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末的里甲役与编户应对策略 ——徽州文书《崇祯十三年四月二十日杨福、杨寿立合同》考释

时间:2018-06-11 编辑整理:申斌 黄忠鑫 来源:早发表网

[内容提要]明代赋役改革导致徭役折银定额化,但里甲役仍需亲身承担,是一项不确定的负担。针对不同负担,编户发展出不同应役方式,在家族组织不同层次上订立共同应役合同或者委托承揽契约,通过多层次复合性应对策略分散了风险、减轻了官方改革残余的徭役负担不确定性对生活的影响。应对策略所遵循的明晰权责、细化收益风险分担的原则显示出户内赋役应对本质上是一种具有很强“可计算性”的契约关系。

[关键词]明末;里甲役;负担不确定性;多层次复合式应役策略;契约关系

一、导言

明清时期户籍赋役制度与实际社会组织运作间的关系是学界重点探讨的话题之一。片山刚以珠三角为例指出明中期以降里甲制下的“户”不是现实中的土地所有者和作为生活单位的家庭,真正的土地所有者是“户”之内的“丁”。他认为这一情况的出现、延续与宗族组织的发展和运作密切相关。刘志伟指出宗族确实支持了明中期以降的里甲制运作,但前述现象的出现以及宗族的发展都是以赋役制度的改变为前提的。明代赋役折银并制为定额,征派对象由作为人丁事产的结合体的户向土地转变,这一切改革深刻改变了里甲编户与州县衙门的关系,里甲制下的“户”从一个实际社会生活单位转变为登记田产税额的纳税账户。恰是里甲制及其中基本单位的“户”的变质,为明清时期包括宗族在内的各种类型的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制度空间。郑振满亦指出赋役定额化与里甲户籍的世袭化一同构成了以家族为本位的赋役共同体形成的条件。

虽然明中叶以降赋役趋于定额化,但是被制为定额的主要是田赋和里甲、均徭、驿传、民壮“四 差”,里甲役本身并没有折银,原则上还是亲身应役,因此依然存在如何承充的问题。那么面对这些未被定额的负担,编户是如何应对的呢?在一个户内部具体又是怎样运作的呢?这些应对运作又遵循着什么原则呢?

由于徽州文书的支持,以徽州为对象的赋役应对个案研究尤多。羚木博之率先指出在徽州作为纳税团体的总户与族产团体的密切关系,栾成显进一步详细分析了里长户朱学源户的总户子户结构与税业情况,为我们认识徽州“户”内赋役分担问题提供了前提。关于宗族组织内部的赋 役分担问题,崔秀红、王裕明指出明末清初徽州的里长户役演变成一种族役,主要采取轮房津贴的办法。洪性鸠则指出宗族在赋役分担中通过公议的方式,考虑赋役轻重或负担能力,实现了作为维持里甲制基本条件的“团体的向心性”和“内部负担的公平性”原则。刘道胜进一步指出里役承充方式主要包括轮房津贴、照股朋充、津贴专人充任等不同类型。那么这些具体的应对策略选择背后存在着什么逻辑呢?族内赋役分担策略是建立在血缘继嗣系统基础之上呢还是透过宗族的语言而遵循着其他原则呢?这都尚有进一步申论的空间。中山大学藏徽州文书《崇祯十三年四月二 十日杨福、杨寿立合同》(编号:B230400008)内容非常细致,展示了一条鞭法之后里甲役内容并不 简单,一个家族逐渐形成了不同层次上的契约关系,因应于不同类型负担发展出多层次复合式应策略。应役策略遵循着明晰合约各方权责,控制风险、减少不确定性的原则,将官府赋役改革留下的负担不缺定性分散开来,减轻了其可能带来的风险。这说明即便是宗族内部,赋役分担本质上仍是一种契约关系,宗族提供的乃是建立合约的一种联系方式而非本质规定。而且应对策略背后遵循的明晰权责的“精细计算”原则恰好不是基于儒家伦理的血缘继嗣观念所能解释的,而是类似一个法人账户下组织的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前述问题。

二、合同文书的基本内容为了便于后文的考释,现将合同文书全文移录如下:

 

 立合同人杨福、杨寿。今因十甲里役,忠房八股朋充,本门仁义礼智四房应当一股,向立议墨,本门四房充完后另行酌议。今四房轮充已毕,特浼约族杨士彦、杨之益、杨先春、 杨名世、九甲现里杨文衡、杨文经等,与仁礼智三房仝众面行复议。比杨士魁、杨惟登、杨惟忠、杨惟垣、杨树声佥云,祖上遗下里役,自当照旧议,义智礼仁四房,挨次承充,不必复立新墨,仍遵先年父墨轮充无辞。据此,族众劝谕轮该,义房先充。今福寿二房共议,拈阄一人承役,催纳应官,各色事等,毋得推托,务期仝心协力,克全终始,以完国课。所有条款,详载于后,各宜遵守,立此合同,一样八张,各执一张存照。

(1) 一里长应官,包与的实歇家。使费及比较等项,众派该股者,福寿二房均认。 (2)一本县点差企官,值柜应卯,及差人下乡催粮并勾摄等项,众派该股者,福寿二房均认。

(2) 一官府上岩朝香小轿及讲约、踏勘、搭厂、供给、迎接等费,众派该股者,福寿二房均认。

(3) 一会排年茶酒及递认状、轿马并上和合等费,众派该股者,福寿二房均认

(4) 一里长轮收租谷,众派该分与义房者,福寿二房均收。

(5) 一义房该股里役,议定:福寿二房共议拈阄,惟懋一人,承管催办钱粮上纳并支应官府及各村解纷等事,议定酬辛力银一十二两,其银作二次付与。自承役催钱粮,完官后随即清还充败银两,再找辛力,方见克终其事。其使甲工食并往县上纳钱粮盘费,福寿二房均认。

(6) 一经收钱粮,除本家加平耗自认外,余他人平耗不敷,及纸袋挂号打印等项,福寿二房均认。

(7) 一义房钱粮在本甲及寄他甲者,各家须先预备,至开初卯日,暂照九甲科则,尽行 兑出,以便上纳。其余侯[候]本年由票则出,补纳。或外户钱粮不能如卯,其充败银两, 福寿二房均充。倘有先后兑出,议定每足月一分升息算还。

(8) 一贴役及报书算,向有规例,存众公用。至于解纷酬谢,听任事者收去。

(9) 一各项支费,福寿二房逐时照扒兑出,付承管人誊簿出支。勿得迟误。

(10) 一排年。义房阄得应催一甲钱粮,至一甲当现里年,来拜浼递认状,及催本门钱 粮,并催本甲甲首钱粮,以至结算磨图,俱是应役之人承认支待,不得推摇。其余别甲现里来催本门钱粮者,义房内作八房,拈阄催纳,兑付现里完官,不涉应役之人。

(11) 一承管之人既受辛力,勿得怠事,务必劝催,免致各户挂欠。其帐目逐一开明, 以便稽查。

崇祯十三年四月二十立合同人

福房

杨惟耀阄得应催本门钱粮付陆甲现里上纳杨朝宾兄弟阄得应催本门钱粮付伍甲现里上纳

杨惟懋阄得应催本门钱粮付柒甲现里上纳杨朝瑞阄得应催本门钱粮付玖甲现里上纳寿房 

杨惟行阄得应催本门钱粮付肆甲现里上纳杨朝藻阄得应催本门钱粮付贰甲现里上纳

杨惟良阉得应催本门钱粮付捌甲现里上纳杨朝棠阄得应催本门钱粮付叁甲现里上纳

凭约族杨士彦、杨士魁、杨之益、杨先春、杨名世

九甲现里杨文衡、杨文经

 代书人杨起鹏

该合同中提到“一官府上岩朝香小轿及讲约、踏勘、搭厂、供给、迎接等费”,此处“上岩朝香”的岩当指休宁县的齐云岩,即齐云山。嘉靖十一年,皇帝钦差到齐云山建醮祈嗣。十七年“果获感应”,嘉靖十八年遂“御赐齐云观名玄天太素宫,除免纳本府香钱,备本山焚修,给护敕。”此后有 明一代一直不时建醮祭祀或命使祈祷,故此“上岩朝香”成为当地的一项役。另外,南京大学收藏的休宁县十二都郝川(郝坞村)汪氏文书中,也有一份万历十年赋役合同提及“上司上岩轿夫”的相关事宜。由此可以判定本合同乃是休宁县的文书,而且考虑到徭役负担一般就近派征,所以订立合同的杨氏一族当为齐云山附近都图的人户。

关于齐云山附近的都图信息,可以从黄山市地税局“徽州税文化博物馆”所藏两幅可能是清代休宁十都三图的地图中窥见一些线索。其中,《海阳十都三图山脉乡镇全图》跋文称:“齐云为休西名山,在十都西北。……渭桥镇在城西二十里,该镇店户共有五十余间,上街十余间,系十都三图界,下街四十余间,系九都三图界,以水碓巷为界”。而《海阳十都三图河梁道路全图》跋文则载: “由渭桥过大石桥西行三里,有白马亭、水碓,系十都二图界”。据此,齐云山周围的都图包括了九都三图、十都二、三图以及十二都等。另外,从安徽省图书馆藏清抄本都图文书《休宁县都图里役 备览》中对九、十两都图甲户名的记录来看,唯有十都二图的九甲、十甲为杨姓,与合同文书提及的 族姓和图甲能够对应,而这两个甲还标出了杨姓的居住村落为“板桥”。对此,我们初步判断这份合同文书的归属是休宁板桥杨氏。(参见下图)


徽州的几种名族志都有板桥杨氏的记载。嘉靖《新安名族志》杨姓下载有“休宁芳溪,又名板桥。”天启《休宁名族志》记载杨姓“板桥。在邑西三十里。子孙世居十都板桥里。”并且记载了 若干人的身份履历。康熙《新安六县大族志全集下卷》记载“休宁大族杨氏,芳溪派,又名板桥”根据这些信息翻查《中国家谱总目》,检得顺治刻本《新安芳溪杨氏宗支谱》。根据犹他家谱学会网站提供的族谱扫描影像,与本合同相关的谱系内容如下。



三、文句疏通与内容分析

这份合同是崇祯十三年义房即“宣锡公”支派为了应对下轮的里长役而订立的,由于合同行文中难解之处甚多,所以下面我们逐句疏通文意,考察合同的订立经过与内容结构。

首先,“十甲里役”指的究竟是第十甲的里长役,还是十个甲的里长役呢?笔者认为应是第一个解释,因为后文提到“九甲现里”参与商议,钱粮“暂照九甲科则”兑出,显然今年是第十甲应役。 而且后文(11)和落款提到抓阄分担一甲及二至九甲轮值现年时,催征本门钱粮责任问题,与此处的第十甲恰好合成一里。若此处意为十个甲的里长役,则下文或落款处应该有对催征第十甲值年 时钱粮的规定,但事实上没有这一规定,这就从反面证明第二个解释“十个甲的里长役”不可取。

结合前文对家族支派的考察可知,第十甲的里长役由忠房内19世的8个支派照8股承充,“本门”即明时公支派承担其中的一股。明时公支下仁义礼智四房从前立有合同,轮流充当这一股的 “里役”,等轮充完毕后再行商议。现在四房已经轮流担任了一遍,于是义房请求乡约、族长圆杨士彦、杨之益、杨先春、杨名世,现年里长第九甲的杨文衡、杨文经固与仁礼智三房当面商议。由此可以推定这一合同订立时间点当在第九甲轮值里长役,第二年应该第十甲轮值的时候,故而需要开 会商定第十甲的里长役如何分担。杨士魁与杨惟登、杨惟忠、杨惟垣、杨树声商议决定里役仍照旧由义智礼仁四房依次承充,不另外新立合同。这一部分用类似背景交代的方式,起到了确认 先前“四房轮充”这一合约效力的作用。至此,仁义礼智四房如何分担明时公这一股里役的问题已 经处理妥当,接下来便是先充的义房如何在本房内处理负担分派的问题了。义房支下福寿二房共同商议,决定用抓阄的方式让一个人去承充里甲役,催纳钱粮,应付官府的差事。于是福寿两房订立了这一份合同,规定了具体应对方式,以及有关方面的义务和权利,这就是该合同的主体内容。

由上,我们可以看出忠房内里长役分担的合约关系一共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忠房内按照八股朋充里长役,这一以19世的支派为基础的合约是由另外的合同具体规定的。第二层次是在“本门”即明时公支派内部,以20世仁义礼智四房为基础订立的,约定轮流承充明时公支派所分担的一股里长役,这一合约从前订有合同,此次仍依旧议,不另立合同,只是在本合同中交代一下。第三个层次是在义房内部,以21、22世的支派为基础订立的本合同。这种分担合约层次性的形成应 该是一个历史过程,只是限于史料,目前只能看到崇祯时期的结构,而难以恢复其形成过程。接下来,我们逐条分析合同内容,具体讨论承役方式。 (1)至(4)四条都是开列“众派该股”的诸项费用、劳动,即“本门”明时公这一股应该承担的责 任。如前所述,本门这一股由仁义礼智四房共当,四房商定“依次承充”,而义房又“先充”,所以义房下面的“福寿二房”表示“均认”这些费用、劳动负担。(1)一(4)乃是在忠房八股的层面上,明晰本门这一股的责任;同时由于“义智礼仁四房,挨次承充”,所以还确认义房下的福寿二房承认这些 派与该股的责任。四项责任中,“里长应官”一项外包给歇家去支应。“里长应官”的字面意思是担任里长,应付官府;但是与下文仍由本门承担的任务相比照,此处外包的“里长应官”可能是一些已 经固定化的任务或费用。歇家本是客店别称,但又此基础上兼营经纪中介等业务,承揽赋税征收就 是其中之一。胡铁球认为歇家“通过取得里甲、粮长之职而获得包揽赋役之权”,但从此处看,歇 家似为应市场需求而生,并非因其在当地势力庞大而觅得这一生财之道。“使费及比较等项”指的是歇家代役时的打点花费,而“比较”指的是纳户赴县接受官府核查实际缴纳钱粮数额是否符合应 缴数额这一任务。这两项产生的费用,由福寿二房供给。与下文义房将“催办钱粮上纳”交由惟懋一人承管的情况对比,可知此处的“包与的实歇家”乃是忠房八股共同商议的结果,并非本合同决定的内容。

第(5)条所述是福寿两房拥有的权利——担任现年里长的房支可以收取租谷。由“众派该分 与义房者”这句话可以推断收租谷的权利并非由义房独占,而应该为本门仁义礼智四房所共有。 至于产出这份租谷的土地的归属,因为徽州当时田底、田面等权利分化情况的存在,不便推测。由此可见,前面(1)一(4)的责任是在忠房这个层次上分派给本门这一股承担的,而(5)的权利则是本门自己设立的。我们可以认为,这份权利,其实就是本门仁义礼智四房为了保证完成(1)一(4)的 四项责任而设立的共同应役基金。就应对里甲役而言,忠房八股之间只是通过合约解决了负担分摊比例问题,至于采取何种措施、组织设置去保证应役条件,则是每一股各自需要考虑的事情。而这些负担项目可以被明确开列出来,恰好说明虽然里甲役未被定额化,但其负担的项目内容也已趋 于明确,很多费用已经折银,这正是明代赋役改革的结果。后文所见诸种应役策略正是在此前提下才成为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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