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编辑如何把握稿件的技术规范

时间:2018-01-31 编辑整理:早发表网 来源:早发表网

摘要:  无论写稿、改稿都要注意稿件的技术规范。 有些出版物层出不穷的排印错误在很大程度上与作者提交的原稿不无关系,例如,手写稿潦草,难以辨认,电子稿格式不规范,无形中都对出版物的质量造成了影响。 为了让作者了解基本出版规范,有的新闻出版部门干脆编印了《著作者手册》《著译者须知》等发给作者,当然,编辑本身更要以身作则,熟知稿件的技术规范。

(1)书写

1)用字

一定要使用规范汉字。

这里所说的“规范汉字”,主要是指 1986 年 10 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示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所收录的简化字和 1988 年 3 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收录的汉字。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要用繁体字。 

不得随意制造简化字,也不要使用虽曾经发布过但后来又被禁用的某些简化字。 对于形似易混字更应认真书写或录入,以免出错。

外文用印刷体写(或打字),要分清大小写。

2)数字和标点符号的写法

稿件正文每段首行应空两字(格),回行顶格。 回行时,下列各项不能分拆:①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年份;②连点(省略号);③数码前后有附加符号,如 67%、-45 ℃。

数字一般在每个格子内写两位数,有时为避免数字分拆,可挤紧写。 每行之首,不能见句号、分号、逗号、顿号、感叹号,也不能见书名号、引号或括号的后半个。每行之末,不能见引号或括号的前半个。

稿件中数字的写法要统一。 1995 年12 月31 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和《标点符号用法》两个文件,并规定从 1996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规定》总的精神是:“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特别是当所表示的数目比较精确时,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遇特殊情形,或者为避免歧解,可以灵活变通,但全篇体例应相对统一。”

标点符号要写得标准、清晰,最常见的毛病是句号、逗号、顿号三者混淆不清,引号写得不标准,表示范围的连接号和表示解释说明的破折号两者长短不加区分,等等。

表示范围的连接号要用“一字线”(又称“全身划”),排版时占一字位置。 如用于表示生卒年:“鲁迅(1881—1936)”。

破折号要用“两字线”(又称“双连划”),排版时占两字位置:“你的生日———四月十八日———每年我总记得”。

(2)标注

标注即在原稿上用铅笔做必要的批注,写明对排印的特殊要求。 主要有两种情形:

①在使用简化字的出版物中,若某字必须排繁体字,应标注予以强调。 否则,

排字工人或打字员可能将它简化,使句子不知所云。 如果某字必须排异体字,也要标注。

②对外文的标注。 英文的缮写,要用印刷体,并明确区分大小写。 在一般情况下,可不必标注。 但有些英文字母在单独出现时,大小写极易相混(如 C 与 c,P 与p),应标注大小写。 要求排斜体者,亦应标注。

英文以外的其他文种,除注意用印刷体分清大小写外,尚须标注“日文”“法文”“俄文”“德文”“希腊文”等,予以强调,否则很易排错。

如日语中有“和制汉字”,又称“国字”,与多数日本汉字直接借自中文汉字不同,它们是由日本人利用六书自创的。 其中的“辻”,指“十字路口,十字街,路旁,街头”之意。 在稿件中若不特别标注,很可能将它误写为“迁或“过”。

(3)名词术语、计量单位与公式

1)名词术语

稿件使用专业名词术语应当规范化,并且要前后一致,凡已有国家、部或行业正式颁布的标准名词术语者,均须按标准统一称谓。 未经正式审定的专业名词术语,可参考权威性工具书(如《中国大百科全书》《辞海》等)书写,或选用约定俗成的写法。 其他情况可按行业习惯处理,遇有问题时,可与有关专家和出版社商定。

对于科技术语、名词或名称,采用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名词或国家级名词术语标准。 该委员会未公布的名词或没有国家级名词术语标准的名词采用各有关专业规定的标准名词。

尚未作出规定的名词,可以根据“名从主人”“行业习惯”“约定俗成”等原则自拟或采用比较合理的暂行名词,但必须全稿统一。 对于从国外文献引入且国内尚无标准称谓的名词术语在稿件中第一次出现时,可加括号注出相应的外文。

作者首用的名词术语,在书稿中首次出现时,应酌加注释。 引进的新名词在文中首次出现时,应注明外文。

外国人名、地名、学校、企业、科研机构、学术团体的名称,应译成中文,必要时括注外文(只需在首次出现时括注)。 同一名称的译法,全稿必须统一。

外国人名,除知名者沿用习惯译法外(如“达·芬奇”),一般只将姓译成中文,名用外文缩写(正体大写)写在前面,用脚点(下圆点)隔开。 如:H. T. 狄金森、E.M. 茹科夫。

用拉丁字母拼写的外国人名的通用译法,可参考商务印书馆出版的《英语姓名译名手册》和德、法、西班牙、意大利等语种的姓名译名手册。

外国地名的译法,应参考《外国地名译名手册》《世界地名译名手册》等工具书。 稿件中的地图和国家、地区名称,必须按照我国的有关规定一一核对。

2)计量单位的书写

出版物要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 1984 年 2 月 27 日发布的国发〔1984〕28 号文《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3100 ~3102—93《量和单位》中的原则与规定。

(4)标题

书稿标题的排列,必须注意逐级展开,井然有序。 同级标题在书稿中的定位及题序的表示方式,应当前后一致,这样,才能确切地反映全书的逻辑结构和作者清晰的思路。

我国目前对图书标题层次顺序的编排,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传统式,二是编号式。

1)传统式编排法

题序以汉字表示,细目则用阿拉伯数字分列,符合我国目前多数读者的阅读习惯。

绪论一般放章前,与章同层次,当内容较多时可编为第一章。

附录与参考文献放在末章后,与章同层次。 以章为单位单独编码的参考文献放每章末,与节同层次。

2)国际标准编排法

以章为单位单独编码的参考文献放每章末,与节同层次。 附录与参考文献与“1”同层次者,放末章之后。

3)混合编排法

以章为单位单独编码的参考文献放每章末,与节同层次。

(5)参考文献

文后参考文献,就是“为撰写或编辑论著而引用的有关图书资料”。 在学术论文或专著后列出参考文献,有重要的学术意义。

参考文献的著录应执行 GB 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规定,采用顺序编码制,在引文中引用文献出现的先后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序号置于方括号内。

 一种文献在同一文中反复引用者,用同一序号标示,需要标明引文出处的,可在序号后加圆括号注明页码或章、节、篇名,采用小于正文的字号编排。

文后参考文献的著录项目要齐全,其排列顺序以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为准;参考文献列表时应以“参考文献:”(左顶格)或“[参考文献]”(居中)作为标识;序号左顶格,用阿拉伯数字加方括号标示;每一条目的最后均以实心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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