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改进研究

时间:2018-09-26 编辑整理:刘小翠 来源:早发表网

摘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任务,结合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以实现无污染的高效治理是必要条件。对农村生态环境污染现状及原因进行分析,总结出当前农村生态问题有:工业点源污染、农业面源污染、饮用水和排水污染、固体废弃物超标和其他方面引起的环境污染;在新农村建设中,确定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构建的指导思想,健全环境保护的监督体制、明确环境保护法的应用范围与规制领域、赋予农民生态环境保护的知情权等,为新农村建设中的环境保护提供支撑。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改进

前言

中国亘古以来便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数量大、密度大,农业生产是农民接触大自然的最主要方式。随着中国经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已经落实,农村建设是中国现代化建设中民族发展、民族共存的关键基础。要构建节约型社会、生态友好型社会、生态文明新农村,就必须对农村的生态环境进行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法是实现农村环境保护的最有效执行手段,生态环境保护法体系的完善能够保障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顺利展开,并高效进行。

因长期存在城乡分割形式的户籍制度,农村环保机制与环保机构、环保人员、基础设施均不足。导致在一些条件下,现有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环境保护体系已经无法适应生态环境保护的发展需求。由此,以国内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为依据,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法的建设,设计与构建能够适应农村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发挥法律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救济作用和惩治作用显得十分重要。

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改进划分为三方面完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环境问题和原因;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对当前运行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改进。

1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生态环境现状及原因

1. 1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生态环境现状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质意义就是对城乡的分割进行统筹,即将城市和农村整合为一个有机整体。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将城市与农村进行整合,也称为国家的一体化。中国自古以农业为文明发展,支撑起传统中国。传统中国的城市与农村存在分化现象,且分化现象极为严重。城市与农村的分化在上层建筑方面、经济方面等均有体现。传统中国主要依靠强制统治和农村自我整治,已无法满足中国社会主义城乡统一的发展战略,因此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被忽视的农村生态环境污染问题,不仅会对农村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产生威胁,更会对新农村建设的速度产生制约。因此必须对新农村建设中生态环境问题高度重视。在新农村的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生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 1.1工业点源

乡镇企业的不断发展,促进了新农村建设的经济发展,但也给当前居民带来了生态环境问题。企业的粗放式管理,使得资源开采十分无序,植被遭到大面积地破坏,导致大气受到严重污染。

1. 1.2农业面源

在新农村建设中,农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虽然有很多新型环保设备的运行,但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农药等物逐年增多,导致大气和土壤遭到了巨大的污染。地膜的广泛推广,使得这些物质非常难以降解,对土地造成的生态破坏是长期的。

1. 1.3饮用水和排水

在农村地区,村民的饮用水大多数均为地下水,而新农村建设中的乡镇企业不断的生产,使得地下水的水体遭受到了严重的污染。在排水方面,几乎是一种散排的状态,仅靠自然蒸发土地消纳废水和污水十分缓慢,且治标不治本。

1. 1.4新农村建设中的固体废弃物超标

在该方面造成的废弃物主要有:

(1) 农田与果园建设运行中排除的残留物。其中,秸秆的燃烧过程中,存在不完全燃烧的现象,使其产生的CO和CO2等有害气体,对农村的大气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2) 牲畜与家禽的粪便等物带来的污染。在农村,大多数农户对牲畜与家禽排放出的粪便不会做任何处理,就排放到户外。经过这样的运行,会使得地表水与饮用水遭到严重污染。牲畜的粪便在堆放的过程中,会被分解生成甲烷、甲硫醇等气体,这些气体一旦达到一定的浓度,就会给人类带来有害影响;

(3) 村民的粪尿和生活废弃物带来的污染。在新农村建设之前,人类的粪尿等排泄物就暴露在空气中,新农村建设之后,这种现象仍然存在。这样的垃圾不仅侵占了土地,还会为老鼠和一些病原体的滋生提供场所。这些垃圾侵入人类饮用水或生活中,会严重影响人类生存发展。当这些垃圾侵入污水和土壤中,将会造成混合式垃圾,为生态环境带来十分严重的污染。

1. 1.5其他方面引起的环境污染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乡镇餐饮业与加工业日益发展,多数是使用煤当作燃料,当然也有村民利用乱砍滥伐得来的树木当作燃料的情况。但无论是哪种状况,均会为生态环境或大气环境带来十分严重的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生态环境问题,使得农村的生态系统失衡的趋势变得十分明显。

1. 2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生态问题产生原因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是农村社区的构建。农村社区是农村居民在社会中最基础的活动单位,是其居住的地域基础。新农村建设中所构建的农村社区具有开放性、流动性、变化性和异质性。使得农村日趋城市化,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这也随之带来了生态环境污染问题。新农村建设中的生态环境问题的形成原因多种多样,有历史遗留原因,也有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之间存在的矛盾因素,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生态问题出现的原因归纳为以下方面:

1. 2.1农民的生产以及生活的习惯比较落后

一直以来,旧农村的生产技术十分落后,且村民的文化素养不高,生态环境污染与破坏因村民的不良习惯而形成。新农村在不断建设,但不能改变人们的思维习惯,使得垃圾随处扔、秸秆随处烧、化肥与农药随处施用已经十分普遍,这使得生态环境破坏的主体异常庞大,难以根治。

1. 2.2村中的环保法律不健全与环保力量薄弱

实际上,农村环境保护会涉及到很多个部门,例如环保、农业、水利与林业等相关部门。且各个部门可能会有职能交叉的部分,使得农村环境问题出现得不到解决的状况。在新农村建设中,部分乡镇的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调动频率比较高,这会影响环保工作的顺利进行。综上,目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环保队伍的组建很难适应环境问题的加重。

1. 2.3农村的环保资金不足和环保举措不当

今的农村建设中,环保的资金投入不够,使得环境保护过程中的基础设施十分匮乏,因此不能够及时解决生态环境中存在的问题。环保资金投入的不足,使得环境质量改善的举措就得不到落实,农村环境保护的建设就会落后。

2新农村建设中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缺陷与改进

2. 1新农村建设中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缺陷

对于新农村建设中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运行中存在的缺陷可划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2.1.1农村中的资源产权关系存在模糊性、导致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难以运行

农村的生态环境资源有“公共属性”,土地等资源产权之间的关系会存在不清晰的状况,造成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实施起来比较困难[6]。新农村的建设导致城市工业污染逐渐向农村转移,此时,该方面的环境保护就变得十分复杂,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将难以运行。

2.1.2生态环境的知情权缺失、影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推行

当前,国内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缺乏生态环境的知情权、参与权等规定,更没有为村民构建一条可靠的维权途径。生态环境的知情权,作为广大人民群众应该享有的权利,是国民了解国内的生态环境状态、生态环境管理状态等信息的权利。通过法定程序对村民应有的知情权予以保障,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治理与防护,生态恢复是非常重要的。

2.2新农村建设中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改进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环境保护法律的构建,是一个十分庞大的工程。其中,既包含了立法的改进,还包含了执法与法律监督的改进等方面。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改进提出的建议如下:

2.2.1确定新农村建设环境保护法律构建的指导思想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的构建应该适应时代的进步和发展,该保护法的指导思想主要包括: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环境资源问题、环境保护法现状、以及国内农村环境保护的历史转变需求出发,依据新农村和农村环境的法治要求,利用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环境保护法律进行逐步健全,尽可能保障村民的合法环境权益,完善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

2.2.2健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环境保护的监督体制

以高效解决新农村建设中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环境保护法律中的缺陷为目的,明确环境保护相关部门,明确各级政府在环境保护中应该负到的责任,加强农村环境保护队伍的建设。

新农村建设中环境法律中应明确规定,相关政府应该对新农村建设中环境保护的管辖区域,加大环境监管力度,能够使城乡的环境保护成为一体。

2.2.3明确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应用范围与规制的领域

(1)从法律的角度上明确农村的概念、农村环境的概念、以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概念。从这些概念出发,能够进一步对社会主义新农村环境保护的概念进行界定:防治新农村环境污染,避免生态破坏,改善、保护的同时建设农村生态环境的一系列活动;

(2)明确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制应用的领域。国内新农村建设中环境保护重点领域有:

①农村环境污染的综合防护和治理;②新农村建设中的工业污染治理;③土壤污染和新农村面源污染治理;④饮用水的环境安全防护;⑤规模化禽畜产生的污染防治。

针对上述环境治理任务,改进的新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①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源的保护;②土壤污染的防治;③对禽畜和水产养殖造成的污染进行防治;④对工业污染和农药化肥等污染进行防治;⑤发展生态农业与绿色能源;⑥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其他方面的环境保护。

2.2.4赋予农民生态环境保护的知情权

构建一个比价完整的体系,其中包含农村民众的环境权、环境监督权、环境知情权以及相关的诉讼权利,利用加强农民生态环境相关权利,制约污染破坏行为。

3结论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是当前国人十分关注的话题之一。应将农村生态环境污染的治理,以及生态保护法逐步进行加强与完善,从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完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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