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几款,公共图书馆法未成年人服务条款:基于托马斯“五因素”理论的阐释

时间:2018-06-19 编辑整理:张丽 来源:早发表网

〔摘要〕未成年人作为人群服务均等化的重点关注对象出现在公共图书馆法中。公共图书馆的未成年人服务经历了从忽视到正视再到重视的发展过程。未成年人服务逐步发展成为公共图书馆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之后,未成年人服务条款开始出现在国内外公共图书馆与公共文化的相关政策中。公共图书馆法中涉及未成年人服务的是第三十四、第三十七、第四十八和第五十条,内容涉及专门空间、专业人员、专门服务、专门馆藏、专业合作五个方面,与美国学者托马斯1982年提出的儿童图书馆服务专业化的“五个专门”因素理论相吻合。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法,未成年人服务,托马斯,五因素

公共图书馆法呼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历史要求,着力解决文化需求保障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未成年人作为人群服务均等化的重点关注对象出现在立法中。文章基于美国学者托马斯提出的儿童图书馆服务专业化的“五个专门”因素的角度,聚焦公共图书馆法中的未成年人服务条款进行研究性阐释。

1公共图书馆未成年人服务发展进程:从忽视到正视再到重视

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公共图书馆的未成年人服务都不是从来就有的,未成年人曾长期被排斥在图书馆服务之外。早期,人们对于儿童缺乏正确的认识,年龄的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是模糊的。在西方,儿童被看作是发育完成了的微型成人;在中国,儿童被看作是缩小的成人。那时在图书馆员的眼中,儿童活泼、好动的性格与“安静、整洁”的公共图书馆形象格格不入,因此,通过年龄门槛将儿童拦在公共图书馆门外是常见的现象。

伴随西方文艺复兴的兴起,人们开始认识到儿童与成人的不同,儿童本位观逐步形成,各个领域开始将儿童单独区分开来,出现了儿童医院、儿童公园、儿童剧院等,公共图书馆的大门也开始向儿童敞开,不过此时的图书馆都会设定儿童的入馆年龄,儿童进出图书馆需接受严格的监督,借阅图书也必须在父母的陪同才能完成。在中国,五四新文化运动促进了人的发现,而人的发现归根结底要看处于社会结构最底层的人,只有当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和儿童的个体独立价值被肯定的时候,人的发现才是完整的。先觉者开始将目光投向儿童,作为人生命中的独特阶段,儿童的本能和本性得到了社会的重视,“儿童本位”的儿童观在中国形成。

伴随儿童的发现和儿童权利意识的崛起,儿童本位观开始形成,儿童阅读作为人生阅读的起点受到重视,未成年人成为公共图书服务的一类重要而特殊的群体。伴随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提出,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的代表成为公共图书馆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共图书馆未成年人服务的发展过程就是儿童被不断发现的过程,可以说没有对儿童的认识和儿童观的形成,图书馆的未成年人服务不可能从其他群体服务中凸显出来。与儿童逐步被发现的过程一样,公共图书馆未成年人服务走过了由忽视、正视再到重视的一段漫长历程。

2公共图书馆未成年人服务的政策演进

未成年人服务逐步发展成为公共图书馆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之后,未成年人服务条款开始出现在国内外的公共图书馆与公共文化的相关政策中。

 

2.1国际图书馆界政策法规中的未成年人服务条款

国际图书馆界最有影响的两部纲领性文件——《公共图书馆宣言》和《图书馆权利宣言》均涉及到未成年人,提出了“取消年龄限制”的主张,保障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一样平等享有图书馆的权利。“公共图书馆应不分年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语言或社会地位,向所有的人提供平等的服务”(《公共图书馆宣言》(1994年版));“个人利用图书馆的权利不应因为出身、年龄、背景或观点的原因而受到拒绝或消减”(《图书馆权利宣言》第5条)。通过这些理念的广泛传播和影响,年龄不再成为限制未成年人进入和使用图书馆的障碍。取消年龄限制的理念得以在公共图书馆领域普及。

此外,《公共图书馆宣言》提出的十二项“使命”中有两项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从小培养和加强儿童的阅读习惯”和“激发儿童与青年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前者更是被列为公共图书馆十二项使命之首。《图书馆权利宣言》二十一个配套性解释文件中与儿童和青少年图书馆服务相关就有四个:《儿童和青少年利用非印刷资料》(Access for Children and Young Adult to Nonprint Materials)、《学校图书馆媒体计划中资源与服务的利用》(Access to Resources and Services in the School Library Media Program)、《未成年人自由利用图书馆》(Free Access to Library for Minors)、《未成年人与网络的互动性》(Minors and Internet Interactivity)。这四个阐释性文件分别从不同角度对未成年人服务提供了政策保障。

国际图书馆界另一个对未成年人服务产生较大影响的文件是国际图联出台的三部未成年人图书馆服务指南(《婴幼儿和蹒跚学步儿童图书馆服务指南》《儿童图书馆服务指南》《青少年图书馆服务指南》),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制定,并细分为婴儿和蹒跚学步儿童、儿童和青少年三个群体。三部指南分别从馆员、经费、资料、空间、服务、合作网络、宣传、评估等角度论述如何来提高和改善三类人群的服务。

2.2我国公共图书馆与公共文化政策中的未成年人服务条款

我国图书馆政策文件中最早提及未成年人且对我国少儿图书馆事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是20世纪80年代颁布的两个文件:一个是1980年5月26日中央书记处第23次会议通过的《图书馆工作汇报纲领》,另一个是1981年7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文化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全国少年儿童图书馆工作座谈会的情况报告》(国办发[1982]62号)。两个文件中都明确指出“要在中等以上的大城市建立少年儿童图书馆,凡新建公共图书馆要考虑儿童阅读设施的安排”。两个文件的出台对未成年人服务空间的设置提供保障,带来了我国少儿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一个高潮。

2008年颁布的《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标108-2008)第二十二条规定,“少年儿童图书馆的建筑面积指标包括在各级公共图书馆总建筑面积指标之内,可以独立建设,也可以合并建设。独立建设的少年儿童图书馆,其建筑面积应依据服务的少年儿童人口数量确定;合并建设的公共图书馆,专门用于少年儿童的藏书与借阅区面积之和应控制在藏书和借阅区总面积的10%~20%”。这是我国首次对少儿阅览空间面积的量化表述,规定应根据服务人口的数量来确定阅览空间面积的大小。2010年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儿童图书馆建设工作的意见》是专门针对少年儿童图书馆建设的文件,提出要在政策、经费投入、人才培养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促进少年儿童图书馆事业的快速发展。2011年国务院发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确立了儿童优先的服务原则。在此原则的指导下,《纲要》指出要不断完善公共图书馆未成年人服务体系,增加社区图书馆和农村流动图书馆数量,公共图书馆设儿童阅览室或读书角,有条件的县(市、区)建儿童图书馆。2015年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将儿童与农民工群体、农村留守妇女、老人一起作为具有时代特点的特殊群体,要求公共图书馆创造出具有针对性的服务内容与方式,并将学龄前儿童基础阅读促进工作作为公共图书馆在“十三五”时期的任务部署,凝练成相关项目并加以落实。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获得表决通过,未成年人作为公共文化服务的特殊人群被提及,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的主要公共图书馆和公共文化的政策和文件分别从空间设置、面积大小、经费投入、人才培养等方面对未成年人服务进行规定,在儿童优先原则的指导下,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的代表,已经成为公共图书馆与公共文化政策制定中优先考虑和必不可少的一类特殊人群。

3公共图书馆法中的未成年人服务条款

公共图书馆法中的未成年人服务条款的设立是为了呼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历史要求,主要解决公共图书馆服务人群发展不平衡和不充分问题

3.1几个重要概念

3.1.1少年儿童vs未成年人

公共图书馆法中交替使用“少年儿童”和“未成年人”两个名词来表明与成人相对的群体。“少年儿童”出现了四次,集中在第三十四条中,“未成年人”出现两次,分别出现在第三十七条和第五十条中。“未成年人”属于法律术语,关于这个术语的界定,通常出现法律条文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少年儿童是按生理年龄对未成年人的划分,根据国际图联发布的《儿童图书馆服务发展指南》和《青少年图书馆服务指南》的规定以及英美国家惯常的分法,儿童和青少年以十二岁为分界线,十二岁以下为儿童,十二岁以上为少年(青少年)。因此少年儿童和未成年人外延等同,都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3.1.2独立建制少年儿童图书馆

独立建制的少年儿童图书馆可谓是中国特色产物,英美等国不设专门的少儿图书馆,而是在公共图书馆中设单独的少儿区。所谓独立建制就是指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财务核算,独立的人员编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少儿图书馆;通常独立建制的少儿馆有自己独立的建筑,服务的对象以十八岁以下的少年儿童为主。相比于公共图书馆中的少儿阅览室,独立建制的少年儿童图书馆专业性和针对性更强。

3.1.3学校图书馆

公共图书馆法中所指的学校图书馆应该涵盖高校图书馆和中小学图书馆两类。文章的学校图书馆选取的是与未成年人服务相关的中小学图书馆。参照北京大学图书馆学情报学系(现信息管理系)主编的《图书馆学情报学词典》的定义,“中小学图书馆为中、小学校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学和图书资料中心。为在校的全体师生服务。其工作内容为配合学校教育和教学任务,宣传图书和指导阅读,以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巩固学生的科学基础知识,进一步扩大知识视野,培养学生参加社会活动的能力和独立利用图书馆的习惯;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补充学生课内、外读物和教师日常工作所需的教学参考书及直观教学资料”。

3.2公共图书馆法中未成年人服务条款的具体内容

公共图书馆法中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条款主要集中在第三十四条:“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开展面向少年儿童的阅读指导和社会教育活动,并为学校开展有关课外活动提供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单独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该条款位列第四章服务的第一条总则之后,显示出未成年人服务在公共图书馆服务中的重要地位。该条款主要从专门空间、专业人员、专业指导的角度展开。“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表明公共图书馆要为未成年人开辟专门的空间;“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表明公共图书馆要为未成年人配置专业人员;“开展面向少年儿童的阅读指导和社会教育活动”表明公共图书馆要为未成年人提供专业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单独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可以看作是公共图书馆少儿阅览室之外的一种空间设置的补充。

公共图书馆法中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其他条款分别是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条。其中,第三十七条和第五十条是相互呼应的,是从公共图书馆应该为未成年人提供专门馆藏的角度提出的。第四十八条强调了公共图书馆要与学校图书馆开展联合服务,加强合作,与第三十四条中“为学校开展有关课外活动提供支持”都是从开展专业合作的角度论述的。

4基于托马斯“五因素”理论解读公共图书馆法中的未成年人服务条款

美国学者托马斯(Thomas,Fannette H.(Fannette Henrietta))在1982年完成的博士论文《美国公共图书馆未成年人服务发展起源:1875—1906》(The Genesis of Children’s Services in the American Public Library:1875—1906)中提出了影响图书馆未成年人服务的五大因素:专门馆藏(Specialized Collections)、专门空间(Specialized Space)、专业人员(Specialized Personnel)、专项服务(Specialized Programs/Service Designed for Youth)、合作网络(All Existing within a Network of Other Youth Services Organizations and Agencies)[16]。五大因素提出后,成为评判美国儿童图书馆服务是否专业化的参考标准之一。美国伊利诺伊香槟分校的Jenkins教授在《图书馆未成年人服务研究文献的历史回顾与总结》(The History of Youth Services Librarian ship:A Review of the Research Literature)一文中指出“托马斯提出的这五个要素已经成为其他学者进行儿童图书馆服务研究的框架,是图书馆儿童服务绕不开的关键因素”。公共图书馆法中未成年人服务条款与托马斯“五因素”理论相吻合。

4.1专门空间:设立未成年人服务区域

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明确了儿童空间设置的规定,指出“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以政府出资兴办的公共图书馆内必须设定少年儿童的专门区域。条文的最后一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单独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可谓是对公共图书馆内设立儿童阅读区域的补充。

目前我国为未成年人提供图书馆服务的主要是两种形式:一个是以馆中馆形式存在于公共图书馆中的儿童阅览室,另一个就是独立建制的少年儿童图书馆。后者承袭自前苏联的图书馆体制,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产物。随着我国公共图书馆未成人服务和少年儿童图书馆事业的快速发展,单独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所带来的弊端显现出来,独立建制的少年儿童图书馆是否是保障图书馆提供少年儿童服务最为科学有效的手段引发了人们的讨论和思考。支持者认为相比于公共图书馆内的儿童阅览空间,独立建制的少年儿童图书馆专指性更强、服务更专业,是图书馆未成年人服务事业发展的推动者和领导者。反对者则认为“公共图书馆与少年儿童图书馆之间在文献资源建设、设施设备配备等方面存在重复与交叉,两者并存无疑增加了建设和管理成本,成为我国图书馆少儿服务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基于这些认识,公共图书馆法将这一表述修改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单独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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