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相关问题探究

时间:2018-08-01 编辑整理:董丽云 来源:早发表网

摘要:2017年4月份浙江省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要求,在浙江省内开展混改企业员工持股试点,至目前全省入选试点的共计9家单位。这次试点给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员工持股工作提供了丰富的借鉴经验,同时也暴露出了较多的问题。本文以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作为研究对象,以浙江省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试点企业员工持股的基本特点为切入点,分析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主要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思路,以期能够对浙江省全面推开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提供参考。

关键词:国有控股员工持股混合所有制问题建议

一、员工持股概述

员工持股主要是指企业出于保留、激励和吸引员工的需求,通过使员工持有本企业股票的方式,使员工享有剩余索取权的利益分享机制和拥有经营决策权,但是不享有企业的所有权的参与机制。

2016年由国资委、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给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提供了总体方略,之所以要推行员工持股政策,主要是因为:一是员工持股有利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股权结构的多元化,从而为实现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提供治理基础;二是员工持股能够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机制,将员工的利益与企业利益紧密联系,实现风险共担,从而有利于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浙江省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试点企业员工持股的基本特点

浙江省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试点企业员工持股从目前来看呈现出一些基本的特点,这些特点的存在也为员工持股的后期管理带来了较多的困境:

一是试点企业虽然是以技术要素和人才资本贡献占比较高的科技型企业为主,但是涉及的行业和领域却比较广泛,如医药、热电和规划设计等。

二是股份来源的途径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即通过增资扩股的形式将部分股份分配给职工由其购买持有,或者通过新设股份制企业,将净资产量化定价为总股本并分配给职工等。

三是持股形式间接和直接并存,即对于规模和员工持股人数较少的企业以直接持股为主,而规模大、人数多的企业受法定人数限制以间接持股为主。

三、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存在的主要困境和问题分析

虽然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员工持股对于其股权结构多元化和建立长效激励机制等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实践中受经验缺乏等因素的制约,存在较多的困境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试点企业的员工持股缺乏较为统一的方案和法律保障

从目前浙江省的试点企业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来看,基本上是以试点企业制定关于以持股方式、持股人数、范围和锁定期、股权流转规定、分红方式等内容的方案并报批,在批复后报省国资委备案。这种方式虽然给予了企业较大的自主权,但同时也形成了不同企业的方案差异较大的现象,加上员工持股在持股的权利范围、持股的架构问题以及相应的法律保障方面较为欠缺,从而为企业后期的员工持股管理带来了较大的难度。

(二)关于确定持股员工范围的问题

虽然按照试点意见的要求,明确了优先支持技术要素和人才资本贡献占比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以及转制科研所等,但是对于这些试点企业如何确定持股员工的范围却并未予以明确,当前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将对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核心骨干人员纳入持股员工的范围,这种做法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不可否认对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来说却存在着一定的管理挑战,即对于“重大影响”、“核心骨干”的评价是否合理、客观等,若缺乏较为公开透明的评选和监督机制,则容易在企业内部产生不稳定因素,存在管理风险。

(三)目前所规定的员工持股期限过短,难以实现其对企业长期治理的改善作用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员工持股的本质仍然是一种投资行为而非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激励机制,因此员工持股的有效期普遍较短,一般以1年或者3年为主,在此背景下,持股员工更多关注的是股价走势,通过买卖股权获得现金,从而减少了其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也很难将持股员工的利益与企业的长期战略发展紧密联系起来,难以实现其对企业长期治理的改善作用,容易使员工持股的目标落空。

四、优化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建议

如上文所述,由于当前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尚在试点阶段,因此在实施员工持股过程中存在较多的困境和问题,存在优化的必要。鉴于此,笔者建议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进一步明确可以开展员工持股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条件

在明确优先支持技术要素和人才资本贡献占比较高的企业开展员工持股的前提下,需要进一步明确可以开展员工持股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细化条件:一是可以将部分商业企业纳入可实施员工持股的企业,但是商业企业的主业必须处于充分竞争领域和行业;二是企业的股权结构必须合理,即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满足一定的比例;三是企业的治理结构必须健全且具备充分市场化的条件,充分市场化的判断条件应当包括但不局限于业绩考评体系和劳动人事分配制度等市场化;四是对于集团型的企业来说,应当明确其利润和营业收入至少90%来源于外部市场,而非集团内部。

(二)进一步细化员工持股的范围、比例、方式及锁定期,并引入独立性较强的监督机制对于员工持股范围的细化应当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对于上文所述的“重大影响”、“核心骨干”进一步细化至可衡量的业绩评价、专业技术等具体指标;二是必须明确由政府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监事、外部董事不能参与员工持股;三是在进行员工持股范围明确的过程中,必须引入独立性较强的纪委、内部审计等监督部门的监督,并及时进行信息公开,以有效减少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因此而产生的不稳定因素和管理风险。

对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比例必须予以明确,既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股权结构情况设定员工持股总量与企业总股本的限定比例,同时也应当明确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占企业总股本的比例,王春晖教授在其《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几个问题》一文中对该比例进行了明确,分别是30%和1%,可供大家参考。

对于员工持股的出资方式,目前常用的主要有货币出资和员工的技术成果入股两种,其中对于货币资金入股的关键关注点在于及时缴纳的问题,而技术成果入股的关键关注点则是成果的权属证明、评估作价及转移手续的办理等,严禁企业向员工垫资、借贷等,以防止员工因出资问题而产生资金风险。

对于前文所述的员工持股锁定期较短,难以对企业长期治理起到改善作用的问题,笔者根据当前的一些相关证券法规的要求,建议可将持股的锁定期设定为不少于36个月,尽量减少员工持股的短期化行为,将持股员工的利益与企业的长期战略发展紧密联系起来,实现其对企业长期治理的改善作用,从而确保企业进行员工持股目标的实现。

(三)进行员工持股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进行员工持股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的主要目的在于为职工持股的权利范围、持股的架构等方面提供法律保障基础。

五、结束语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作为我国国企新一轮改革的产物,如何实现对其科学有效的管理是一个值得探讨的新问题。员工持股作为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提高管理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新思路,其目前尚处于试点阶段,存在较多的问题和困境。本文从解决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问题和困境为出发点,在探讨员工持股的问题和困境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以期能够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员工持股管理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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