刊的编辑出版过程中,科技期刊编辑应通过在稿约中设置保密条款,强化广大科技作者的保密意识,主动地做好保密工作。

4 违反投稿规定者的处罚条例不明确,助长了不道德的学术行为

在笔者调查的 100 种科技期刊中,所有的刊物都规定了“严禁一稿多投,严禁抄袭、剽窃他人的作品”,有的刊物还要求作者签署版权转让合同书,以保证稿件的独有。但是近年来,科技期刊一稿多投、抄袭及剽窃等行为时有发生,而且呈现上升的态势,如文献[10 - 11]就是典型的一稿多投的行为,这就等于让投稿指南中的规定成了一纸空文。目前,对这种现象的通常的做法是发现后在期刊刊登撤稿声明,作为对这些作者的事后惩罚。据统计,在各种数据库中,检索出撤稿声明 45 件,涉及被撤论文 55 篇。但这种事后补救的做法有许多问题: 一般撤稿声明是在文章刊登后的 6 个月到 4年,平均为 2 年,涉嫌的作者可能已经凭借这些论文获得了毕业、求职、晋升或升职等不正当的利益[12]。或有的期刊社连续在刊物中刊登启事,正告作者“抄袭剽窃、重复发表等行为一经核实,将择期在杂志显要位置刊出其作者单位、姓名及撤销论文的通告; 该文稿的第一作者所撰写的所有文稿 3年内不得在本刊发表,编辑部将就此事件向作者所在单位进行通报,以示惩戒。”[13]这些做法充分说明期刊编辑部已经认识到这种行为的多发性,但这些惩戒措施多为事后的,为什么不事先告之呢?我们可以借鉴一下国外刊物对此的处理方法,变事后惩戒为事先告之,在投稿指南中明确规定如果发现一稿多投,抄袭、剽窃等不道德的学术行为后的处理方法,以达到提前警告的目的。

如 Nature 对已经发表的剽窃文章作以下处理: ( 1) 联系作者单位和基金资助机构; ( 2) 发表声明; ( 3) 双向链接原文,并提醒是文章存在剽窃行为; ( 4) PDF 的每一页都印上剽窃的标记; ( 5) 视剽窃程度决定是否正式撤稿。AIAA 和 IEEE 的处理办法为: ( 1) 对所有相关作者的当前投稿都予以退稿处理; ( 2) 永久或期限性地拒收所有相关作者署名或挂名的稿件; ( 3) 如果作者是学会会员,可能取消会员资格。而且这些作法在实践中被严格地贯彻和执行,使违反规定者付出相当大的代价,就会使有这种想法者望而却步。

5 欠缺版权转让条款,无法保证作者和期刊社的权益

投稿指南的本质特征仅是期刊社单方面的通告行为,对他人行为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期刊编辑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法律依据,因此,只有通过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以签署著作权转让合同的方式,才能保护作者和期刊社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 10 条第 3 款和第 25条规定: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享有的财产权,并应该订立书面合同[14]。因此,作者可以基于自己的意愿将其享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著作财产权转让给期刊社; 而对于期刊社来说,要求作者转让论文著作权更有利于对论文的传播和运作。为了能够依法让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全部或者部分著作财产权,期刊社应当与作者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转让合同中应规定期刊社和作者两方的科研诚信,即作者应该遵守期刊社要求的有关对稿件约束的条款,如不准一稿多投,以保证稿件的专有等; 而期刊社也要遵守对作者承诺的条款等等,这种约束是双方面的,各自都有利; 还应规定稿件中不应该有的内容,如违反伦理道德等。从笔者对 100 种科技期刊的投稿指南调查结果来看,只有 35 家期刊社对版权转让条款做了明确的阐述,而其余 65 家期刊社对此没有提及,显然这对期刊社和作者自身的权益都是没有保障的。签订版权转让合同,是国内外的共识,也是大势所趋。我国科技期刊的投稿指南与国外的相比,要简略很多,这主要是因为:

( 1) 我国期刊界的法制理念不健全,对一些应该规定的相关的法律上的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以至于这一部分一直存在着很多盲点,容易引起不必要的法律上的纠纷。

( 2) 我国的法制建设滞后,这是理念滞后带来的必然后果。

( 3) 我国期刊界办刊人版权意思淡薄,不善于学习汲取国外同行先进的办刊理念。

以上对科技期刊投稿指南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了讨论。此外,投稿指南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收费部分没有明确列出,还处于比较含糊的状态,使作者没有选择的依据; 比如,一些生物医学的期刊有的没有提到生物伦理学的问题; 比如,投稿指南中存在着只重视刊物本身的利益,却忽视作者应享受的利益,等等。

6 建议

由于版面所限,国内期刊投稿指南的篇幅都不是很长,但是,作者却非常需要内容翔实、可参考性强的征稿细则,因此,制订内容详尽的征稿细则就非常必要。将征稿细则做成电子版,在期刊的网页上发布,方便作者、读者随时下载,并且随着期刊出版的发展以及对稿件要求的改变,应及时更新相关内容。现在一些网上投稿的杂志社已经有了详细的投稿指南,以备作者随时查阅。投稿指南是科技期刊的组成部分,但在国家标准 GB/T3179 - 1992《科学技术编排格式》中却未提及,在今后的修订中应补充有关投稿指南的内容规定和要求[6]。同时,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做出指导性规定,使投稿指南统一规范,并将其质量纳入期刊的评奖内容之中,以期引起各期刊社的重视。规范的投稿指南可以指导作者投稿,不仅体现了期刊的服务意识,使工作有据可依,同时也方便作者了解期刊的工作流程及相关制度,进而方便了编辑部,避免了作者的频繁咨询或不知情产生的麻烦,更避免了编辑对不符合刊物规定的稿件所做的重复性的编辑工作,节省了大量的人力。这既方便了作者,也方便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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