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我国环境行政约谈制度

时间:2018-09-26 编辑整理:陈晓晨 侯军亮 来源:早发表网

摘要:我国的环境行政约谈制度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文章立足学界对此制度的分歧,陈述与整合相关的理论,并对环境行政约谈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环境行政约谈制度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环境行政约谈;依法行政;服务型政府;治理

进入21世纪后,传统的国家管理模式逐渐呈现出与社会发展相脱节的趋势,因而单方输出命令型的政府管理模式日趋僵化。在这种时代发展背景下,社会管理由以前的封闭式向开放式转型。这种开放式的管理模式要求公众参与到社会治理中,由政府和公众共同管理公共事务,实现善治。由此兴起了一种新的行政手段——“行政约谈”用以实现社会管理的目标。行政约谈以其自身的柔和性优势愈来愈受到行政机关的青睐,并在诸多实践领域被广泛地运用。

“约谈”最先在环境监管领域应运而生并开始崭露头角,其“本质上是属于行政监管制度的一种”。2014年5月16日,环保部印发了《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意欲更好地开展约谈实践,与此同时,各地环境监管的规范性文件中出现了对环境约谈的规制。由于这是一种新兴的管理方式,还有不少人对约谈的实效性存疑。譬如,约谈是否有法律依据,该种约谈是否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干预的幌子,约谈是否能产生法律效力,约谈是否“雷声大雨点小”,等等。这些质疑说明环境行政约谈制度在法律依据、约谈效力以及约谈监管等方面存在不足和弊病。目前学界对行政约谈制度还缺乏深入性、全面性和系统性的研究,对行政约谈定性等争议颇大,尚未达成共识。

一、行政约谈的内涵

关于行政约谈的概念学界目前争论颇多,并没有明确的概念区分。我国的大量规范性文件混淆了行政约谈和约谈的概念,这种模棱两可的情形广泛存在于地方规范性文件中。有的规范性文件直接忽视了应该如何定义约谈的概念和性质。关于行政约谈的概念,学者意见不一。

关于行政约谈的定义,笔者比较赞同的概念为:行政约谈指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与行政相对方,通过约谈沟通、学习政策法规、分析讲评等方式,对社会组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的准具体行政行为,它是一种柔性的行政行为。行政约谈在创新行政服务和行政问责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这个概念也是被普遍认同和争议相对较少的一种定义。笔者在此从形式意义上定义行政含义,用目前我国行政权运行的一种新模式来来描述行政约谈。

二、环境行政约谈形成的理论基础

(一) 行政民主理念的形成与发展

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随着民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民主理念深入人心,民主内容也日益丰富,目前它不仅包含了经济民主、社会民主而且也包含了行政民主。实践中,行政执法实践和行政管理的民主化趋势也越来越快。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为公民权利的行使提供了便利条件和有效保障。因此,公民参与行政过程已成为一种趋势。民主是法治的应有之义,法治是民主的护航堤坝。公民参与行政管理是尊重公民自主权和参与权的本质要求,它能促使权力的运行公开化、透明化和常态化。行政民主既保障了公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又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吸收公众进入环境行政约谈可以让他们了解传统行政执法方式缺乏民主的弊病,使公众实时、清晰、全面地了解行政主体的决策。行政机关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公民参与权的行使。这是衡量行政制度是否民主的标准,同时,也是规范行政活动民主化、合法化、理性化的有效途径。

(二) 公法与私法平衡发展理念的深入与拓展

公法与私法是整个法律秩序的基础,是现代法的基本区分。公法和私法的冲突贯穿于法律发展的全过程。在传统的国家治理模式下,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是命令—服从的关系。受市场经济的影响,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已经从原来简单的命令—服从关系转变为相对平权型关系,尤其在某些行政领域,政府不再扮演“守夜人”的角色,这是公法法律关系向私法法律关系转型的一大飞跃。从行政法的角度来讲,正如北京大学罗豪才教授所指出的,“所谓公法与私法平衡发展就是要同时兼顾公益和私益”,妥善处理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的关系。在平衡论的视角下,法律只有赋予行政主体一定的行政权力,并以法律权威和国家强制力来保证这些行政权力合法有效行使,才能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此外,也要对行政权进行实质性的监督和制约,维护公民的行政参与权和救济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二者不可偏废。其目的在于用柔性的手段和方式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矫正传统理论当中单纯依靠命令性的执法手段进行行政监管的不当之处。这为行政约谈制度的产生和运用提供了理论前提和实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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