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慈善捐赠动机:利他还是利己———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经验证据

时间:2018-04-20 编辑整理:张晨 傅丽菡 郑宝红 来源:早发表网


[摘要]基于2010—2015年间存续的深沪A股上市公司样本数据,从企业捐赠与应计及真实盈余管理的互动影响视角出发,探讨上市公司慈善捐赠是出于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还是企业或其管理层谋取私利的工具。研究发现:企业慈善捐赠水平与应计盈余管理程度存在正向的互动关系,与真实盈余管理程度存在负向的互动关系。按产权性质和股权集中度区分检验后发现,各类企业的捐赠私利性均较明显,且民营企业捐赠私利性强于国有企业,股权分散企业捐赠私利性强于股权高度集中企业。

[关键词]慈善捐赠动机,应计盈余管理,真实盈余管理,产权性质,股权集中度,企业社会责任,盈余操纵,企业战略

一、 引言

为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2016年我国首部《慈善法》得以颁布。据《中国慈善捐助报告》显示,企业作为捐赠主力军,已促使我国捐赠额从2014年开始连续突破千亿元大关。但与此同时,热心慈善的企业做出其他不负责行为的现象也屡屡出现,如重视慈善的百度企业被爆出“莆田系事件”。为何会形成慈善捐赠与不负责行为并存的异象?企业慈善捐赠是源于企业利他的社会责任感,还是已沦为企业或管理层谋取私利的工具?本文将应计与真实盈余管理纳入企业捐赠动机研究,深入考察企业的慈善捐赠动机。

二、 文献综述

持利他观点的学者认为企业的慈善捐赠是为社会着想的利他行为。从企业角度讲,根据社会责任金字塔理论,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底层的经济责任要求企业追求利润,积累承担其他上层责任的物质基础;第二层次的法律责任要求企业的活动遵循法律规范;第三层次的道德责任要求企业满足各利益相关者的正当诉求;最高层次的慈善责任指企业自愿增进社会福利。一个真正富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会首先在合法范围内追求经济目标和满足相关利益者的正当诉求,再自愿承担慈善责任。因慈善责任的非强制性,企业慈善捐赠充分体现了利他情怀。而企业的决策还会受到管理层的行为特质影响。义务导向型的人对慈善捐赠具有更高热情,企业管理层受儒家“人性本善”等为善思想和社会道德规范的影响,会更倾向于利他行为,企业的慈善捐赠因而体现为一种造福社会的行为。

支持私利观点的学者认为捐赠既可在管理层的个人层面,以牺牲股东利益为代价,帮助管理层谋取个人声誉等私利,也能在企业层面作为掩饰工具,转移公众对企业不负责任行为的关注,为企业不正当利益的来源“保驾护航”。从捐赠的战略动机分析,捐赠可以为企业带来声誉及利益相关者支持等战略性资产,创造有利的竞争环境,本不具有利他或私利性。但战略分为计划的战略和实现的战略。捐赠是对企业资源的分配,将捐赠融入企业战略,在实施时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各群体间的利益冲突,如企业与债权人、企业与股东间的利益冲突等。所以,计划中的战略会因实施时过于追求某方支持,错配企业资源,损害其他多方利益,丧失本可以与企业追求核心竞争力目标共存的社会责任感,呈现私利性。即企业捐赠的私利性体现为管理层自利动机、掩饰动机和实施失衡的战略动机。

检验企业捐赠利他程度的研究可分为以下两类:一类是仅验证企业的具体私利动机,如通过股东与管理层代理冲突越大、捐赠水平越高的结果得出企业捐赠存在管理层自利动机。另一类是同时研究企业捐赠的利他性和私利性。高勇强等运用员工薪酬、环保投入等指标衡量企业在员工、环保责任方面的表现,通过各责任表现对捐赠表现的单向影响关系,研究企业捐赠倾向于利他还是私利性。同时考虑利他和私利性的企业社会责任动机研究还常运用盈余管理指标。盈余管理是管理当局运用职业判断编制财务报告或组织真实交易改变财务报告,从而误导以企业财务绩效为基础的利益相关者的决策或影响以财务报告数字为基础的契约后果的行为,包含应计盈余管理和真实盈余管理两种具体方式。从博弈论角度讲,盈余管理是“零和博弈”:各相关利益群体共享企业一定量的实际盈余,当某方运用盈余管理谋取不当利益时,必使其他方利益受损。由于盈余管理变更财务报告信息的本质和私利性,其常被学者用于检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动机,但已有结论不一致。有学者根据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评级对盈余管理程度具有负向影响,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源于一定的道德意识。反过来,有学者根据盈余管理程度对社会责任表现的正向作用,认为存在掩饰盈余操纵的社会责任掩饰动机。而虽然有研究推测,可能由于民营企业利用捐赠寻找政治关联的寻租动机更强,其捐赠水平较国有企业更高;可能是分散的股权会削弱股东对管理层自利性捐赠的监督,使股东财富遭受损失,所以股权集中度越高,捐赠水平越低。但是上述捐赠水平的差异是否确实来源于某类动机,鲜有学者进行实证检验。

三、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一) 盈余管理与慈善捐赠动机首先,决策有用观指出,财务报告需发挥为企业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依据的功能,投资者借以预测企业未来,债权人借以评估企业偿债能力,政府部门借以评价经济运行等。提供能够反映企业真实情况的财务报告是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重要诉求,是企业在道德层面的重要社会责任。我国会计准则对会计要素的正确确认、计量和报告进行了严格规定,《会计法》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要求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充分表明了在我国提供高质量的财务报告也是企业的法律责任。

(二) 产权性质与慈善捐赠动机

从利他视角分析,国有企业具有多元化经营目标,追求经济利润的同时需兼顾增进社会福利等非经济职能。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强调国企的分类改革,在推进国企市场化的同时,保留一部分公益类国企,更加明确了国企服务社会的特殊责任。而民营企业受体制约束少,更多以经济利益为经营导向。陈丽红发现产品或服务直接与消费者接触的民企捐赠更多,而国企无此特征,表明民企社会责任的承担更可能出于市场性的目的。即国企慈善捐赠中蕴含的社会责任感程度应比民企更高,呈现出国企捐赠水平与应计和真实盈余管理的单向负相关关系更显著且同时成立

(三) 股权集中度与慈善捐赠动机

从利他视角分析,股权集中度越高,大股东与公司整体利益越趋于一致。而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通过长期地向利益相关者传达良好形象,能有效促进长期财务绩效,实现企业价值的提升。但若企业在捐赠的同时存在严重的盈余管理,公众对企业的正面评价会被削弱,股票价格跌落。因此,大股东为了长期利益,会倾向于让企业履行更多的且更一致的社会责任行为。股权集中度越高,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程度会越好。股权分散时,由于经营者的决策无法受到各股东的实质性影响,董事会难以有效传达出全体股东的利益需求,企业的决策实质被经营者控制。作为代理人,管理层获取与经营情况相匹配的报酬,其薪酬体系普遍与当期业绩相关,这使得管理层更加注重短期业绩。而社会责任的承担对短期绩效无显著影响。因此,股权分散企业的捐赠行为受社会责任感驱动的可能性更小。即股权高度集中企业的慈善捐赠中蕴含的社会责任感程度会比股权分散企业更明显,表现为股权高度集中企业的捐赠水平与应计和真实盈余管理的单向负相关关系更显著且同时成立。

综上所述,由于管理层自利动机或掩饰动机的存在,股权分散企业捐赠的私利性会强于股权集中的企业,使得股权分散企业的捐赠水平与应计和真实盈余管理互动的正相关关系至少会成立一个且较股权高度集中企业更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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