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金融改革的核心内容是规范民间金融

时间:2017-10-19 编辑整理:早发表网 来源:早发表网

摘要:  每一次改革,都预示着新的发展机会。这次,对于叱诧商海的浙江商人们来说,温州金融改革,再一次成就其大展身手之契机。3月28日,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区获批,已近两月之久,改革蓝图递次呈现。从实施方案到具体细则,改革的步伐走得稳健而有力。

不同于10年前经过央行总行批准、侧重于金融业务的金融改革,此次温州金改经由国务院批准,自上而下,更具权威性,更注重市场机制的建立。作为金融改革的全国性惟一试点,对于未来将在全国推开的金融改革,温州金融改革无疑是抛砖引玉之举。

“能做的先做起来”,这是两个月来活跃在金融改革第一线的温州人说得最多的一句话。尽管中央对于改革仅仅确定了12项粗线条任务,但对于如何将其落到实处并未作出明确界定。不过,这并不妨碍务实的温州人推进改革进程。短短两月间,改革多项措施已在当地推开:民资管理公司相继起航、小贷公司招标、民间借贷登记中心挂牌并开首单“阳光化”借贷……

温州金融改革的景象可谓热闹。政策、措施接连不断,然而,在看热闹的背后,对于温州金改的担忧与争议也不在少数。而民间借贷如何阳光化?民间金融如何发起设立银行等金融机构?这些都没有具体的路线图,这对于习惯了凡事向上汇报的地方政府而言,无疑是一次放手尝试的大考;再如,事前各方高度关注的“金改”核心内容如“利率市场化”等问题并无涉及,而一些被明确的改革任务,如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具体标准如何实施尚无定论。这些忧思,或许只有通过时间来验证。若干年后,改革会是怎样一番成效,如今谁都难有定论。

对于温州金融改革的主要目标,温州市委书记陈德荣概括为:2012年新增小额贷款公司30家,2013年总数达到100家,实现都市功能区和中心镇全覆盖;2012年银行金融机构市级分行基本设立小企业专营机构,完成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工作;2013年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实现县(市、区)全覆盖。

目标已经确定,在改革不断推进的道路上,找准方向、坚定前行显得尤为重要。“引金融水、浇实业田”,贴切地形容了业界对于本次金融改革的深层期望。温州近年来呈现出的民资乱象,实则是产业空心化的外在表征。故而,要改变当前温州乃至更大范围内的产业空心化局面,将经济拉回到实体经济主导的轨道上来,借力金融改革,将资本引至实体领域,成为本次金融改革摆在首位的重大课题。

金融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以温州作为试验区的“金改大旗”要在全国各地逐一推开,更是需要经历长期的考验与磨砺。但愿这场艰辛的改革在完成温州民资自我救赎的同时,也能为中国金融改革带来创造性的经验。

(冯洁)

文/杨文进

“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最核心的内容是民间金融的规范化与组织化,这是我国民间金融活动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只有解决了这方面的问题,民间金融的其他各项功能才能得到更好地发挥

国务院关于“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内容公布后,对其中的意义和作用等,人们从不同角度发表了各自的看法,有认为主要内容是“促使金融资本服务于实体经济”(或者“建立草根金融服务于草根实体经济”,“破解微小企业融资难”,“金融回归实体经济”等),也有人认为主要目的是促使民间金融“阳光化、合法化和规范化”;更有人认为是“进行体制创新,为全国金融改革提供经验”、“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提供了政策依据”等等,这些认识显然反映了“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所要达到的目标,但有些认识也反映人们对我国基层金融实际状况等并不很了解,因为有些问题,如民间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等问题实际上是早已解决并且解决得非常成功,有些问题,如“破解微小企业融资难”和解决温州当前经济金融运行中存在的“两多两难”(民间资金多、投资难;中小企业多、融资难)等,则难以通过单纯的金融体制改革解决。

笔者认为,要真正认识“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意义,就必须对当前发生在我国民间融资,尤其是温州地区的金融状况及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客观分析后才能得到。因为我们知道,民间金融是改革开放后就一直存在,并且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其正常的活动也得到法律的保护,唯一缺憾就是没有得到政策上的正式认可,是什么原因在它“合法”存在几十年后的今天,才通过“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实施而让其获得政策上的正式认可,这只有在对我国当前民间金融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一)

通过对国务院批复“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意见和对温州甚至我国整个民间金融与经济发展情况的研究,就会发现人们所说的民间融资的“阳光化”或“合法化”、“破解微小企业融资难”、“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等并不是其中最主要的任务,真正核心的任务或主要目的是“民间融资的规范化”。这正如文件指出的“开展金融综合改革,切实解决温州经济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不仅对温州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而且对全国的金融改革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探索意义。”“温州十二条”中的第一条就是“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最后三条也是这方面的内容,除第四项外,其他各项则是落实“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组织保证,可称其为“组织化”,也就是将被认为“无序”或“不规范”的民间金融活动转化为能够保证政府有效监管的正规性的有组织的“有序”或“规范”的金融活动。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民间融资的阳光和合法性、草根金融与草根经济的结合、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等,在我国是早就基本解决的问题,而且某些方面,如草根金融与草根经济的结合,或者说民间金融与实体经济的结合,可以说是非常成功的,甚至在全世界都是绝无仅有的。我国经济成功的关键是民营经济的崛起,而在我国的金融结构中,以政府为主导的银行体系是以国营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民营经济,尤其是微小企基本被排斥在外,即使在国营企业占国民经济比例如此之小的今天,其仍然占用了80%以上的银行信贷和绝大部分公募股权和债券投资,在民营经济起步和崛起的20世纪80-90年代,这种情况则更突出,在此背景下,我国民营企业的崛起是通过什么方式解决外部融资问题的,答案就是民间金融。

在我国的传统社会中,有一种建立在宗族、亲友和邻里之间的互助关系,这种关系不仅是抵御天灾人祸的保障工具,也是社会生产发展的重要资源,是中国传统社会中最重要的一项社会资本。在传统社会向现代市场经济转换的过程中,这种资源除了继续发挥其特有的社会保障功能外,还是人们最初创业和事业拓展最主要的社会资本,我国20世纪80-90年代民营经济初创时期,甚至在今天许多地区仍然是人们初始创业和发展获得外部资本的最主要途径,占我国经济比重日益扩大的民间实体经济正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可以说几乎所有的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都得到这种性质资本的支持。在缺少银行体系资金支持的背景下,没有这种性质的资本支持,我国的民营实体经济仅靠自身积累是不可能取得今天这种成就的。即使在今天,因受到城市和市场经济的侵蚀,这种性质的社会资本正被快速地耗蚀,但它仍然是大部分民营企业外部融资的主要来源。

自然,受到地域、宗族等方面的限制,这种性质的资本的规模和抵御风险的能力相对有限,难以满足所有民营企业生存发展,尤其是一些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的资本需要,但我国民间金融与实体经济的有效结合却是有目共睹的。实际上,最让笔者担心的是,随着市场经济和城市化对传统社会的日益侵蚀,传统社会资本正在快速耗蚀,由此建立在传统宗族、血缘和邻里之间的民间直接融资将逐渐被间接但正规的金融机构融资所取代,民间金融与实体经济之间的有效联系不可避免地会被削弱。这是因为,建立在传统社会资本基础上的直接融资,不仅借贷双方的信息更充分、程序更便捷等,而且受到宗法等社会关系的约束,借贷双方失信的社会成本非常大。对借款人来说,除非经营失败而确实没有偿还能力,失信则意味着在当地失去生存的基础,温州一些人因经营失败无法还债而自杀就是这种资本作用的体现,正是这种约束,使得我国的民间金融失信的比例非常低。与之相比,以正规机构为代表的间接融资,不仅信息更不对称,程序更繁琐,而且由于缺少传统社会资本的保证和约束,追求资金安全为首要目标的正规的金融中介组织,信贷的发放必然建立在资产抵押的基础上,而缺少(金融机构信赖的)资产抵押物却正是所有微小型企业的共同特征,这是造成它们在当今世界所有国家都普遍存在融资难的最主要原因。可以说,如果没有政府的直接介入,社会越现代,企业融资越依赖于正式的金融中介组织,那么该社会微小企业的融资难度也就必然越大。以正规的金融机构取代建立在血缘和宗族社会关系基础上的自发的民间金融,不仅不会促进(基层)金融与实体经济的结合,反而会扩大它们之间的鸿沟。这种情况说明,“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最主要目的,并不是解决民间金融与实体经济的结合和以草根金融来促进草根实体经济发展的问题。

尽管建立在传统社会资本基础上的民间直接融资比正规的金融中介组织更有利于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的结合,但要看到的是,随着市场经济和城市化对传统社会的不断侵蚀,后者对前者的取代将不可避免。同时,在满足中小型,尤其是微小型企业的融资来说,以区域为基础的小型或微型金融机构,显然比全国或地区性的大中型金融机构更具有优势,而以区域经济服务为对象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中所占的比例是很低的,在许多地区甚至还是空白,所以大力发展微小金融机构有其客观需要。但在此过程中,如何保证这些金融机构不像原有的农村信用社那样被异化(本应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却成为从农村抽取资金于城市经济发展),同时如何保证道德风险不被放大等,将是“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所需着力探讨解决的。

正是看到民间金融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所以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政策上没有明确民间金融的社会地位,但法律却不仅认可了民间金融的存在,而且给予了相应的保护,如法律不仅保护资本本金,而且也保护不高于银行同档次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我们知道,只要法律给予保护的,就是合法的和阳光的。这说明,我国正常的民间金融活动,改革开放以来就是合法和阳光的。这种情况也就决定了,民间金融的“合法化”与“阳光化”并不是“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主要目的。至于目前政策和法律禁止的“非法集资”(或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则是在任何法治社会都不会被允许的。民间融资在我国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对其中有些内容的定性还比较模糊,一些内容与客观存在要求不相符合,同时法律与政策之间在某些方面也不统一,这些决定了“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在推行中会根据社会需要,对其中的一些内容进行更清晰的界定,某些方面的管制会相对放松。

(二)

随着民间金融的发展状态和实体经济对其需要的加强,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领域也就必然成为极其自然的事情。虽然为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政府在金融领域实行了严格的管制,但为了满足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从20世纪80年代起,就逐渐放开了民间金融组织化的出路,如完全由民间资本主导的台州银行,就是由民间资本在1988年成立的“浙江黄岩路桥银座金融服务社”基础上通过发展而不断转制形成的;此后,全国各地正规性非银行制民间金融机构,如小额借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寄售行、典当行、信托以及金融租赁公司等就不断地涌现,民间资本投资的投资银行或证券公司也开始出现,因此可以说,20世纪90年代以来,民间资本进入非银行性金融业的大门就已打开。20世纪90年代中期,更是成立了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民生银行;同时,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制和城市信用社的股份制改造等,尤其是这些银行股份的发行上市,更是为民间资本进入正规的金融系统提供了可能。在对民间资本开放的同时,还对外进行了开放。这些情况说明,虽然仍然受到较多的限制,但民间资本进入正规的金融体系已经不是个主要问题。我国金融领域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已不是民间资本能否正常地进入与退出,而是计划经济色彩浓厚,政府对金融领域的管制过于严格,金融创新活动受到严重压制,不能发挥金融系统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民间资本即使进入正规金融体系,要么甘当配角或仅仅充当出资者(参股分红)的角色,要么接受政府的严格管制而难有作为。这些情况说明,“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改革重点,并不是要解决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体系的问题,而是如何改革金融管理体制,为金融体系有效配置资源创造条件,其核心点是放松金融管制,激发金融有效配置资源的创新活力,同时又能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

要特别指出的是,温州当前经济金融运行中存在的“两多两难”(民间资金多、投资难;中小企业多、融资难)这个突出问题,既不是金融体制与实体经济需要之间不相吻合的结果,也不是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狭窄的问题,而是我国的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的结果。诚然,我国的金融体制与实体经济之间存在着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需要改革完善,“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就承担了这方面的任务,但要特别认清的是,在国家整体资金过剩,游资泛滥,商业银行资金也严重供过于求的情况下,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的融资难问题,就一定不是金融体制与实体经济需要之间不相适应的问题,而是国家整个宏观经济出现严重问题,也就是内需日益乏力,外部则因汇率快速升值造成相对成本日益提升使我国的国际竞争力不断下降而导致外需不足,同时因为以美元衡量的收入水平快速上升,人们为追求生活品质改善而大量购买国外高档商品(包括旅游、留学等),致使有效需求大量向外转移,从而导致所有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而陷入高成本与低收入的窘境。我们知道,所有的金融资本都是“嫌贫爱富”的,当企业效益好时,银行会追逐向企业贷款而做锦上添花之事;当企业效果不好而急需资金维护生存时,银行不仅不会提供贷款,而且会迫使企业归还贷款而做雪上加霜之事,由此也就产生了我国近几年来社会整体资本过剩,企业却普遍融资困难的主要原因。这种情况是金融体制改革所不能解决的,它是我国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后即将进入“发展陷阱”的症兆,这种症兆在沿海地区,尤其是浙江是非常突出的。今后相当一段时间,社会资金泛滥与企业融资困难并存的局面会继续加强。

(三)

虽然我国的民间金融与实体经济保持了良好的结合,同时也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但它们却始终游离于政府的监管之外。如果说在改革开放的初、中期,它们的规模尚小,其无序运行还不足以对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稳定构成威胁,那么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大,同时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它们在空间上日益脱离原来由血缘和宗族关系为基础的区域限制,那么这种不受监管的金融活动对社会政治经济的威胁也就越来越大,最主要的是,这种风险的大部分最终都是由政府承担的。这是因为,在我国一旦发生民间金融产生的较大的群体性风险,无论其是金融诈骗还是从事实体经济活动的正常集资(如温州的立人教育集团等),当事件发生后,人们最终都是通过各种手段(有些甚至是非常激烈的手段)求助于政府,而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将不得不花费大量的财力和物力来应对危局,如“吴英集资案”和“立人集资案”等等,其残局无不是政府来收拾的;更主要的是,由于借贷关系是非正规形式的,是以个人间的信用关系为基础的,这种以个人为主体的借贷,资金贷放的主体必然是非常集中的,也就是贷款人会将大部分甚至有所款项贷放给单个借款人,其中隐藏的风险是非常大的,一旦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人往往就会采取非法的极端手段,由此迫使借款人外逃甚至自杀等,结果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破坏社会稳定,2011年温州许多企业家外逃或自杀,很大原因就是因为无法及时偿还债务而遭受来自贷款人对人身安全威胁的结果,由此不仅造成借款人企业生产的严重紊乱,而且不时引起群体性事件(工人讨要工资、供货商素要货款等而组织游行和围攻政府等)的发生,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和秩序,政府不得不投入巨资和大量人力介入其中。这种不受监管却要政府承担责任的状况,显然是政府所不能忍受的,必然要将其纳入受监管的规范体系中来。与此同时,随着规模的日益庞大,这些不受监管的“体外循环”的民间金融活动,还对我国的宏观调控政策,尤其是宏观金融调控政策形成巨大的干扰,近年来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的日益下降,除了改革深化带来的经济系统自身功能的日益加强和政府对经济形势的不时误判等因素的影响外,与这些规模日益庞大的“体外循环”且在全国各地不断游荡的民间金融活动有非常密切的关系,近几年一些主要农产品价格的非正常波动,也与这些民间金融活动密切相关,这些显然是政府所不能容忍的。所以,建立在非规范和非正式中介组织基础上的民间金融的最大问题,就是随着其规模和范围的扩大,给社会政治经济稳定带来了越来越大的隐患,同时也极大地降低了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为消除这种隐患,政府必然要将它们纳入正常的社会管理系统中来,这也就是“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最核心的内容。由此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在国务院对“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规定的12项内容中,除了“境外直接投资”这条外,所有的内容都是民间金融的规范化与组织化,而这其中,规范性是核心,组织化是手段。

从上分析可见,“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实施,虽然具有促使民间金融“合法化、阳光化”和促进民间金融与实体经济更好结合等方面的内容,但最核心的内容是民间金融的规范化与组织化,这是我国民间金融活动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只有解决了这方面的问题,民间金融的其他各项功能才能得到更好地发挥。

(作者为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浙江工商大学“金融学研究基地”副主任、经济学博士,本文得到“教育部省属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浙江工商大学现代商贸研究中心”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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