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是人格自律———哈特曼的本体论价值哲学对意志自由问题的新解答

时间:2018-07-03 编辑整理:杨俊英 来源:早发表网

摘要:尼古拉·哈特曼认为,在自由问题上康德是开拓新道路的第一人。他在“第三个二律背反”中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自由概念,即作为理性自我规定的积极自由。跟因果决定相比它是另一种更高的决定类型,即意志自律(原则自主性)。由于拘泥于先验观念论模式,康德没看到更高一层的自由含义,它涉及的是另一种新的自由二律背反,即应当二律背反。真正的意志自由是面对着原则能够作出服从或违背的决断自由,跟康德意义上的意志自律相比,哈特曼在他的本体论价值哲学视域下提出人格自律或人格自主性,给出了清晰的论证和回答。

关键词:意志自由,本体论价值哲学,因果二律背反,应当二律背反

意志自由是人的伦理存在的基础,是伦理善恶的可能性条件,也是道德责任归咎的必要前提之一。由此意志自由问题的解决可算作伦理学的最大需求。就这点而言康德比他之前的任何哲学家更加清楚明了,因而他拒绝对意志自由问题进行种种草率处理,而是严肃认真地对待,直接将“任意的自由”作为实践哲学的对象,伦理学就是“关于自由法则的科学”。而正是通过因果二律背反康德开创了解决自由问题的新途径:他提出了一个崭新的自由概念,即一种肯定意义上的理性自我规定能力。尼古拉·哈特曼(Nicolai Hartmann)认为,这是康德在自由问题上的伟大洞见,因为后者直接从人与世界的关系出发洞察到自由“问题”———它就在于意志跟世界的诸决定力量之间的关系。但康德的解决也只是构成了一个开端,他并未沿着这条康庄大道继续走下去,反而最终还是诉求于先验观念论。在哈特曼看来,自由问题这个“最深刻最伤脑筋的问题”,唯有在本体论的亮光下才可能真正引向前进。

在本文中我们首先简要梳理一下康德在自由问题上的“功”与“过”,然后以不同于康德的先验观念论模式,哈特曼在批判本体论的前提下对自由的本体论基础做出分析,最后是哈特曼在本体论价值哲学视域下对意志自由这个形而上学老问题给出的新解答。

一、 康德在自由问题上的“功”与“过”

尽管人人都能正确地感觉到,没有自由是行不通的,但自由问题真正地从哲学上得以着手进行,是由康德发起的。这是康德在自由问题上的功绩之一。比如柏拉图直接以神话的方式宣称做或不做取决于人们自身的“选择自由”,亚里士多德也声称“自愿为德行之要”,但在这里仅仅是直接地承认或认定,而并没有进行专题性研究。甚至从古希腊一直到康德之前的几乎所有哲学家所谈论的都是法的自由与政治上的公民自由,也即在法规的指令或禁止范围内允许个体拥有一定的活动空间,并保证该活动空间不受侵犯。但是这种自由说涉及的与其说是意志或意志决断本身,倒不如说是个体的生活幅面。这种自由属于“被许可”领域,而意志自由从某种意义上讲则意味着,唯有意志有能力或能够逾越被许可的界线才开始了意志自由。这是意志自由与法的自由或政治自由之间的最大区分。此外,意志本身的自由不同于牵涉意志实现方面的内在的心理学上的自由与外在的行动自由。在康德看来,意志自由如何在现实生活中受到影响,怎样得到激发、实现等是思辨性的问题,因为它涉及的是自然发生的因果关系(比如医学、生物学、社会学、心理学,甚至物理学所从事的研究);但在实践中涉及的是未发生的、哪怕永远不会发生的应当与不应当。换句话来讲,意志自由问题是形而上的,而非形而下的。

康德的功绩之二就是摆脱了宗教的纠缠,将伦理的自由问题同宗教问题相分离,而只关注自然必然性与自由之间的关系。在全知万能的上帝面前,有限个体如何能够拥有自我决断的活动余地?———因为在这样的上帝面前,人的独立性遭到全面威胁,甚至人的伦理性从逻辑上被根除。这就是上帝的规定与人的规定之间的宗教二律背反。但在泛神论那里(比如斯宾诺莎)上帝与自然几乎无法区分,而正是康德消除了泛神论的模糊性,在纯粹理性的“二律背反”中将上帝下降为“纯粹理性的理想”,宗教的二律背反干净利落地转变为了自然因果性与自由因果性之间的伦理学二律背反。哈特曼认为,正是通过这种“彻底的还原与限制”,康德使得整个问题变得一目了然,尽管实际上在自由问题中所包含的关系远不止于此。

但在自由与自然必然性,或者个体自由与世界整体的这一简明关系中,意志自由的含义绝不是非决定论的否定性自由,即纯然的“摆脱某物”,相反是一种在彻底被规定的世界中的肯定性自由,即“一种由自己开始一个相继诸物或诸状态的序列的能力”。就像赫费所说的,康德思想的真诚与彻底性就在于他比任何哲学家都承认且毫不含糊地在理性本身中揭示了因果性与自由之间的对立,而这一发现“无疑意味着对于人类的贬低。因为人在宇宙中由以享有特殊地位的理性证明自身是矛盾的”。不过再进一步深究就会发现,康德永垂不朽的功绩(之三)就是:对于人的意志与一般伦理行为来说“除了因果联结外还认识到了另一种决定类型并且在彻底的因果联结中保证了人的肯定性地位”。也就是自然因果性与意志自律之间的“和解”。

在哈特曼看来康德的这种洞见要直接归功于他的世界分层学说,这是康德在自由问题上的第四个功绩。世界的决定因素不是一元论的,不只是(外在的或内在的)自然因果规定性,除此之外还有更高的、异质性的决定类型。否则,意志就会像“布里丹的驴子”,没有选择的优先权或规定根据;结果要么是“非决定论”的意志自由论,要么干脆终结意志自由(比如一元论的目的决定论者,形形色色的实证主义者)。哈特曼称,积极意义上的自我规定这种自由新概念是“在康德的‘自在之物与现象’学说中第一次闪现出来的”,它只会发生在分层世界中。

哈特曼评价道,康德借助于“第三个二律背反”在自由问题上取得的这些成绩构成了哲学伦理学史上的转捩点,但是康德并没有仅仅抓住这条能够走出自由迷宫的阿莉阿德尼线,相反最终还是诉诸于他的先验观念论。也就是说,意志自由的必要前提是世界的分层性以及多元性的、异质性的决定类型,这是康德在自由问题上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然而这份财富在康德看来只能保存“在先验观念论的密室里”。由此会带来哪些“阴暗面”?

康德称,“人身上具有一种独立于感性冲动的强制而由自身规定自己的能力”,这就是除了自然的因果法则外另一种肯定性的自由的意志法则。而之所以在同一件事上可以发生不同的关系,就是因为人既属于经验性的感官世界又属于智性的世界,正是由于后一种关系,人才能设想自己是自由的,意志才能仅仅由理性提供的动因而规定自身。正如卡西尔所指出的,这是康德在自由问题上“引人注目的转向”,是伦理超出现象界而转向智性世界。但是从“二律背反”中获得的这种宇宙论意义上的先验自由只是自由的可能性,如同经验的可能性一样仍属于思辨哲学,它只是使得我们在思维或表象自由时不发生矛盾。实践自由,或者自由的现实性则属于实践哲学,也就是学界所称的康德通向自由的“第二条道路”。在这条道路上康德增添了新的概念———意志“善良化”和意志“自律”。与理论认知不同,实践知识涉及的则是非现成的、未发生的、所意欲的应当,因此“还要现实地把对象做出来”。而纯粹理性正是按照法则的表象或原则使表象之对象现实化,也就是“把对象做出来”,或者“去行动”。但问题的关键是:依照什么样的法则表象?康德称,具有一般纯粹理性与意志的存在者不会按照感性冲动、经验表象、各种技术上的(涉及利害关系的)实践规范、规则去行动,而是只愿意按照能够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去行动。并且这是纯粹理性的内在立法,它完全不以任何经验性条件为根据而自身就是意志的唯一决定根据,因而是道德上实践的,即善的。这种善的意志不像经验性意志那样受制于他律,而是无条件地服从自身所立的法则,所以是自律的。在这种情况下道德主体彻底摆脱感性羁绊、冲破现象罗网,仅仅遵从自身的法则,即为意志自由的。

这就是康德对意志自由看似“严密的论证”,但并未掩盖其中的破绽,也就是康德意志自由学说的三大“过错”。首先,意志自由主体的模糊性和歧义性。我们之所以设想自己意志上是自由的,就在于除了是经验性主体外还属于智性世界的一员,是伦理的-先验的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唯有这背后的“先验主体”才是自由的,才是责任和归咎方,而经验性主体则彻底地服从因果法则。那么,作为活生生的人到底是自由的还是不自由的,是有归咎能力还是无归咎能力?难道人真的是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野兽?其次,意志自律的强制性。意志是自由的,当且仅当它在自身中拥有自身的根据,即便采取命令的形式。也就是说这种理性自律或者意志自律事实上对于不完全具有理性的、人的理性来说是一种不乐意去接受的义务,是一种强制性的约束力。所以黑格尔才指责到,康德式的道德人固然是自身的主人,但同时又是自身的奴隶。最后,意志自由之不自由。意志作为自律的、善的意志,也就意味着意志准则必然地、无条件地跟主体自身的法则相一致,但由此正如谢林指出的,“由于行为从它之中只能以必然性产生,归咎能力和一切自由就被取消了”。意志自由原本是伦理善恶的可能性前提,但是在康德这里意志自由与道德法则相互印证,甚至道德性成为自由的前提。因此,人不仅仅从经验性层面来讲是不自由的,因为受自然因果规定;而且从纯粹理性方面讲也不是自由的,因为一般主体不可能跟它自身的内在立法相冲突,就像康德自己所强调的,“仅仅与法则相关的意志,既不能被称为自由的也不能被称为不自由的,因为它与行动无关,而是直接与行动准则立法相关,因此也是绝对必然的”。

由此可见康德的先验主体主义和理智主义哲学对意志自由问题的解答无法令人满意。在哈特曼看来,对意志自由这一形而上学老问题的重新回答不能再乞灵于“先验观念论的密室”,相反唯有“在本体论的亮光下”才能找到更好的答案。

二、 自由的本体论基础

对自由问题的本体论处理并不是哈特曼的新发明。从某种意义上讲,无论是费希特的作为本原行动的“自我”、谢林的“本原存在”、黑格尔的“绝对”,甚至后来海德格尔的“此在”存在论都力图消除现象与本体的二元对立,进而在直面“存在”中回应意志自由问题。不过在哈特曼看来,所有这些都没有正确对待康德在自由问题上留给我们的财富,即自然与自由的界限划分。比如在费希特那里作为“非我”的外部世界没有独立性,谢林则主张一种先于所有二元对立的“绝对同一性”,黑格尔将自然看作精神的外化与异化;海德格尔则使存在意义化,此在的自由就是在世界中“去生存”。

但是真正意义上的意志自由仍是康德哲学所教导我们的,也即它取决于意志跟世界的诸决定类型之间的关系,不过不再是像石头遵循自由落体定律那样遵循自身所立的法则,而是在各种法则或价值面前保持着服从或违背的决断自由。所以哈特曼才批评康德想要证明意志自由,殊不知他所证明的只是意志自由的前提,即纯然的意志律,而非意志自由本身。

那么接下来我们的重点就是哈特曼如何论述自由的本体论基础。对此可以主要概括为两大步。第一步就是,不再拘泥于康德的先验观念论,而是在批判本体论的前提下阐释世界的分层理论及其层次关系,进而界定意志自由的范畴性本质以及本体论意义上的意志主体。康德为了拯救形而上学,为了更好地回答形而上学问题,从而展开了认识论的理性批判,进行了著名的“哥白尼革命”。可是为此付出的代价就是“一再地将‘存在者本身’的问题向后推并最终干脆扔弃掉”,康德明确地警告我们,存在不是一个“实在的谓词”。然而哈特曼却始终相信,形而上学的主题永远是存在本身,如果离开了“存在”这块基石,一切都将是成问题的。所以他主张“返回到本体论”,不过不是原路返回到前批判的旧的思辨形而上学,相反要承继康德的认识论批判成果,要再进行一次“颠转康德的哥白尼行动”,从而展开对存在本身的批判。因而哈特曼的哲学是一种新本体论,即学界所称的“批判的本体论”。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存在或世界本身的本体论分层理论:世界或存在从存在方式上有四个主要分层,即物理-质料存在、有机生命存在、心灵存在与精神存在。比这种界限分层更重要的是,层次间的独立与依存关系,也就是说:每一层次都有其自身独特的规定类型,具有本体论上的合法性;与此同时,层次间又形成了依赖关系,尤其是较高存在层与低级存在层之间的“强度与自由法则”(本体论的基本法则):低级层是更强的,承载着较高层,较高层反而是更弱的,为低级层所制约,但是它在低级层之上拥有自己的独特性质,即自由的活动空间,比如心灵层相比于生命生理层,精神层相比于心灵层。哈特曼还特别指出,这恰是康德的二律背反所揭示出的:哪里有分层,哪里就有创新,也即更高的决定类型,因而是自由的。由于哈特曼对存在的分析采取的是“范畴分析的道路”,本体论在他看来从某种程度上讲就是“范畴学说”,所以这种本体论意义上的自由又称为范畴自由。范畴自由并不是人所独有的,而是相对地为一切存在层所拥有,由此哈特曼才称意志自由是“范畴自由的一种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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