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南京林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关于在攻读学位期间论文发表的规定

时间:2018-05-29 编辑整理:邹编辑 来源:早发表网

摘要:  第一条 为了适应国家对于博士研究生培养和博士学位授予质量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现结合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具体情况,对《南京林业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的规定》(南林研[2011]17号)文件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订,具体如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国家对于博士研究生培养和博士学位授予质量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现结合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具体情况,对《南京林业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的规定》(南林研[2011]17号)文件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订,具体如下。

二、基本要求

第二条 攻读南京林业大学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具有正式的国际标准刊号和国内统一刊号)上发表与博士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论文,是博士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之一。根据我校学科的现有基础和发展趋势,规定博士生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应达到以下要求之一:

1)在1区或2区的SCI源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2)在SCI(非1区、2区)、SSCI、EI、CSCD或CSSCI源期刊上共发表论文2篇,其中至少有1篇为SCI(非1区、2区)或SSCI源期刊论文。

三、论文署名、知识产权归属和论文认定

第三条  单位署名。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有关规定,博士生在南京林业大学攻读学位期间发表与博士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知识产权归南京林业大学所有,所以论文必须以“南京林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涵盖该博士生正式入学之后,所有与博士学位论文核心内容有关的公开发表论文。

第四条  作者署名。一般以博士生为第一作者署名发表论文(其第一指导教师原则上为通讯作者);若以第一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生为第二作者,“南京林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符合第二条规定的论文,可以认定为符合作者署名规定。论文投稿之前,指导教师应对论文是否存在学术道德问题进行审查。

第五条 EI源期刊或CSSCI源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可视同在SCI(非1区、2区)源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对风景园林学学科(不含风景园林植物学方向),发表在《中国园林》期刊上的论文,可视为等同数量的CSSCI源期刊论文。

第六条 若博士学位论文内容属应用型研究方向,或涉及科技保密等事项,且在学期间获得与博士学位论文核心内容相关的发明专利(包含有权威部门证明已进入授权公告期的)、新品种(有权威部门证明已通过品种审定、认定授权)等知识产权,南京林业大学为知识产权第一单位,博士生排名第一,或第一指导教师排名第一,博士生排名第二的,可视为等同数量的SCI(非1区、2区)源期刊论文予以认定。

第七条 博士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和申请学位授予时,应提交所有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发表论文等成果的原件和复印件(论文包括刊物封面、目录、论文全文、版权页),若论文已在线发表,或刊物为网络电子期刊,须具有国家授权查询资质机构出具的检索证明(原则上适用SCI、SSCI或EI源期刊论文),由指导教师负责初审,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后,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研究生院对论文等成果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审核认定后,才能办理学位论文的专家评审、答辩和学位授予审核等事宜。

四、延长学习年限和推迟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博士生在学满三年,达到毕业各项要求的,可准予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博士学位。因研究项目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或列入学校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创新项目未能完成合同计划,需要推迟毕业的,学校原则上予以支持。指导教师和博士生达成共识后,由博士生和指导教师联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院审批后,可推迟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毕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指导教师同意和研究生院审核,办理有关手续后推迟毕业。获准推迟毕业博士生的在校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在校最长年限的规定。

第九条 对于脱产攻读学位推迟毕业满1年的博士生,或者非脱产攻读学位(定向或委培生)推迟毕业满2年的博士生,学位论文已经完成,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仍未达到本文件规定要求,经个人申请,指导教师、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同意,可以先进入学位论文送审及答辩工作流程;论文答辩通过后,可颁发博士学历毕业证书。博士学位的申请和授予可以推迟到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公开发表论文的要求时,再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在学期间发表论文未达到本文件规定的博士生,学位论文获得通过准予毕业的,在获得博士毕业证书2年后,若在EI或CSSCI源期刊上发表2篇(或者在CSCD 源期刊上发表3篇)与博士学位论文核心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学校可酌情受理学位授予申请。

五、其他规定及有关说明

第十一条  本文件中SCI为“Science Citation Index” 的简称,包括“Science Citation Index Expanded” ,SCI期刊的分区以“中科院SCI期刊分区表”为准;SSCI为“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的简称;EI为“The Engineering Index”的简称;CSCD 为“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的简称;CSSCI为“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的简称。

第十二条 本文件中所指的发表论文均不含国内外相关学术刊物的增刊、增版论文,以及论文摘要、会议综述、会议通讯、书评等形式的载文。

第十三条 博士生在学期间和毕业以后发表与博士毕业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在博士生入学时的相关协议和毕业论文版权声明中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本文件规定为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制定高于本文件规定,并符合学院和学科专业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实际情况的具体要求,形成书面材料,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

第十五条  若博士生发表的学术论文、论文录用函等存在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应给予严肃处理:(1)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已授学位的,撤销其授予的学位;(2)其导师暂缓2年招收博士生;(3)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本文件自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颁布之日起试行(除2015年及以前入学的博士生,以及获得学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创新基金立项资助者的论文和学位授予要求,仍按照学校已颁布的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外)。学校其它已有文件中对博士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时,以本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  本文件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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